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策
本篇文章453字,读完约1分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利等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的决定
(年10月26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创新驱动迅速发展战术的实施,特别作出了以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不服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一审判决、裁定,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裁定、调停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三年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热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策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3/457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