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公益 >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2阅读:

本篇文章2421字,读完约6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商、销售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承运人、仓库人对此负责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诉人吉县果业开发服务中心和王某产品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 )晋民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县果业开发服务中心,居住地:山西省吉县。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某,山西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某,该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山西省吉县村民。 身份证号码: ×; ×; ×;

委托代理人:秦某,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某,无业。

原审第三人:冯某,男,汉族,吉县种子企业,住吉县。 身份证号码: ×; ×; ×;

原审第三人:吉县车城乡人民政府,居住地:山西省吉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同乡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县果业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果业中心)和王某(原审原告)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 )临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理本案,现审理结束。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审是在1992年吉县兰家河乡政府(现吉县车城乡政府),吉县政府在水果行业迅速发展的事业中,向吉县果树局(现果树中心)报告了本乡果树所需的苗木品种、数量,果树局购买苗木后乡政府从农家处 王某于1993年购买了果苗2000株,其中1600株新红星、400株红富士,1995年发现新红星和红富士果苗不纯,后来很多人访问,在农业部质量检查部门进行了检查,新红星纯度仅为7.47%,红富士 因要求水果行业中心赔偿损失,于2003年6月26日被临汾中院起诉。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审中,根据王某认花名单、借款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购买的是新红星果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种子必须附有种子检查、检疫合格证书,严禁兴奋剂请假或二次充电。 但是,水果行业中心不能作为种子经营机构提供合格证,同时根据购买幼苗的价格可以认定王某购买水果是新红星。 因此,必须赔偿水果之间的差额,参照果树专家郭某、马某的判断报告,每年以40880元计算,从1998年水果挂牌到2004年共计5年,共计204400元。 第三者只负责苗木预约、发行等业务,与苗木质量没有直接关系。 因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1条的规定,(1)、吉县果业开发服务中心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04400。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水果行业中心不服判决上诉,认为自己没有与水果农家协商,根据水果农家的要求购买水果苗,购买的水果苗只有红星和红富士。 之所以不能提供种子质量证明书,是因为它本身不是种子经营机构。 对一审损失认定的根据有异议,要求撤销原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王某答辩说,有很多证据表明自己是以购买新红星的价格购买的果苗,损失的计算也有根据,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1992年吉县车城乡政府(原吉县兰家河乡政府)在县政府呼吁迅速发展水果行业的情况下,向水果行业中心(原吉县果树局)报告本乡果农所需的苗木品种、数量,水果行业中心购买苗木后,乡政府代果业中心 王某购买了果苗2000株,其中1600株新红星400株红富士于1993年种植,面积达50亩,为此投入了相应的劳动力和资金。 1995年,王某发现栽培的果苗新红星少,红富士也不纯,之后王某访问了很多人,1999年吉县质量监督局到国家农业部水果和苗木质量监督测试中心检查王某苹果园苗木的纯度,发行鉴定报告哦 1999年11月6日,受吉县技术监督局委托,太原农校高级农艺师郭某和民进山西省委农村实务委员会高级讲师马某两人出具损失鉴定报告,结论:新红星实际为红星果树1502株,应按株产100斤计算,每斤差额0.0 红富士其实是其他果树184株,每株年产120斤,每斤差额0.5元,10年年轻收入应该是108400元。 两项共计10年级收入408800元,平均年收入少40880元。 2002年10月,王某委托临汾地区价格事务所吉县分公司判断果苗不纯造成的经济损失,果树正常生命周期为25年,种植5年后开始种水果,6~10年是丰收期,每株年产量平均50公斤,年平均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审判记录、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王某购买的果苗是新红星还是红星。 二、损失发生的依据。 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和车城乡政府的陈述,当时果农购买果苗只负担0.5元/股,但政府每股贷款1.5元,交给果业中心1.76元,计算利息每股1.76元,王某 其购买红星果苗也为1.5元/株,询问各方,新红星果苗是基于红星果苗衍生的,更新产品,市场价格高于老红星,当时的新红星果苗价格平均为1.5元,红星价格平均为0.3元/株,果业中心购买果苗 关于损失的计算,无论是郭某、马某的鉴定报告,还是价格事务所的鉴定报告,都肯定了果苗纯度下降引起的损失。 这需要赔偿,因为果业中心可以确认在红星上代替新红星果苗会给王国摇滚带来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郭某、马某两人每人从事果树研究,其制作的损失鉴定报告很有说明力,价格事务所认为这种报告损失比报告因果苗差异造成的产果差异损失更客观公平,因此应该以此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 王某于1993年种植果苗,5年后开始种水果,到2003年被起诉为止5年,损失为40880×。 5=204400元,这个水果行业中心要向王某赔偿。 如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事件的受益费11000由吉县水果业开发服务中心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席泽民

代理陪审员李爱东

代理陪审员赵凯

二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官穆五谋

标题: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2/45442.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