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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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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本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造成损害的,受害者依照本法进行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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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行政赔偿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书

( )最高法行赔偿申5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某,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生,部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学。 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邓平,校长。

复审申请人白某不服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北京大学行政赔偿案件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行政赔偿结束14号行政赔偿裁定,申请本院复审。 本院依法组成陪审员王振宇、陪审员泓、陪审员杨科雄参加的议院审查本案,目前审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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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表示,申请复审,要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变更判决,做出合法合理的实体判决。 命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10万元。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审法院的事实不清楚,适用法错误,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必须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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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本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造成损害的,受害者依照本法国家赔偿 这件事是白某不服教育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教复字〔〕21号)和北京大学的《新闻公开申请答卷》(北大新闻公开〔〕33号)提起行政诉讼,一起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 由于前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驳回,白某一起提起的本行政赔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并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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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白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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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白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振宇

陪审员在沵

陪审员杨科雄

2019年6月28日

法官助理周求

书记官馀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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