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公司能否对税务红头文件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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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福建汇鑫资源再生利用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福建汇鑫企业)不服福建省漳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漳州国税局)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开庭审理前,原告一并审查了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的红头文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决定出口货物劳务返还(免除)税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54号)的合法性,并得到法院的许可。
本案是自年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行政行为依据的红头文件合法性审查权利以来,福建省法院系统审理的第一个红头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诉讼案例。
负责此案的经营法官许雅燕说,自更生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还没有当事人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本案是漳州地区自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第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此案的审理引起了福建社会各界特别是福建税务系统的关注。
漳州国税局内网“我局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三人现很重要”的复印件显示,行政首长的出庭应诉是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我局以这次行政诉讼开庭为契机,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制
开庭当天,漳州国税局局长沈家骏亲自出庭应诉。
据说民警终于可以见到官员了。
该事件原告福建汇鑫企业从2009年到2010年应返还的出口退税共计838万元,由漳州开发区国税局(以下称开发区国税)在所谓疑点上审计6年以上,不能证明违反原告出口行为的情况
福建汇鑫企业成立于2007年,工厂所在地位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成功大街13号泊位,主要从事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的回收利用,金银技术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其主要产品和业务为白银加
该企业的首次出口发生在2009年10月19日。 按照规定出口公司首次出口的退税申请必须满足第13个月的退税申报条件,因此将于2010年11月申请退税。
根据福建汇鑫企业提交开发区国税的《出口退税申请报告》,截至2010年11月30日,共发生9笔退税,累计应纳税额为8384315.7元。
福建汇鑫企业财务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当时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开发区国税只需发送提取上游公司(交货公司)的信,如果得到回答没有问题,就可以进行退税。 另外,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退税的相关手续,支付退税。 但是,在2010年11月申请退税后,对开发区国税的咨询、催促不记得好几次,每次都检查,可以得到需要等待的回答。
这样发表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银产品出口退税审计业务的通知》(国税函(〔2012〕248号)上,开发区国税还以新规定为由,说有必要开始再审计,并汇款给福建 据这位财务官员透露,所有的信件都已经回答了,其中一个供应商现在注销了,两个正常,剩下的一部分还未解决,回复复印件不太确定。
尽管如此,企业还是竭尽全力协助税务机关的审计工作。 但是,每次提供说明资料时,得到的反馈结果不能排除疑点,只能保留退税。 在此期间,企业领导也想办法,通过各种途径处理退税,都没有成果。
福建汇鑫企业到去年7月1日为止收到了开发区国税的《税务几项通知书》。 根据该通知,根据国税函〔2012〕24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银产品出口退税审计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关于上游公司及向上追溯三个生产或流动环节的要求,我局先后几次向你们公司提出银
福建汇鑫企业不服,于去年8月28日向漳州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该局于年10月19日编制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漳国税复决字〔〕2号) :取消开发区国税进行的保留出口退税决定的行为以及发行《税务部分事项通知书》的行为,并按照开发区国税出口退税(免除)税管理业务规定和程序
接受这项复议决定的福建汇鑫企业认为等不了五年,终于要取得好结果了。
但是,据说去年11月2日漳州国税局与福建汇鑫企业申请再退税相比,发行了《税务部分事项通知书》(漳国税通〔〕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银产品出口退税审计业务的通知》。 据此,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出口货物税收通信调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第6条的规定,暂时不办理你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
福建汇鑫企业在开发区国税前后的调查中确认了5~6年,认为超过了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155号文件规定的最长24个月的审计期限。 漳州国税部门依然以所谓怀疑为由,未依法正确履行行政义务,导致巨额退税长期无法返还,生龙活虎的公司停产了。
