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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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最近审议了《辽宁省城市煤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草案》)。 《草案》规定了安全管理责任的确定、经营服务质量的提高、领域快速发展环境的优化等。 其中,配管气体经营者因施工、检查、设施更换等理由需要暂时调整供气量、暂时停止供气的情况下,为了不对客户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在48小时前以公告或书面形式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告知气体客户
《草案》主要从政府及部门职责、燃气运营商的责任义务、燃气客户的责任义务、设置和采用燃气泄漏警报器等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制度,普及燃气采用,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城市燃气事业再三以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应遵循统一计划、配套建设、安全保障、供应确保、规范服务、节能效率的大体。 二是规定燃气经营者制作燃气采用推进资料,免费发给燃气客户,指导燃气客户按照安全用燃气规则的安全用燃气、节约用燃气。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定期巡逻、检查和更新,发现事故风险时,必须立即进行修正和消除。 定期对燃气客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制作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采用指导,发现客户违反安全用燃气规定的,必须书面通知客户。 三、燃气客户遵守安全用燃气规则,与燃气运营商合作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报告修理,规定按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公司燃气客户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负责人,制定相关燃气设施、燃气设备等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对其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四、以下气体客户规定安装和采用漏气警报器:在餐饮业室内公共场所采用气体时在满足气体使用条件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采用管道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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