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公益 >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3阅读:

本篇文章5595字,读完约14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撰改等十五项法律的决定》已于年10月26日通过,现已公布,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大

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经年10月26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项关于法律的决定》修正)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持公共卫生,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自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满足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采取措施,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判断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解和判断。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判断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立即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判断结果。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发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消息。

第八条国家吸引、宣传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高质量农产品的生产,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进科学质量安全管理方法,宣传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吸引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费用安全。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判断结果,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客户的意见,保障费用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必须根据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征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合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禁止生产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农产品禁止调整生产区域,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区和无规定的动植物疫区。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地区生产、捕鱼、采集食用农产品、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用作农业生产用水和肥料的固体废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合理采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农产品对产地的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设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提取可能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进口品,并公布提取结果。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业进口品录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进口品安全录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宣传机构必须加强农产品生产者对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忠实记载以下事项。

)采用农业进口产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采用、停止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收获、屠宰或捕鱼的日期。

农产品的生产记录应该保留两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采用农业进口品,严格执行农业进口品的安全间隔期或停药期的规定,防止威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国家明显禁止采用的农业进口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查机构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检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领域协会必须为其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五章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按照规定附加包装或者标识的,应当附加包装或者标识后销售。 包装物或标识必须按规定注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复印件。 采用添加剂时,必须按规定注明添加剂的名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包装、保鲜、储存、运输采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表示。

第三十一条需要依法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附上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说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采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 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高质量农产品相关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采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识。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禁止挪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出售:

)包括国家禁止采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含有的病原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采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提取。 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公布。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监督抽查必须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机构,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抽查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提取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外反复提取。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必须完全利用符合现有条件的检查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查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通过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机构必须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查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检查检查,被检查者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结果后4小时内申请再次检查。 复查时不要使用迅速的检查方法。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检查结果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机构,抽取和检查进入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农销产品公司必须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建立健全的进货检验制度。 经过检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体都有权指控、揭发和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指控、揭发和控告后,必须及时处理。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系状况,查阅和复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对不符合被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进行检查、扣押。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四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有关机关和个体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立即报告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向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农产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确定负责人,不依法提出解决或者解决建议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四十二条进口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制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海外关系标准进行检查。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七章法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者依法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机构伪造检查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造成取消其检查资格的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机构检查结果不真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消其检查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环境保护法、法规的规定处罚。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进口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确立或者未按规定留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纠正。 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示的,责令限期纠正。 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情况,采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无害化解决被污染农产品,监督销毁不能无害化解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为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第五项所述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回收已经销售的农产品,无害化解决或监督销毁非法销售的农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农销产品公司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述情况的,依照前款规定解决、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处于第1款所述情况时,对非法销售的农产品按照第1款的规定解决,对农销产品者按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挪用农产品质量标识的,责令修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解决、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解决、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法律对行政处罚和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不要对同样的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述农产品,给客户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客户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索赔。 客户也可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直接要求赔偿。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标题: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2018版)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3/45779.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