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抢劫犯罪”易诉,“入户抢劫”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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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普通强盗集团案件,通过越一审、二审、再审三个诉讼程序、二级检察机关的抗诉,证明此案法律适用的争议之大。 最后,被告人假装买东西,进入与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没有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产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但没有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引出了入户抢劫的审判规则。
夜渐渐黑了,上海三月天还有点凉,嘉定区马陆镇石岗村口很寂寞。 沪宜公路旁边的芳芳商店,男店主看到店内人很少,想关门休息,准备放下百叶窗。
2002年7月17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魏培明、岳向海、岳雷8年徒刑,但检方入户抢劫的情况未承认。 法院认为魏培明、岳向海、岳雷抢劫的对象是商店,时尚正在营业,与外界保持着相对联系,不在门外。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实施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是封闭的院落、牧民帐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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