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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快递暂行条例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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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7号

《快递暂行条例》已于年2月7日在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已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年3月2日

快递临时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迅速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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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快递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创造良好的快递员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法,为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全的安全保障措施,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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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满足政府的相关行为公平的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持快递业的竞争秩序,不得颁布违反公平竞争,可能导致地区封锁和领域垄断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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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体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和其他发送物(以下统称快递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法检查快递品外,任何单位或个体不得非法检查别人的快递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分解、隐匿、销毁、转售别人的快递品。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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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快递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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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快递安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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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快递领域组织要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领域自律,促进公司的法律、诚信、安全经营,促使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使公司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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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新闻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和发件人采用可分解和可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采取措施向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回收快递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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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快速发展保障

第十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快递业的快速发展计划,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和迅速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把快递业的快速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计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统一考虑快递品的大型集散、筛选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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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快递业健康和迅速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全相关规定,保障依法经营快递业的公司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快递业务的公司在农村、远程迅速发展快递服务互联网,完善快递终端网站的布局。

第12条国家鼓励和吸引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使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终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输发票及快递新闻化管理系统等的宣传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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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暂停的权利,根据快递服务车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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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管理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合作,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采用,规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对其员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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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快递员因执行业务而给别人造成损害的,快递员所属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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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现实情况,与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签订合同,采用设置快递专业场所等方法,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鼓励运营快递业务的多家公司共享终端服务设施,为客户提供方便的快递终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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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国家在快递业和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领域建立协同迅速的发展机制,推进快递业和电子商务的融合,加强新闻信息的表达,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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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吸引和推进快递业和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领域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中心建设快递运输路和接战场所。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依法开展出入境快递业务,要点支持在口岸建设出入境快递解决中心,在国外依法设立快递服务机构,设立快递解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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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合作机制,完善出入境快递管理,推进快递便利通关。

第三章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必须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的经营许可。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司名单,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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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及其分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设快递的终端据点,必须在开设之日起20天内向所在地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终端网站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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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两个以上公司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尺寸或快递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前款规定的快递业务的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承诺,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为客户提供统一的快递查询和投诉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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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户的合法权益因快递品延迟、丢失、破损或内容物过少而受损,客户可以向该商标、尺寸或快递所属公司要求赔偿。 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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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依法保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对其员工加强职业训练、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

第四章快递服务

第21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在快递员填写快递合同之前,必须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投递和限制投递的规定,通知相关的保险价格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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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者发送贵重物品时,必须事先声明。 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可以要求发送者保证贵重物品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发送者提交快递件时,必须忠实提供以下事项。

)发件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

)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递送物的名称、性质和数量。

除了与邮件签订安全协议的客户发送的快递件外,运营快递业务的公司收到快递件时,必须确认发送者的身份,登记身份新闻,但必须在快递上写上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客户身份新闻。 发件人拒绝提供身份新闻或者提供身份新闻不真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不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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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在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的变化现实情况,为客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规范操作,防止快递品破损。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别规定的,经营者、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应当通知约定的收件人、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理收件人快递,直接检查收件人或代理收件人。 受益人或代理人有权当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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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快递品不能送达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应当返还给发件人或者根据发件人的要求解决。 属于出境快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依法办理海关和检疫检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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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品无法送达、无法退货时,按照以下规定解决。

)属于邮件,确认不能退货之日起6个月以上无人领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废弃。

)属于信以外的其他快递品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应当登记,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解决。

)属于入境快递品的,由海关依法解决。 其中有应当依法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快递品延迟、丢失、破损或内容短的,对于保证价格的快递品,必须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和发件人约定的保证价格规则明确赔偿责任。 对于未保证价格的快递品,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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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快递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投保。

第28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实施快递配送全过程的新闻化管理,公布联系方法,保证与客户的联系顺利,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快递查询等服务。 如果客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天内解决,并通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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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天社会公告,书面通知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妥善解决未送达的快递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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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或其分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别理由暂停快递服务的,立即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依法妥善解决尚未送达的快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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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经营发信人递送快递和快递业务的公司递送快递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递送或者限制递送的规定。

禁止物品送达的目录和管理方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收到快递品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检查内容,并作检查显示。 发件人拒绝验尸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不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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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受发信人委托,长时间、统一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发信人签订安全协议,确定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32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可以委托自己或第三方公司对快递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接受安全检查的快递品制作安全检查标志。 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快递品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人对快递品安全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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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或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必须采用符合强制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加强安全检查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训练。 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员的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必须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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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发现发信人为了禁止发送物品而发送的,应当拒绝发送。 如果发现已经邮寄的快递品中有禁止送货的嫌疑,必须立即停止筛选、运输和送货。 对于快递品中可能依法没收、销毁或者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解决。 禁止其他物品送达,限制物品送达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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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建立快递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新闻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采取比较有效的技术手段保证客户新闻的安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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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销售、泄露或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道的顾客新闻。 发生或可能发生客户新闻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应当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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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依法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的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应急措施及时妥善解决,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邮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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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快递业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必须以下列事项为要点。

)从事快递活动的公司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是否妥善解决客户的投诉,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取为要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发布一些事项目录,确定抽取的依据、频率、方法、复印件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公司,不随机选择检查员 提取情况和检查结果必须立即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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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利用电脑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的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 邮政管理部门有权实施现场检查,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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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解决场所。 包括快递解决场所、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为了向公众通报违法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布该部门的联系方法。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时,必须立即依法调查解决,为举报人保密。 通报实名时,邮政管理部门必须将解决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七章法责任

第四十条未经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或者其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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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开设快递的末端据点,也没有向所在地的邮政管理部门申报。

)停止快递业务的运营,10天前没有向社会公告。 没有书面通知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没有妥善解决依法送达的快递品。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别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立即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没有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没有依法妥善解决未送达的快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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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经营两个以上快递业务的公司使用统一的商标、尺寸或快递运营快递业务,不遵守共同的服务承诺,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没有实施统一的管理或者对客户实施统一的快递 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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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接收、擅自开封、隐匿、毁舍、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递物品,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保留快递品的,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理,直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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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的规定处罚。

)不建立或不执行接收检查制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投递物品或限制投递的规定。

)发送快递品在不确认发送者身份的情况下注册身份新闻,或者即使发送者发现提供身份新闻是不现实的,也要发送。

)没有按照规定对快递品进行安全检查。

发信人在快递品中夹有禁止发送的物品,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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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快递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快递的配送单据没有定期作废。

)销售、泄露或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道的客户消息

)如果客户可能发生或泄露消息,则没有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或向所在地的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及其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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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员工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情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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