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两高院:贪贿罪门槛由5000元升至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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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共同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细化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贪污、受贿 另外,《说明》规定了《刑法修正案(9)》中新追加的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决定了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行等隐性贿赂的范围。
关键字
1量刑额
贪污300万元或可判处死刑
根据 说明,贪污受贿罪金额大的通常标准从1997年刑法明确的5000元调整为3万元,金额巨大的通常标准设定为20万元以上且小于300万元,金额特别巨大的通常标准设定为300万元以上。
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且有特定情节的(多次受贿、贪污扶助救济金等)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金额不足金额,金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的一半,且有特定情节的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重大情节或特别重大情节,依法受到重罚。 贪污、受贿额在1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罚款或者财产。
>; >; 释明1 .为什么要调整量刑金额?
社会正在迅速发展GDP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裴显鼎表示,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的金额标准,取而代之的是金额大、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沉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是严重的情况 但是在实践中,腐败猥亵犯罪案件的处理有很多法律适用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中国贪污、开始受贿刑点的设置经历了2000元到5000元,以及《刑法修正案(9)》金额的大概括规定。 在此期间,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均gdp从1997年到每年增加到约6.25倍,还需要适度提高5000元的起刑点。
2.提高刑罚门槛是宽还是严?
犯罪圈不会急剧缩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审判长苗有水,司法说明通篇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严厉精神。 《刑法修正案(9)》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从过去单纯的赃物论惩罚率变更为金额和情节。 也就是说,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要看金额和情节。 即使没有达到金额标准,有一定重要情节的,也要被定罪,按照相应的量刑文件处罚。
从5000元到3万元,似乎有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从1997年开始近20年间,5000元的定罪额确实不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定罪额的调整对贪污受贿罪的实际处罚影响不大,不会急剧缩小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兴良教授说。
3不到3万元的贪污如何解决?
与党纪律政纪处罚有关的
苗有水并不意味着3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确定规定中,贪污、受贿额在1万元以上不到3万元,且有司法解释规定沉重情节的,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以没有一定情节的3万元作为有罪的起点,在有一定情节的时候1万元就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通过降低犯罪标准,有助于加强&lsquo。 伸出手,伸出手一定会被抓住的戒律。 另外,并不是所有的贪污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必须在党纪政纪处罚中留下空间。 阮奇林认为,如果刑法门槛太低,党、政纪律的处罚反而没有空间。
2终身监禁
必须裁决为死缓,进行。
《刑法修正案(9)》新增了贪污罪、受贿罪被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 关于死刑的适用,“解释”由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决定。 在实体方面,“解释”确定,死刑判决可以立即执行过多,在通常死缓上对轻而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人作出判决,决定终身监禁。 在程序方面,“解释”决定终身监禁时,在一、二审进行死缓审判时,必须同时决定终身监禁,不能在死缓执行期限到期后根据情况决定。
>; >; 解读
终身监禁不受服役表现的影响
裴显鼎说,终身监禁是死刑立即执行和通常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但比通常的死缓更严格,判定为死缓,并宣布。 也就是说,一旦决定终身监禁,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役表现的影响。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代替措施处理的,不适用于因犯了贪污受贿罪而本来应该处理死缓的人,防止终身监禁的不当适用。 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说,终身监禁的裁定必须审判,也意味着一旦进行就必须无条件执行,不能再减刑、释放。
3隐性贿赂
享受免费旅行也是受贿
《说明》划定了明确的贿赂犯罪中的财产范围。 根据“说明”,贿赂犯罪中的财产,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的好处。 财产好处包括房屋装修、免除债务等可换算成货币的物质好处,以及会员服务、旅行等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好处。 后者的犯罪金额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计算。
>; >; 解读
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
裴显鼎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求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表明,实践中的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和新奇,例如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的交易、给予股票、给予合作投资、委托资产管理 在实践中提供或接受这些好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受贿者支付货币购买后转发给受贿者的费用。 二是行贿者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好处,是免费为行为者提供费用。 两种情况实质上都一样,必须纳入贿赂犯罪解决。
阮齐林认为,“说明”将淫秽犯罪中的财产概念扩展到财产利益,有效应对委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免费提供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身利益的情况,检察机关容易起诉贪污、淫秽犯罪,法院通过刑法机关
4领导身边的人
身边的收费领导人之间要追究责任
《说明》确定规定国家职工身边人贪污受贿犯罪,同时规定贪污、受贿赃物用于公务或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 另外,国家职工受贿犯罪,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数罪和处罚。
另外,“说明”扩展了包括上下阶层间的感情投资、为他人谋利等方案。 确定实际,约定为他人获利,知道别人有具体的委托事项,另外,接受职务时没有被委托,但事后根据其职务领取他人财产等情况,会为他人获利。
近年来,有些高级领导干部周围的人利用领导关系筹集了很多钱。 这种情况确实是一些领导干部受贿,回避法律的一种形式。 苗有水说,《刑法修正案(9)》已经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确定了相关有罪判决标准,使法律得以更好地实施。
他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特定利益相关者索取、领取他人财产,国家职工知道后不归还或提交的,必须认定国家职工有受贿意图。 也就是说,对国家员工要求更严格,如果身边的人知道利用其职权索取、领取财产,就认定不返还或提交它。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员工是‘ 身边的人索取别人的财产,收到后才知道,不是受贿,不构成受贿罪。 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扫除司法障碍,有效打击国家职工回避法律。 (记者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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