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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最高检出台“防说情”规定:遇7种情形需备案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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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案件侦查、听取举报人情况、委托说明案件等7种行为的情况下,检察必须提高警惕,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向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执法事务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涉的一些规定》(以下称“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事务活动的内部监督,防止说情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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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三个行为必须向纪检机构报告。

《规定》规定,检察在执法事务活动中,不依赖法律程序和正常员工程序的情况下,个人以各种关系妨碍执法事务,直接或间接向执法事务人员侦查案件,为相关人员释放责任,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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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检察要求及时报告7类执法案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解决的情况。 一是邀请办事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友的情况。 二是询问办事员的组成及其家属情况、证人姓名及有关情况。 三是听取举报人、举报复印件和事件事实、证据掌握情况和认定和事件讨论情况。 四、对案件初检计划、搜查案、搜查手段、犯罪嫌疑人询问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听取其他未公开事件的情况和建议意见。 六是通过委托、说明或其他方法向办事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七是通过其他辩情妨碍执法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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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因干扰事件而引起的通报批评或调职

根据《规定》,检察在执法案件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公正执法,廉洁检查,不徇私情。 不论法律程序或正常员工程序,个人通过各种关系探询案件或说明的,检察应当拒绝。 如果提出了不符合案件规定等其他要求,告知按照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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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强调,检察院在执法案件活动中有应报告的情况时,必须立即向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必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书面向纪检监察机构申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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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或者医院领导有需要报告的情况,应当分别向分管院领导和上级领导报告。

对应该报告而不报告的检察,给予批评教育。 妨碍事件处理的,给予通报批评,离开职场。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检察纪律的有关规定解决。

对于因案件而徇私舞弊的检察官,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解决。 (记者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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