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员工违规操作被扣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获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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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被告在原告百色某有限企业工作期间,因违反超标采用原材料被企业扣除工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支付被扣除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41575元。 企业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 日前,田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企业支付了被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部分28050元,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375元,返还了扣除的工资4600元。
2011年2月24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招聘表上签名,原告主管签名后进入被告企业进行拉丝事业,双方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社会保险费。 年6月12日,原告因被告违反标准采用原材料,超过允许2克误差的工厂规定,以多消费企业生产材料为由,扣除被告年5月工资1000元,被告年6月工资2700元,年7月工资90元。 年7月12日,被告以拖欠原告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17936元。 支付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共计12347元。 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62100元。 返还年5月扣除的1000元工资,年6月工资2700元,年7月工资900元。 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支付其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81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定:一、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人(被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2个月工资的差额为30600元。 二、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人(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375元。 三、被申请人(原告)返还申请人(被告)年5月扣除的工资1000元、年6月的工资2700元、年7月的工资900元。 另外,被告2012年的工资为2400元/月,年工资为2700元/月,年7月12个月前的平均工资为2550元/月。 原告支付的工资规则在当月工资报酬确认后,下个月支付。
法院审理了被告从2011年2月24日开始在原告企业就业期间,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招聘表》不得视为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被告于年7月11日制作劳动仲裁申请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法院确认双方于年7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是否应该支付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告必须每月向被告支付两倍的工资。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不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法院不支持。 原告必须向被告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是从雇用日到期满一个月的第二天到期满一年的前一天的11个月,被告年7月为止的12个月期间的平均工资是2550元/月,原告必须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 11个月,磕260元。
原告是否应该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735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不立即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被告在原告工作了2年5个月,经济补偿金计入了2.5个月。 原告到年7月为止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以2550元为基数,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是2550×。 2.5=6375元。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375元,法院不支持。
原告是否应该支付被告扣除的工资和再工资? 原告被告年5月工资1000元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原告必须归还被告。 被告在原告那里工作到每年7月10日,原告不向被告支付6月、7月的工资,原告应该支付。
综合上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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