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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自然法今昔:法律中的价值追求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5阅读:

本篇文章5222字,读完约13分钟

论法的精神》开头写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从事物性质中产生的必然关系。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第一页。 商务印书馆,1982年。 文中的要点编号是引用者添加的)这是自然法的定义。 这样说有两个意思。 第一,可以这样定义自然法。 门德斯鸠说,自然法只是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是人类在构成社会之前接受的法则。 (《论法的精神》(上),第4页)其次,采取法首先是自然法,是同样的法则,可以看作是自然法论者固有的思考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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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抽象的实体悬挂在具体的法律上,以等于规则的客观方法,这种方法似乎有点幼稚和奇怪。 因此,从古希腊哲学家到近代启蒙学家,两千余年来,这种想法曾经占据了这么多智慧的心,很难想象能唤起这么纯洁高尚的理想。 也许我们不应该单纯地把它看作特定时代的偏见,也许是幼稚可笑的想法。 如果我们拉开距离,用同情的眼光注意它,在那个幼稚偏执的身影下,隐藏人类内心的热情大胆追求,这个追求可能不会在一个时代结束时结束,它会和人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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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观念的根源需要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的希腊社会,如果理解这种观念本身,就可以从自然法的字面意义着手。

自然一词一般用于指客观的物质世界,这个用法在古代和现代大致相同。 不同的人是古代的物质世界,又被认为是某种基本元素或单一的大体表现,具有美丽的单纯性。 自然法的观念走得很晚,它显然衍生自更早的自然观念,具有前者的客观性质和单色。 但是,人们提到自然法时,心里是指单纯的外在实体还是单一的自然法则呢? 人必须不断摄取营养,否则生命就会结束。 这一定是自然法则或法则。 但是,一个跟踪派的信徒主张根据自然法人类出生是平等的,因此奴隶制必须违反自然,消灭。 这时,他实际上表达了价值观和自己赞同的信念。 他说这种东西是自然的规定,只不过把自己的主观信仰和理想提高到了客观规律的地位。 这里说的自然法正是这样,是客观化的价值追求。 主在他的《古代法》一书中概述了自然法观念的产生及其内在性质。 他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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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希腊学派回到了希腊最伟大的知识分子当时失去的道路上,他们在自然概念中,给物质世界增添了道德世界。 他们扩展了这个名词的范围,不仅包括有形的宇宙,还包括人类的思想、惯例和希望。 在这里,和以前一样,你认为他们理解的自然不仅是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如何能分解成某种通常和简单的法则? (模因:《古代法》,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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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在这里融合在一起。 客观规律和主观理想从两个极端一起走,彼此深入到对方深处。 人的价值评价在物质世界中找到了毋庸置疑的权威,外面的自然在人的灵魂深处找到了自己最现实的生命。 由此,产生了其伟大观念——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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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被宣告为自然的价值的追求,自然法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矛盾。 另一方面,那是自然法则、客观法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另一方面,那确实只是特定时代特定人群的信仰、理想,是没有变化的价值评价。 作为自然法则,它是永远、普遍和单一的。 作为价值信念,是暂时的、特殊的、多样的。 这种矛盾的观念,提出了它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同时巧妙地纳入了价值作为事实被发表,实际上应该这样的概念。 从这里,我们可以找到更深的矛盾。 是实际存在法本身的矛盾。 关于实际存在法,没有必要进行越来越多的说明,这个词本身就表现出了它的性质:它实际支配着我们的具体规则,这是真正的事实。 但是,这些事实是人为的、暂时的。 这两点与自然法这样的事实不同。 一个人做的事实,那是可以选择的,是暂时的事实,必然充满变异。 这个事实引出了一系列非事实性的问题:什么时候应该改变现有的法律? 以什么为基准制定变更法律? 我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律? 请等一下。 旧事实已经这样了,新事实应该怎么办? 这是问题的关键。 很明显,现实的法律不是当然的事实,现有的事实不一定是期待中的法律。 否则,为什么要以自然的名义发表期待的理想? 为什么要把人类的希冀和信仰寄托在虚假的事实上? 这种方法预示着自然法和实际存在法的对立,由此产生了最早的二元法观念:一方是自然、永恒、抽象地单一法则,另一方是人为、暂时、具体地多种多样的规范。 区分人类制定的法律和自然法从这种以前流传下来的可以追溯到海格力斯。 后来的智者们也喜欢谈论这个区别。 而且,沉默自然法的哲学家也有同样的想法。 例如,在柏拉图的哲学中,理念世界和现象世界、真理和错误、永远和暂时的各种对立。 柏拉图本人不确定提出自然法的观念,但他认为至少有永远不变的正义,可以成为实际存在法的依据。 这是希腊思想的特征之一,也是所有自然法学学说确立的起点。 今天的人们必须理解自然法的观念,掌握西方走法律进化之路,必须从这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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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自然法和实际存在法并对立,使前者优于后者,在实际支配人类的法律基础上设立严肃的道德目标,使前者追随后者。 这确实是自然法观念的基本特征。 但是,也应该观察到,自然法是单一的粗略表现,是抽象的框架,是表现主观价值的客观公式。 如果借用同样的公式,古代跟踪派的信徒表现出的信念可能和中古神学家说的有出入。 另外,在自然法和实际存在法的关系上,也不一定有一致的见解。 有人认为实际存在法正好是反自然不合理的,所以提出革命的呼号。 有些人持相反的见解,可以为现行体制的合理性找到客观依据。 基于这样的两个理由,自然法的观念实际上可以与各种政治主张相结合,这些在欧洲思想史上可以经久不衰。 老实说,正如梅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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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学说及其法律观点之所以能够维持其能力,首先是因为它们与各种政治和社会倾向联系在一起。 