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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段宏磊:把数字经济平台公司认定为必要设施具有可能性必要性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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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络新闻(记者王涵任文岱)受到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的影响,网络办公软件变热,腾讯飞书事再次将焦点放在社会上,将来将数字经济平台作为必要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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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的竞争政策和法律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机构或机构于6月15日在网上召开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法修改问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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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会议上,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段宏磊就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数字经济平台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必要设施,也有必要。

段宏磊现在在网络竞争中越来越倾向于呈现平台之间的竞争,现在这些巨大平台在数据竞争中所起的作用与工业经济时代所谓的必要设施在想象中非常一致 另外,由于动态竞争、数据锁定效果等网络竞争的特殊性,很难将现行反垄断法的法律框架应用于数据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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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也表明,平台公司的竞争行为确实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微信在不通知钉钉书的前提下给所有第三者找了api的借口,没有给出任何证明理由。 例如,平台应该可以创新商业模式,承认扩大自己产业生态圈的行为。 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技术认证网络的必要设施属性认定这些平台公司向同行竞争对手开放这些设施。 段宏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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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认定? 段宏磊说,关于网络必要设施的评价标准,我们必须适度从反垄断分解工具中比较有效的竞争标准、动态竞争标准转移到网络经济数据基准。 网络平台是否占据了足够的数据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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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构成必要的设施标准后,有必要开放设施吗? 段宏磊认为,除了考虑开放设施的必要性、考虑竞争标准外,还需要测量顾客的好处,测量该开放设施是否有充分的正当商业理由,如保护隐私和保护顾客安全的正当商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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