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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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全员许可,对同一商品采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合并或单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庄某假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判决书
( )粤0114刑初117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男,文化程度中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涉嫌伪造注册商标罪于去年7月21日被拘留,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保候审,于去年5月10日被逮捕。 现在被关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某、杨某、广东省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在穗花检公诉[]1128号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庄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去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天起草,依法适用一般程序,组成议院公开庭审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任命检察官温昕支持公诉。 庄某被告及其辩护人都平均来法庭参加诉讼。 现在审理结束了。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诉去年2月5日,该案人陈某1、周某(均别案解决)共同出资成立了广州凯铭化妆品有限企业,从事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生产、加工、销售。 20l4年7月,被告人庄某被广州凯铭化妆品有限企业聘用入职,负责工厂管理工作。 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对广州凯铭化妆品有限企业进行了检查,当场没收了假注册商标hera、iope、laneig、anessa、hr、dotor、PPA等企业品牌的bb霜、口红、唇彩、防晒霜。 经过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标有mac标志的唇彩330支,价值1466000元。 标有laneige标志的乳液3314瓶,价值712510元mac标志的唇膏49480瓶,价值8411600元。 带hera标志的bb霜6507盒,带价值1828467元iope标志的bb霜2845盒,带价值967640元anessa标志的防晒霜2720盒为816000元(上述全涉事件化妆品共计14202217元)。 扣押的带hr标记的眼线8665根、带hr标记的唇膏14471根、带laneige标记的口罩8321根、带laneige标记的精华露9738根、带chanel标记的睫毛膏17723根、带dior标记
被告人庄某于去年5月10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夏茅村海口西乐里10号401室被公安人员逮捕。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我院建议被告人庄某假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结合审判后忠实供词等情节,对被告人庄某判处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劝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庄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法庭自行认罪。 2 .被告人在本案中作为主管,协助厂长张某工作,只负责主管时间几个月,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庄某轻处罚处以徒刑10个月以下的量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很清楚,由公诉机关提出,法庭质量证明、认证逮捕经过、搜索笔录、扣押材料及检查笔录、广州纽约商品新闻咨询 迪奥香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爱茉莉太平洋有限企业、梅某思股份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授权委托书、广州新商品新闻咨询有限企业法人营业许可证、鉴定书、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颁发的穗花价格鉴[]583号、583 广州市凯铭化妆品有限企业注册资料、验资报告及广州瑞兴会计师事务所报告、证人雷某、方某1对被告人庄某、同案人张某鉴定笔录、被告人庄某及证人雷某、叶某、黄某、方某1、庄某、柯某对现场照片、假注册商标产品的照片识别
我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许可,在同一商品上采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成立,本院支持。
被告人庄某的行为,应当依法适用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处罚罚款的量刑幅度。 本案查明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如下:1.被告人庄某接受同案人的雇佣负责生产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必须依法减轻或减轻处罚。 2 .被告人庄某审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认罪态度好,可以依法受到轻微处罚。 我院决定结合上述法定刑宽、法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庄某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与上述同样的意见,本院采用。 庄某被告及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一致的意见,我院录用。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被告人庄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执行判决之日起计算。 在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情况下,拘留1日分配为刑期1日,扣除年7月21日至年8月28日的39日,即年5月10日至年3月31日),罚款5千元(罚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原件一份,副本两份。
审计长姜敏
人民陪审员汤光忠
人民陪审员钟秋霞
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官江静敏
陶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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