因此,年11月5日,福建汇鑫企业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漳州国税局制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命令被告重新考虑公正行政复议决定,敦促开发区国税立即处理出口退税。
福建汇鑫企业总经理潘老师要求记者向法院审查福建省国税局省国税局〔〕154号文件的合法性首先是企业向开发区国税无限期保留退税的《税务部分事项通知书》提交行政复议后,漳州国税 其依据是国税函〔〕15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各设区市国税局对委托审批权前受理的出口公司出口返还(豁免)税申报,依然按照原规定进行审批。 关于委托审查权之前尚未处理的出口退税整理和检查工作,依然由原批准机构负责。
福建汇鑫企业认为,该规定首先是上位法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豁免)税务管理业务规范( 1.0版)》(税总函)。 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生产公司的出口退税(豁免)税审批权限必须全部委托县(区)国家税务局。 应要求享有出口退税(豁免)税批准权限的县(区)国家税务局按照《退税规范》设置岗位。 这项事业必须在去年4月1日前完成,并在4月10日前向税务总局报告情况。 也就是说,关于生产公司的出口返还(免除)税批准权限,省国税局全部移交给县(区)国家税务局,同时必须在年4月1日前到达,各设置区市国税局不批准生产公司的出口返还。 但是,福建省国税局于年5月19日发行的《关于决定出口货物劳务返还(免除)税批准权限的问题的通知》(关国税函〔〕154号)规定各设区市国税局对未批准的出口退税也可以继续批准,然后,各设区市国税 这种情况显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行《适用行政案件审理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法( 2004 )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下位法延长履行上位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的期限的,确认违法, 但是漳州国税局认为省国税局的上述文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根据该文件作出了复议决定。
因此,福建汇鑫企业建议法院审查这个红头文件的合法性。
那么,福建汇鑫企业是否应该在2009年到2010年之间发生一些出口业务,支付800万元以上的退税呢? 对于这件事,记者采访了两位财税法专家。
两位专家表示,这项退税业务应该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 福建汇鑫企业的出口业务发生在2010年之前,因为根据当时国家的出口退税规定,业务出口之日起13个月后,可以申请以前的出口退税。
专家向记者表示,在2012年5月28日发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银产品出口退税审计业务的通知》(国税函(〔2012〕248号)之前,国税局可以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提取相关公司发行。 当时开发区国税对福建汇鑫企业上游供给公司进行了核查,得到了没有问题的回答。
专家表示,漳州税务机关带着有期限的疑问保留退税,变更为事实上的退税,基本上不能忽视国家行政法规及《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嫌疑。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税(豁免)税务管理业务规范(版本1.0 )》第26条没有规定可疑错误,确定出口业务所有可疑的保留退税期限只有24个月,逾期必须以所谓可疑的名义撤回。 另外,确定了加强责任内控机制,处理退税后发现违规、违法的新证据后解决的程序规定。 第八十九条同级新规则重申优于旧规则,确定优先执行(税总发[]155号),只有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才能按旧文件执行。
专家表示,漳州国税局担心执法风险的情况下,应确定法规,如果可疑之处经过重新验证调查仍不能排除,则应取消案件。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办事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提交调查报告和解决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经过集体审议,(一)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应当依法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 (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不应该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证据不足的,应当返还原事务部门或者负责人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当在返还之日起15天内结束。 经过补充调查,证据不足的,必须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这件事从2012年开始,开发区国税开始了3次以上的发信调查,特别是在年上半年再次发信,结论依然有部分疑问点。 如上根据法规的规定,开发区国税已经尽了补充调查的职责,同时可以多次、五年来完全怀疑错误。 给原告处理出口退税,用不了多久。
红头文件多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与不特定的公众相比可以反复应用,往往面非常广,持续效力非常长。 在所有政府的红头文件中,税务部门的文件以量多、多、杂、变快而闻名。 自古以来平民对一点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有很多恶毒的疾病。 比如没有法律确定依据乱收钱的规定等,可以直接影响大众的合法权益。 但是,红头文件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根据旧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只能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起诉,对具体行为之后隐藏的红头文件,不能要求审查。 根据从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平民可以一起要求审查红头文件,这是非常大的历史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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