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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发行
关于事业方法(试行)的通知
国辩发〔〕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事业方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在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年3月18日
(此公开发表)
关于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事业方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整个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根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在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收购国内公司等活动中,本法规定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依照本法进行审查 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本法记载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中国单位或个体将该国内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体或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的实际管理者的变更、知识产权的独家实施许可。
二、审查文案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中国重要行业核心技术创新快速发展能力的影响。
三、审查机制
)技术出口相关知识产权的对外转让审查。
1.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是中国政府确定的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的情况下,关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审查
2.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技术出口运营商提交的中国出口限制技术申请书后,如果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业性等知识产权的对外转让,必须将相关资料转移到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审查转让的知识产权,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4.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的对外转让,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外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经在计算机软件登记机关登记的,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计算机软件登记机关才能经过审查转让的,计算机软件登记
5.与植物新品种权利的对外转让有关的,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职责进行审查,重要的审查复印件是转让的植物新品种权利在中国的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
(二)外国投资者收购与国内公司安全审查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1.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在外国投资者收购国内公司进行安全审查时,属于收购安全审查范围,同时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当根据转让知识产权的分类,将有关资料转移到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的专业性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由国家版权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利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2.相关主管部门必须立即进行审查,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 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应当参考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四、其他几个事项
)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审查细则,确定审查资料、审查程序、审查时限、事业责任等。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变更的,转让双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主管部门的员工应该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方法从印刷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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