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雇凶杀人”易循,“量刑平衡”难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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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构筑的与雇佣者共同故意杀人事件,犯罪人达到6人,成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另外,受害者的身份也很特殊,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民,香港企业被派往内地事务所从事,受到无辜的受害。
2011年8月26日,炎热天气。 傍晚,上海衡水路某一楼1101室的住户焦某刚走出电梯门,吓得叫了起来。 马上报警: 1102室门口有女性,全身是血,生死不明。
本案是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构筑的与雇佣者共同故意杀人事件,犯罪人达到6人,其中成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另外,受害者的身份也很特别,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民,香港企业派遣到内地企业事务所工作,受到了无辜的受害。
本案有很多值得讨论的焦点:在雇佣犯罪中,雇佣者和实施者以及各环节中相关行为者的刑事责任死刑案件是否适用和解被雇佣者死缓处理后,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执行者如何处罚。 这里只讨论未成年人在成人和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中如何量刑。
判决书引用了刑法第100条关于前科档案的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人法律犯罪的宽容政策。 刑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犯罪时未满18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应当归档相关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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