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最高检今年首次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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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雪应军)日前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通过检察机关模拟录像系统,就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事件进行了听证会。 最高检察院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事务检察官、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等参加了听证会,人民监督员被邀请旁听和评议案件。 这是今年最高检查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比较的第一次公开听证。
事件检察官表示,年9月29日,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企业)与时任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甘家桥企业)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胡某向汇通企业借款365万元 当天,汇丰企业与甘家桥企业签订了《贷款保证合同》,甘家桥企业承诺为胡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当天,甘家桥企业向汇丰企业发行了《股东大会决议》。 这个决议只有胡某股东签名确认了。 年3月6日,胡某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利息,汇丰企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向企业股东或实际管理者提供保证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项规定,受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前款规定的实际统治者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一些事项的表决。 这个表决以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了。 汇丰企业判断,知道决策提供保证的《股东大会决议》只有胡某签署,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甘家桥企业和汇丰企业签订的《贷款保证合同》无效。
汇丰企业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该院认为,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立法旨在限制企业的主体行为,防止企业的实际管理者或高级管理者损害企业、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该条文应该理解为管理性强制规范。 《贷款保证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性强制规定,必须认定合法比较有效,甘家桥企业判定对胡某和汇丰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甘家桥企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向重庆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重庆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最高检察院提出抗诉。
在听证会上,案件检察官询问了本案借款的注销过程、《贷款保证合同》的发行情况以及本案执行等情况,申请人陈述了申请监督的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双方当事人分别发表了意见。 听证人认真理解事件,结合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 最高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说,公开听证不仅有助于推进矛盾解决,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共的说服力,还能比较有效地提高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处理精度。 比较此案,最高检查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和听证中的评议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后依法作出解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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