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最新2016版)
本篇文章1278字,读完约3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外资司法〉等四项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年9月3日通过,现宣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大
年9月3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迅速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投资者投资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的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国家不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自由兑换货币、机械设备或其他实物、工业所有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以投资所得的利润重新投资。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举办合资经营公司、合作经营公司及所有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公司(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公司)也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开办台湾同胞投资公司,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第八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公司,必须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批准机构自收到所有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9条台湾同胞投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批准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干涉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第十条在台湾同胞投资公司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台湾同胞投资公司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11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到台湾,也可以汇到国外。
第12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投资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台湾同胞投资公司无论国家规定如何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时,对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批准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行或批准发行。
第15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的投资的争论,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处理。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不能协商、调解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上签订仲裁条款,事后没有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法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标题: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最新2016版)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3/457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