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八部法律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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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撰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八项法律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4月23日通过,现已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撰条款自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撰条款自本决定发表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大
年4月23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申请接受第8条的评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已经办理了该建设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
)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需要拆除时,其拆除进度满足施工要求。
)建设工程公司明确了。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将第10条的评级变更为,对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检查制度。
)第11条的评级变更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必须将消防设计文件提交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的,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特殊建设工程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在其他建设工程中,建设部门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的评级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申请消防检查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部门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检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在检查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必须依法进行消防检查建设工程,消防检查或者消防检查不合格的,禁止采用。 其他建设工程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中止录用。
)将第14条的评级变更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检查、备案和提取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编写,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助机构及其员工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检查、备案提取和消防安全检查,以达到公正、严格、文明、效率。
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助机构及其职工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检查、备案提取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 不得利用职务为客户、建设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企业品牌、销售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单位、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将第57条、第71条第1款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评级变更为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助机构。 第七十一条审查评级改为审查,删除第二项建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采用或者停产,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应当依法进行消防检查的建设工程,消防检查或者消防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录用的。
)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检查后依法检查不合格,不停止采用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接受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未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擅自录用、投入营业。
建设部门依照本法规定检查后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停止第59条施工的评级。
(10 )第七十条的撰写,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外,由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助机构各自的职权决定。
被命令停止施工、停止采用、停产的,必须向整改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机构报告,检查合格后,重新开始施工、采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止采用、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紧急管理部门要求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1 )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评级变更为消防救助机构,将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的消防机构评级变更为紧急管理部门。 第六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关的评级变更为紧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助机构,第七款公安机关的评级变更为公安机关、紧急管理。 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等级变更为消防救助机构。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公安消防队选编改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
三、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删除第三条第3款第2款第3款改为第2款,(2)变更为关于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事业服务停止的。
四、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评级变更为通过转让方法取得国有土地采购权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批准、备案文件,签订国有土地采购权转让合同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五、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三条作为第四款,增加(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牌照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助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助专用船舶。
六、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录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必须驳回。
)如果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4条、第15条和第32条的规定情况,则不得接受第19条第3款的评级。
)第三十三条的评级认为,关于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先行特权人、利益相关者违反了本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公告期限届满无异议的,批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公告。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评级为: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或者以欺诈手段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宣布其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机构或个体可以要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将第63条第1款的2倍以上3倍以下的评级变更为2倍以上5倍以下。 第三项中300万元以下的评级变更为500万元以下。 追加两类分别为第四项、第五项: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的请求,对属于假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使用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禁止上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路线,并且命令不要补偿。
假注册商标的商品除了假注册商标以外,不得进入商业路线。
)将第68条第1款第3项的评级作为(3)违反本法第4条、第19条第3项和第4项规定的第4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七、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9条的评级变更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以下商业秘密的行为。
)通过盗窃、贿赂、欺诈、威胁、电子入侵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录用或授权通过以前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允许披露、采用或采用他人掌握的商业秘密。
)违反他人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他人取得、披露、录用或许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不法分子组织实施前款所述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了商业秘密。
第三方知道或应知道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或其他机构、个人实施本条第1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仍然允许取得、披露、录用或他人采用该商业秘密的,商
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新闻、经营新闻等商业新闻。
)将第17条的评级变更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额根据因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而明确。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得到的好处加以明确。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如上所述可以在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明确赔偿金额。 赔偿额还必须包括经营者为阻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不明确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及非法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32条说明,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已经对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且合理地表明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侵权人认为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本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且提供了以下证据之一的,侵权人必须说明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的人有渠道或机会取得商业秘密,其录用消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有被侵害者披露、录用、披露或录用的风险。
)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涉嫌被侵犯者侵犯。
八、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5条的评级变更为,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大体。
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否则必须公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参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审查等的,不得披露申请人提出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新闻或保密商业新闻,法律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的上述消息时,允许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增加第31条第1款,作为第2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 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技术转让。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第七十二条的评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不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的
)不在工作场所公布应当依法公布的资料的
)在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没有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修正的所有复印件的。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出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新闻或保密商业新闻的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未依法证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必须依法进行听证,不进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撰改条款自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撰改条款自本决定发表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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