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被遗忘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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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权利的生成来看,权利通常必须经过从对应的权利到实际权利的阶段。 即,权利的最初表现形态通常是应应应权或需求,然后被法定化。 被遗忘的权利作为新的权利,严格意义上是应应应权,不是法定权利。 自1995年《欧洲数据保护指令》首次制定遗忘权雏形以来,欧盟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为民事权利,在遗忘权诞生的21年间,世界各国立法中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呢?
通常被遗忘的权利在法国法中被称为le droit à。 loubli的权利。 被定罪的罪犯可以反对在刑满后公开其犯罪和监禁情况。 消除这种为罪犯等特定人群创立的不名誉历史的权利,是为了让有罪的人能够再次融入社会。
自世纪初宣布被遗忘的权利理念以来,短短五年来,被遗忘的权利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全面同意,但欧盟的创立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对数据保护的充分重视。 作为现在唯一的处理方案,世界各国的支持态度和参考倾向是不够的。 年轻学者李文龙认为,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被遗忘权利的立法态度分为三个派别:以欧盟为代表的支持派、以英美为代表的反对派和其他国家组成的观望派。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被遗忘的权利来源于法国法律中要求承认刑满的罪犯定罪和监禁的相关事实没有公开的权利。 严格来说,这样的权利应该被称为删除权( the right to delete )而不是遗忘权(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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