在这些趋势中,一个是由它们促进的,一个确实是由它们创造的,大部分是由它们提供证明和形式的。 (模因:《古代法》,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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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法律史上,受自然法观念促进和创造的东西可能并不多,但其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正如法律的合理观念一样,这些可以说是决定西方法律性格的少数重要因素之一。 但是,作为政治和社会倾向的证明和形式,自然法的观念也值得同样观察。 其中表现出来的不仅仅是对人的自然和理性的崇敬,更是人内心深处最秘密的一面,是他们对某种价值目标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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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提出的自然法思想没有革命的颜色。 但是,区分自然法和实际存在法,很快就有了一点重要的结果。 既然把永远和神圣赋予了自然的存在,人类的法律看起来就很黑暗。 把价值分为高和低,人们当然在实际存在法之外寻求正义的根据。 如果早期的智者们把城邦法看作是一些特别利益的体现,嘲笑和批判,首先表明了他们看待实际存在法的理性态度,亚里士多德以后的希腊哲学就越来越强调这种价值归属的意义。 当然,在理解一点具体问题方面,并非如此,世代哲学往往不同。 亚里士多德确信奴隶制是自然的。 这是他时代流行的哲学偏见。 公元前3世纪初的跟踪派信徒相反相信自然理性、人生平等。 在他们向往的自然理性王国里不存在奴隶制。 这种人人平等的世界国家理想,与所有跟踪哲学一起,深深地沉浸在罗马法中,通过罗马法,对西方社会的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产生了最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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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缺乏哲学,在很多方面仅限于重复希腊人的思想。 西塞罗说,自然法永远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和所有时代。 这里确实没有越来越多的新思想。 但是,只从这方面评价罗马人是不公平的。 他们确实不是哲学的创造者,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成为优秀的实践者。 希腊人创造了哲学,罗马人将其变成了行动:统一的世界帝国、几乎所有帝国臣民的平等公民权利和各民族共同的法律万民法。 根据古罗马有名的法学家盖乌斯的意见,罗马法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两部分,他没有提到自然法。 因为在他看来万民法等于自然法。 直到查士丁尼皇帝,当时很多人相信万民法源于自然理性。 事实上,这种认知是自然法的观念影响罗马法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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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法的历史确实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证明自然法观念如何影响罗马法的迅速发展。 当然,肯定某人的观念对实践的影响是一回事,分析其观念本身的真实性是一回事。 自然法只是客观的价值判断,所以将自然法等同于万民法也许只是价值偏见。 另一位与盖乌斯齐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维安认为自然法决不等于万民法。 他的理由是奴隶制度违反了自然,那是万民法上的制度,不是自然法的规定。 在这里,乌尔维安至少弄清了一个事实:奴隶制度实际上支配着古代社会。 单凭某种流行的哲学是不能改变这个事实的。 作为古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乌尔维安不是也必须满足重复跟踪派的理想吗? 哲学家的思想是自由的,但法学家的行动处于事实的束缚之中。 重要的是,希腊哲学家的自然法在罗马成为了法学家的自然法。 这个变化不是革命。 关于这段历史,这里不太能说,我想提出罗马法学家实践这一哲学的独特方法。 罗马法学家并不隐瞒人类是自然平等的命题,在他们看来,这是毋庸置疑的法律公理,是简单的事实。 在所有自然行业,他们都本着这种精神行动。 其结果是,除了固有的市民法之外,还创造了人类共同的法律万民法。 罗马法学家回避了应该是什么。 他们偷运了伪装成事实的法律命题下的价值评价,悄悄地完成了伟大的革命。 至此,古代自然法结束了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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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自然法出现在神学的面貌下。 托马斯·; 阿基纳斯的神学体系有自然法的依据。 当然不是古希腊哲学家和古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但至少维持了自然法概念的通常特征。 神学家们在神学上改造它,将其安排在新的价值系列中,使之服从更高的存在——来自上帝智慧的永恒法。 这种对自然法的神学改造和迅速发展本身可能并不重要,但重要的是留下了卓越的思维模式。 通过这种模型本身具有的适应性和潜在的批判性,即使在没有上帝的时代,它也一定能够独立存在,推进人类历史进程。 这不是预言,而是确凿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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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以后,欧洲经历了从上帝到人的巨大变化。 摆脱神学束缚的人开始将目光投向自然和社会,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欲望、新的价值。 如果这些新东西与旧制度发生冲突或无法调整,就会发生全面的危机。 这是政治革命的前兆。 启蒙思想家出现,他们的使命是打开民智,向民众灌输新世界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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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思想家毫不怀疑自己的梦想,他们用武断的口气把自己的理想作为真理发表出来。 他们需要恰当的表现方法,因此神学自然法又经历了政治观念的改造,它从保守的神学概念转变为革命的政治公式。 在这个公式下凝结的是格老秀斯、霍布斯、摇滚、门德斯鸠、卢梭&hellip的政治主张不同的集团。 … 他们大多归属于古典自然法学派,不仅相信他们有永远普遍的自然法,而且那是最高的理性命令,是所有实际存在法的依据,而且,他们以自然法的名义,发表了那个时代先进人类的理想。 后来,这些理想大多被写入了第一部近代国家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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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这样写道。

