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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基准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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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折扣、折扣必须注明标准。

中新网11月5日从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网站获悉,国家市场监督总局5日发布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 《规定》规定经营者必须确定折扣、减价,注明折扣、减价的标准,或者以方便其他客户认识的方式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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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确定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商品包括服务)或以获得竞争特征为目的,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法开展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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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必须真实、准确、清楚地突出活动新闻,用虚假的商业新闻、虚假的交易或评价等方法进行虚假或误导的商业推广,以客户或相关公众(以下简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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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的要求,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写明条件。 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扣等价格促销活动时,必须注明期限。 经营者打折、减价时,必须写明折扣、减价的标准,或者以方便其他客户认识的方法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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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注明或表明标准,其折扣、折扣必须由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活动前7天以最低成交价格为标准。 前7天内没有交易的情况下,折扣、折扣必须以这次活动前的最后交易价格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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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从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废除了19日发表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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