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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陕西榆林:公司权属之争致多年缠讼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1阅读:

本篇文章3638字,读完约9分钟

集团公司34名员工注册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14年后资产已经超过数千万,被榆林市国资委担保权认定为国有资产,然后巨额征集补偿金被扣除,工商注册被取消,债务和股东投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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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股东们开始了近十年的信访诉讼之路。 年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榆林市政府取消这种行政行为。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诉讼请求。 榆林市国资委回应记者说,这项行政诉讼已经受到法院的判决。 关于该企业的国资处理和监督管理问题,榆林市国资委没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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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集团公司

多年前的1985年,刮起了改革的风。 陕西榆林氮肥厂的员工史玉华、王森林等5人利用氮肥厂提供的水貂厂简陋的房子和200亩沙丘,成立了榆林氮肥厂的综合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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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华由氮肥厂任命为综合分厂厂长。 我们是集体公司,是氮肥厂的三产企业。 史玉华告诉记者。

根据综合分厂章程,该企业在行政上接受氮肥厂的指导,在业务上维持独立,自主经营,独立计算,自负盈亏。

想起当时创业经营的困难,综合分厂副厂长王森林对记者说:当时的土地依赖政府,原来分配给水貂工厂的80亩建设用地和200亩种植饲料的沙地,然后建设用地分配给其他企业 没有启动资金,只能依靠贷款和员工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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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说,1985年综合分厂申请营业执照时,氮肥厂资助了25万元贷款,但由于综合分厂自负盈亏,这笔钱被氮肥厂结算,支付了利息。

综合分厂于1995年和1997年,分两次为30名员工筹集资金处理10万元的燃眉。 经过10年,综合分厂迅速发展,探索为整治沙地盈利的经营模式,依靠员工双手把沙地变成果园,种植葡萄、苹果、梨、桃、枣树等,配套设施逐渐完善,灌溉渠、储蓄池、蓄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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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的汗水被收获,综合分厂的日子在提高。 榆林地区一家审计事务所1996年向榆林工商局发行的验资报告显示,当年3月8日,氮肥厂共投入20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30万元,流动资金76万元,产权性质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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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全体员工兴奋的是,从1991年到2002年,榆林天然气化工厂、榆天化银海热企业、榆林地区化工机械厂等机构征用了综合分厂的改良地,使综合分厂得到了一些丰富的征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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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厂于1995年占有27亩土地获得123万元的补偿。 其中13万元是土地征用补偿,其余是枣树、防护林、水坑板楼等地面附着物补偿。 2002年榆天化企业林木植被补偿费和沙丘改良劳务费获得285.6万元,其中细分为每株树木和每根水泥柱。 记者观察到,在这个补偿协议中,只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没有提及土地的征集补偿,但综合分厂必须将土地录用证明书变更为对方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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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观察的是,在2002年榆天化企业补偿前的2001年11月,氮肥厂主管部门榆林市石油化工局主持了氮肥厂和综合分厂的座谈,会议由该局时任局长主持,会议的核心是分配补偿金。 转让土地地面附着物(包括建筑、植被)的补偿费由氮肥厂的20%、综合分厂的80%分配。 土地转让费各分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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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集团公司的员工设立的私人企业

1997年12月,综合分厂管理委员会通过《关于工厂建设以来累计利润奖分配的决定》,向所有工厂的员工按等级和工厂年限发放了利润奖金。 根据名单,综合分厂向史玉华等34人发放共计38.79万元,包括承包人和10年以上的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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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还决定不向个体发放利润奖金,而是作为获奖者投入本公司领导层发起的金鸡滩私营株式会社的资本金。

1998年9月24日,榆林市工商业贸易种养殖综合开发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称工商业贸易种养殖企业)成立。 工商资料显示,该企业注册资本54.8万元,法定代表人史玉华。 根据榆阳工商分局的注册资料,该公司的经济性质是私营股份制,股东或发起人是史玉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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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年12月企业修订的章程中再次确定,工商贸种养殖企业是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主管的独立计算公司,是自主经营、独立计算、自负盈亏。 资金来源是股东集资,银行贷款。 34名股东分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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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末利润奖金分配后,这些钱没有发给各个人,但各个人签字后,用这些钱在金鸡滩买了很多沙丘地。 那时村子很和谐,大约260亩。 王森林告诉了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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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该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发现,在当时商贸种养殖企业购买改造的柳卜滩沙丘上进行土地采用权出资,根据土地判决所就该土地采用权发行的判断金额作为登记资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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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官方认定为假的《土地判断报告书》根据榆林地区的土地判断发行,位于金鸡滩乡柳卜滩村210国道18号点南的256亩土地被判断为548550元。