我们认为,所有的人生都是平等的,创造者当然拥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追求生命力、自由权和幸福的权利。 (《美国历史文献选集》,第12页)

13年后写的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人类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抵抗自由、财产、安全和压迫。 无论从理想到现实的道路多么遥远,多么困难,理想的提出本身(更何况是用这种方法提出的)都是抹杀不了的功绩。 至此,自然法完成了其第二次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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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达到了急速的高峰,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这次,我遇到了被神学化的危险,而从想法上被根本否定的可能性。 2,000年来,由于价值冒充事实,主观客观地置换,混淆主观价值和客观规律的方法曾经非常流行,被认为是当然的,现在所有这些都受到怀疑。 在1740年,休姆在他的《人性论》一书中区分理性、事实和价值,从根本上动摇了自然法的理论基础。 此后不久,另一位伟大的哲学家康德进一步区分道德概念和法律概念,认为不能用法律正义强制执行道德正义。 这实际上为后代严格划分法律和道德边界,从法律中清除价值问题铺平了道路。 自然法思潮的19世纪形式可以从越来越多的方面解释。 首先,作为革命的理论,古典自然法学说完成了其使命。 19世纪需要的是秩序,对突然的具体社会问题的比较有效的应对。 这样的处理需要实证的做法和各种技术解决,不需要容易混淆的抽象语句。 其次,关于认知方法,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事前和演绎方法正好相反。 在这方面,最容易谴责自然法的观念。 奥古斯特·; 在孔德的《实证哲学体系》一书中,自然法这种理想实体的形而上学概念被认为是人类理性落后于时代的东西。 这个说法似乎也没有根据。 另外,在19世纪进化论的传递改变了人类的思想,变动进化的观念取代了永远静止的观念。 法律研究中历史和比较方法的成功加深了人们对反历史思维的不信任。 另外,自然法论者说客观存在某种主观设定的东西,是永远普遍的自然律,这种武断说不一定与社会进步一致。 杰里米·; 边沁写道,关于所有这些自然、才能人权、自然正义和非正义&hellip。 … 一切都是旧偏执以新的名义泄愤:当你不同意我的意见时,你不能说是异端,但叫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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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东西都威胁着自然法的生存。

