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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假结婚”购房有风险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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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三中院审查了赵某诉刘某、王某债权人的撤销权纠纷案件。 在此案中,赵某系王某债权人、王某和刘某先结婚,然后用离婚的方法把房子交给刘某,各方对涉案人的权利产生了争论。 赵某主张王某以离婚的方式廉价转移名义不动产,其行为对债权人赵某造成了损害。 一审法院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情况,经过审理支持赵某的指控。 刘某不服上诉,北京三中院最近在二审判决中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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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王某原系朋友有关,王某从去年6月开始反复向赵某借款65万元。 由于王某没有偿还上述债务,赵某将王某告上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命令王某偿还赵某借款、违约金共计71.5万元。 年11月,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强制执行期间,王某与前妻潘某离婚,然后与刘某结婚,一天后离婚,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名义不动产以120万元处分给刘某,房屋转移 年7月,赵某向法院起诉王某、刘某,取消王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处分的约定,要求将涉案人士转移到王某名下。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查询的住宅售价和住宅性质、不动产、新旧程度等因素,王某和刘某约定的120万元住宅售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售价的30%以上,应该视为异常的低价 不合理的低价处置财产,这种行为本身可以影响王某的偿债能力,对赵某的债权造成损害。 另外,现在无法确认王某的对外债权债务状况,在清算所有债权人时,不能认为刘某支付的钱能满足赵某的债权,所以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 刘某不服上诉,北京三中院最近在二审判决中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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