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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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北京11月10日新闻  11月10日下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三审查要求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其表演不向公众收费,不向演员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必须指定作者姓名等。 一些常务委员、社会公众建议增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规定,以防止以免费表演为名义征收广告费等方法达到营利目的。 对此,修正案草案3审查通过了上述意见,将上述合理的采用情况变更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没有向公众收取费用,不向演员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修正案草案2审查第23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以下行为:一是广播的广播、电视通过有线或无线转播。 二是广播广播,电视录像,复印件。 三是广播的广播、电视通过新闻网传递给公众。 一点协会、公司、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广播组织权利的行使经常涉及别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影响别人享有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对此,修正案草案三审查增加了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对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侵犯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二审查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赔偿责任,其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录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有些部门建议增加法定赔偿额下限的规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规则,决定销毁侵权复制品和制造工具等措施,以提高对著作权侵害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此,修正案草案三审查,一是增加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下限是500元。 二是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的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追加责令销毁的规定。 对制造侵权复制品主要使用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被命令禁止进入上述材料、工具、设备等商业路线,且不进行补偿。 三是在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在诉讼程序中,如果侵权人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表明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未经本法规定的权利人的许可就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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