19世纪后半期,各种法学思潮重叠在一起。 自然法观念的衰退,正好与当时法律科学的兴盛形成鲜明对比。 这似乎预示着新时代的到来。 在这个时代,古典自然法确实过时了。 它所代表的任何理想和价值(至少部分)不仅不合时宜,而且将实际存在法和某种价值目标联系起来的方法本身也被认为是非科学的。 法律被认为是纯粹的事实行业,不允许有价值地参与。 边沁说,在多少文明的社会中,个人可以拥有的一切权利只能从法律中获得。 根据这个说法,自然权利的说法不是胡说八道,不能立足于法律。 边沁的看法可能很好,但他最终没有处理问题。 如果说权利必须依法转移,法律应该以什么为基础呢? 只是统治者的武断意志? 而且,有完全与价值无关的意志吗? 指出古典自然法想法的缺点是一回事,否定他们对法律中价值问题的关心是一回事。 问题的关键是法律只不过是无数命令、规则的汇集,还是包含着来自人类内心的追求? 那到底只是很多事实,还是值得满足生命? 失去价值被诱惑的法律会怎么样呢? 而且,有那样的法律吗? 生活在这样的法律之下(也许不存在这样的法律,但可以使人相信法律不问价值),人们的命运会怎么样? 这不仅是理论问题,也是严峻的历史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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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 世纪,曾经臭名昭著的自然法复活了。 1910年,法国人夏蒙出版了一本叫《自然法的复兴》的书。 这是复兴运动无误的宣言书。 当时,这种新的自然法运动的影响有限,但也显示出新的自然法运动从一开始就分为神学的和非神学的(前者是新的托马斯主义法学,狭义的新自然法只指后者)的重要迹象。 这两条支线一直持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再比如,新自然法既然是20世纪社会生活的产物,就不是古典自然法的简单回归(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也必须从时代的土壤中汲取养分)。 新康德派的代表人物施塔姆勒提倡新的正义观,自然法的复印件可变,认为这种看法符合20世纪的胃口而流行。 另一个新的自然法论者在该法的定义和解释论中特别观察了法的实证要素,也可以说是受到了19世纪以来其他法学派别的影响的结果。 这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的自然法学的迅速发展中有更充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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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认为自然法的正式复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这种看法并非没有道理。 在此之前,自然法思潮几乎是潜流,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成了声势浩大的运动。 这种变化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直接的恐怕是那场全球战争。 屠杀犹太人,蹂躏人权和其他暴行,是多么假冒法律的名字制造的。 这个无情的事实不仅让人们重新观察法律的正义性问题,还促使人们从法律是法律的实证观点出发,探索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问题。 曾任魏玛政府总检察长的海德堡大学教授拉德·布鲁夫也是如此。 他目睹纳粹可怕的犯罪后,在无视正义的地方,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继续被否定,结论是那里的法律不仅仅是&lsquo。 不公正的法律,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他的话可以表明有责任感的西方知识分子对纳粹的暴行感到愤慨。 但这毕竟是二战后对同一法律中的价值问题的关心,源于人类的良心,与以往的自然法学相比,采取了更细致、更多的复杂形态。 这里仅用战后新自然法学代表之一,哈佛大学法理教授富勒的理论进行说明。 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割的。 但是,他重点论述的不是像古典自然法的提倡者那样,实际存在法和自然法的整合性,而是真正的法律制度本身应该遵循的几个大概。 根据他的说法,这样大致有八个项目: (1)法律必须具有普遍性。 (2)法律具有公开性(3)法律不能追溯过去(4)法律明确容易掌握(5)法律不能互相矛盾(6)法律不能要求不可能(7)法律需要合理的稳定性。 (八)颁布的法律必须与其施行一致。 (参见lon 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ch. 2.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2 )这8项大致被视为法律固有的内在道德。 这些几乎任何一个缺失都必然会引起不道德的法律,但根据富勒本人说,这样不道德的法律不应该被称为法律。 在某古典自然法的信徒看来,富勒的这个理论大致不知道。 因为传统的自然法只要求法律和外在的道德目标一致,实际上是文案的合理(即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被称为实体自然法。 富勒的自然法重视法律的通常程序,法律形式大体上是其内在道德。 从这个实体自然法向程序自然法的转变,标志着人类认知的深化,也呈现出不同学科和法学各流派之间相互渗透的倾向。 这是现代的新自然法。 把这种东西和以前传达的自然法理论结合起来,恐怕不是第一个共同的理论模型,而是对法律中价值问题的关心。 这种关心一直延续着古希腊思想家,成为理解西方进行法律沿革的重要线索。 其中有些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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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人类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使用某种虚假的方法表现,也同样是肯定的。 有些人把法律看作是舒适的封闭系统,从解体开始,说明概念的含义和规范的关系。 另一个人把法律看作是社会现象的一种,用社会学的观点研究法律,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 还有人把法律和人的基本价值联系起来,寻求法律正义的基础。 在正常情况下,第一个人必须是熟练的法学专家。 他们长于解体,熟悉法律的各种概念和推理方法。 第二个人多是社会学家和受过社会学训练的法学家。 他们擅长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 最后类型的人可以是哲学家也可以是有责任感的知识分子。 他们对法律中价值问题的深切关注可以在他们心中强烈的正义意识中找到依据。 这些人不一定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有时也采取虚假的证明形式,但在被称为文明的社会中,他们的工作像前两类人一样不可或缺。 如果法律结构的概念分解和社会学研究首先是转变为能够比较有效地利用法律的社会手段,那么探索法律的价值意义就是寻找法律最现实的生命。 禁止这种探索,是扼杀法律的生命。 失去批判能力的法学家,即使不是纳粹时代很多法学家那样的暴政共犯,至少也会成为僵硬法的殉教品。 我们今天在复习自然法的历史(虽然只是极其粗略的概括),但不能不记住这个深刻的教训。

标题:热点:自然法今昔:法律中的价值追求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5/46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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