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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4月23日修改通过。 在此发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从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大
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8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9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评级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1次修改,年9月1日第12次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检察官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检察官的条件和选拔
第四章检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检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检察官的审查、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检察官管理和监督,维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司法公正,依据宪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察官应该勤奋履行职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检察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具有公平公正的角度。
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多次犯罪制定刑法大体上尊重和保障人权,追诉犯罪,防止无罪人被刑事追究。
第六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检察官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第7条检察官的作用:
)侦查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案件,代表国家公诉。
)开展公益诉讼事业。
)开展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的决定负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必须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九条检察官在检察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重大案件的几个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可以委托检察官行使部分职权,允许检察官发行法律文件。
第十条检察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公正的事务处理,不得徇私舞法。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者的诉讼权利。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事业秘密,对履行职责方面知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依法处理案件解释案件,加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具有的职权和就业条件
)非原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手续不受调职、免职、降级、辞职或处分。
)履行检察官职责应享受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人身、财产和住所的安全受到法律保护。
)提出投诉或控告。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检察官的条件和选拔
担任第十二条检察官需要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系学历,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或者具有普通高等学校非法班级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班级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其他相应学位,具有法律专业信息。
)从事法律已经五年了。 其中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四年、三年。
)最初的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显然,适用前项第5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实有困难,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可以将在一定期间内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到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情况
)律师、公证员的执业证书被取消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四条最初的检察官使用考试、审查的方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选择并提交。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须具有法学专业信息和法律职业经验。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由检察官、法官或具备其他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产生。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从律师、法学教育、研究者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中公开选拔检察官。
除检察官的工作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必须实际工作5年以上,执行经验丰富,工作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育、研究者具有中级以上的作用,从事教育、研究5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第一批检察官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审查。
省级检察官评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检察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选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必须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选定委员会,负责检察官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审查。
第十七条第一任检察官通常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常分阶段选拔。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可以从以下两级人民检察院中选择。 参加上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检察官必须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的一定年限,并且必须有遴选职位相关的经验。
第四章检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条检察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被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免除。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免除。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必须要求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支部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
设有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了作为派遣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和检察员,派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免除。
第十九条检察官依照法定程序发生后,就任时必须公开宪法宣誓。
第二十条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要求免除检察官的职务。
)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呼叫任职人民检察院的
)因职务变更而不需要保存检察官职务或本人申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
)经审查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
)因健康原因不能长时间履行职务的
)退休的情况
)应退休或依法退休的
)不应该因违反纪律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发现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下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其任命。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取消其任命。
第二十三条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公司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事业部门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第二十四条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族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统及婚姻关系的,不得担任以下职务。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
)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
)上下相邻的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五条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孩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施逃避任职。
)担任该检察官工作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内法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检察官任职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区域内作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五章检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检察官实行会员制管理。 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水平等因素明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础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的案件需要。
检察官员额有空缺的,必须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明确。
第二十七条检察官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管理。
检察官的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首席检察官。
第二十九条检察官等级的明确基于检察官的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的实绩和年限等。
检察官的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晋升相结合的方法,特别是从事优秀或特殊需要的一线办公岗位检察官可以特别晋升。
第30条检察官的等级设定、明确化、晋升的具体方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首任检察官实行统一前职培训制度。
第32条应该有计划地对检察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训练。
检察官的训练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必要时教授,寻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检察官的训练情况作为检察官任职、晋升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检察官培训机构承担着按照有关规定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检察官申请辞职时,必须以本人的书面提出,批准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退休检察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职务。
退休检察官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辞职的决策必须书面通知被解雇的检察官,并列明确决策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七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卸任两年内,不得作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卸任后,原任职检察院不得担任处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律师。 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检察官根据就业需要,经过公司选派或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院开展实践性教育、研究就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检察官的审查、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检察官的审查。
第四十条检察官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5至9人。
检察官审查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
第四十一条对检察官的审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并将平时审查和年度审查结合起来。
第四十二条对检察官的审查复印件包括检察的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事业能力、事业风格。 要点审查检察的实绩。
第43条年度的审查结果分为优秀、能干、基本能干、不胜任4次。
审查结果可作为调整检察官等级、工资及检察官奖惩、免职、降级、退休的依据。
第44条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检察官本人。 检察官如果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讨论。
第四十五条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公正司法,成绩显着的
)总结检察实践经验的成果突出,对检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在处理重大事件、解决突发事件、承担专家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通过了对检察事业的改革提案,效果显着的情况
)检察建议通过或开展法治推进,处理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
)有其他功绩。
检察官的奖励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徇私、遭受酷刑强迫的
)隐瞒、伪造、改变、故意破坏证据、事件资料的
)泄露国家秘密、检察事业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
)因重大过失导致事件错误严重后果的
)拖延事件,延误工作的。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利益运输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参加营利活动,在公司或其他营利组织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
检察官的处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检察官涉嫌违反纪律,已经立案调查、搜查,不应该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履行职务。
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检察职责的行为,故意违反职责,有重大过失,通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了是否惩戒的决定,并给予了相应的解决。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检察官代表、从事其他法律职业的人员、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检察官代表占半数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第五十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的几个事项时,该检察官有权申请回避有关人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解。
第五十一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必须发送给该检察官。 该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交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必须审查并决定异议及其理由。
第五十二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若干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明确。
第七章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除第54条以下情况外,检察官不得离开检察业务。
)按规定需要回避职务的
)按规定实施任职交流时
)为调整、取消机构、合并或裁员而需要调整工作的
)因违反纪律而不适合在检察业务岗位工作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超过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于任何干涉检察官处理案件的行为,检察官都有权拒绝,全面忠实地记录和报告。 违反纪律的,有关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行为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报复检察官及其近亲。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胁迫胁迫、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第五十七条检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实举报、虚假陷害、侮辱诽谤、名誉受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利影响,依法追究有关机关或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近亲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检察官及近亲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检察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检察官等级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调整的机制。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根据检察的优势,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经过年度审查明确优秀能干的,可以按规定提高工资等级。
第六十一条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助金、奖金、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条检察官遭受公共残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待遇。 检察官因公共牺牲、公共死亡或疾病死亡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扶助和优待。
第六十三条检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据检察的优势,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对于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起诉。
第六十六条对检察官的处分或人事解决错误的,必须立即纠正。 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负责人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负责案件资料审查、法律文件草案等检察辅助事务。
人民检察院必须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检察官选定储备人才。
第六十九条关于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条本法自去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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