2002年4月28日,工商贸种养殖企业更名为榆林市沙骆驼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称沙骆驼企业)。 此时股东增加到了36人,但工商资料没有变更。

骆驼企业成立后,开始改造和管理拥有沙丘地,积极向国家项目报告,获得项目贷款。 到2003年,企业已经形成了规模化的养殖业和种植业,由于农业项目投入大、效果慢等原因,骆驼企业陷入困境,将综合分厂的土地录用证抵押给银行,向农业财产所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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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氮肥厂发出任免通知,免除史玉华综合分厂厂长职务,刘琦兼任综合分厂厂长。 综合分厂和骆驼企业接手了。

谁的沙拉企业?

关于综合分厂的定性,榆林市相关部门于1999年已经认定,榆林地区为两个决策领导小组的办公室《关于地区氮肥厂、化学机关厂、氮肥厂综合分厂人员、资产处置意见》(榆地贯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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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骆驼企业很难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氮肥厂接管了骆驼企业,该企业的股东不断访问。

骆驼企业的果园和农场即将停业,沙丘的维修工程也停滞了,企业的沙丘地和房子都空着。 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等股东拒绝交出土地证和印章等。

2009年6月,氮肥厂通过发布丢失公告废除了史玉华等拥有的骆驼企业的土地证。

2009年,史玉华与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签订了高速公路和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协议书,骆驼企业获得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金560多万元,铁路征地补偿金8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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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上述两个征地的补偿金,氮肥厂和骆驼企业的股东发生了争执。 最终,氮肥厂给榆阳国土资源分局写了承诺书:原沙骆驼企业榆神高速公路拆迁的补偿金是榆林市氮肥厂,根据市政府相关议事录的要求,与榆阳国土资源分局无关,不负任何责任。 氮肥厂收到56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金,已经80余万元分给了骆驼企业的股东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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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氮肥厂的翻修和高速公路招募了骆驼企业的土地,再次出现了这些矛盾。 由于骆驼企业股东不断访问,9月24日榆林市政府召开特别会议,会议纪要中写明要妥善解决公司相关争议资产的鉴定工作,由市石化局主导,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合作,氮肥厂和骆驼企业的产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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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榆林市政府提出解决意见之前,榆林市国资委委托西安新时期会计师事务的所有责任限制企业规定沙骆驼企业的产权。 10月22日,该企业向榆林市国资委发行了《产权规定报告书》。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定义和产权纠纷解决暂行规定》,大致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榆林市国资委发行榆政国资书18号和19号,从行政层面看沙骆驼企业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归综合分厂,国家 这在信中强调了2009年10月30日委员会的研究中得到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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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这封信引起了连锁反应,氮肥厂写信领取榆神高速征地的补偿金,然后被送到工商局,成为骆驼企业取消注册资产,进入氮肥厂的第一依据。

2009年,榆林市工商局榆阳分局接到氮肥厂通报,称骆驼企业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企业登记。 后沙拉达企业受到行政处罚,2011年营业14年后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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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上述国有资产认定问题访问了榆林市国资委。 国资委工作人员说,当时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是因为骆驼企业随着氮肥厂的翻修,现在氮肥厂归能源局所有。 据悉,该员工对当时氮肥厂的国有资产如何处置、现在如何监督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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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能源局局长告诉记者,当地纪委已经介入一年多了,具体要询问该局党组成员。 因为他当时是改革的负责人。

记者随后给该党组成员打电话,关于骆驼企业的性质、改革时是否进行债权债务清算等问题,他没有回应。

国有资产认定被原股东起诉

骆驼企业接管氮肥厂后,骆驼企业的股东们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

2009年,史玉华、王森林等以骆驼企业的名义起诉氮肥厂和综合分厂,要求排除干扰、赔偿损失。 在诉讼中,经过相关部门鉴定,骆驼企业因氮肥厂的介入而无法经营等损失为49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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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企业的权利属有争议,驳回了骆驼企业的诉讼请求。 榆林市中院维持原判。

接下来,骆驼企业以向工商局提供虚假注册资料为由被调查,直到企业被注销。 股东们起诉榆阳工商分局。 2011年12月2日,榆阳区法院以榆林国资委发行的认定骆驼企业资产为国有的信件为第一证据,判定骆驼企业虚假出资,维持工商局注销骆驼企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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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股东们选择上诉,榆林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年,股东们开始对榆林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认定进行行政诉讼,要求榆林市政府取消这一行政行为。 后延安市中院和陕西省高院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骆驼企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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