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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当利益,给别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得到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
铁大桥局株式会社拉萨分企业和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企业不当利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民申字第317号
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企业,居住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辛某,该企业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北多功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企业,居住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企业会长。
复审申请人铁大桥局株式会社拉萨分企业(以下简称铁拉萨分企业)是与被申请人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非法获利的纠纷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民终字第517号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查本案,现在审查结束。
铁拉萨分企业申请再审,(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明确。 1 .二审判决没有透露刘某的真实身份,认定他是沃龙梅旗国际金融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沃龙梅旗企业)的代表不是事实。 刘某是王某和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攀枝花国资委)的直接牵头人,是四川省科学协会副主席,是本案整体的始作俑者。 违反铁拉萨分企业和沃龙梅旗企业签订的协议,以王某个人的名义购买攀枝花市欧方露营酒店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欧方露营酒店),是产权交易中心、攀枝花国资委和刘某的想法。 2、二审审判中,产权交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在攀枝花国资委审查沃龙梅旗企业拍卖资格时,因为沃龙梅旗企业是外商,参加拍卖必须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同意。 时间需要几个月。 所以我们同意国王的某个个体购买。 这足以证明产权交易中心和刘某共谋欺骗王某。 3 .攀枝花市政府常务会议于2007年7月2日晚讨论了攀枝花国资委的“关于第二次转让欧方露营酒店资产的请示”,第二天报告,应该是产权交易中心等设计的圈套。 (二)二审判决故意避免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问题。 一审审理期限严重逾期,且存在以下违反手续的地方:另一方面,允许擅自向产权交易中心追加被告,然后撤销其申请。 其二,多次产权交易中心在举证期限外允许举证,强制组织质量证明、认证。 另外,年8月14日二审开庭时,议院宣布如果双方需要提交证据,应在7天内提交,但同年8月22日作出判决,没有对新证据进行质量证明。 (三)二审判决的适用法律不当。 二审判决认为,王某隐瞒代理事实的行为不影响其代理行为的性质,其行为性质的结果直接波及铁拉萨分企业和沃龙梅旗企业。 首先,这个认定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一、二审各方平均没有提到这个问题,二审判决就是这样剥夺了当事人讨论的权利。 其次,这个认定的理由也不成立,王某的行为没有匿名代理的条件。 另外,王某系无权代理,其行为即使构成表见代理,产权交易中心也不是没有善意过失的对手:其一,产权交易中心没有履行更加勤奋谨慎的审查义务,给铁拉萨分企业10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给王某个体 其二,二审判决认定刘某在银行收据上签字,但刘某不能代表铁拉萨分企业。 综合来说,铁拉萨分公司认为产权交易中心应该返还其10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第4款、第6款、第9款、第11款的规定申请复审。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意见认为,铁拉萨分企业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
本院认为,涉案1000万元是铁拉萨分企业汇到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的履约保证金,与沃龙梅旗企业履行2007年7月22日《协议》的约定,与沃龙梅旗企业合作竞购欧洲露营酒店的产权 王某在该协议中是沃龙梅旗企业的合同代表,也是沃龙梅旗企业的负责人。 产权交易中心收到这笔钱后,王某以这笔钱为履约保证金,以个人名义参加了欧洲野营酒店产权的拍卖。 铁拉萨分企业声称这笔钱不允许录用国王某个个体,因此以产权交易中心非法获利为由要求归还这笔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当利益,给别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把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到损失的人的规定,不当利益的构成要素首先没有合法依据。 在本案中,产权交易中心收到这笔钱是基于公开转让欧洲露营酒店产权而收到的履约保证金,这笔1000万元由铁拉萨分企业支付,尽管根据2007年7月22日《协议》第二项竞争成功, 沃龙梅旗企业到2007年8月28日前向铁拉萨分企业返还1000万元的承诺文双方同意沃龙梅旗企业全面负责欧洲露营酒店的拍卖,王某作为沃龙梅旗企业的负责人将这100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和 另外,铁拉萨分企业支付这笔钱后,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产权交易中心参加竞争。 之后,关于合理的时间退款的事情和王某持有铁拉萨分企业转账证明书的传真也没有联系。 因此,产权交易中心认为这笔钱可以由王某支配采用的理由是合理的,没有合法依据王某无论以个人名义还是沃龙梅旗企业名义参与欧洲野营酒店产权的拍卖,产权交易中心无权干涉。 另外,王某作为自然人起诉产权交易中心和攀枝花国资委的拍卖合同纠纷,要求返还支付的1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此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0 )川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后,本院作出( 2011 )民申字第938号民事裁决书。 在这个案件中,涉案1000万元钱的法律结果确认了王某应该承担的法律事实。 在此案审理中,铁拉萨分企业没有就这笔钱提出独立请求权。 在本案中,铁拉萨分公司就同样的钱要求产权交易中心返还,本院不支持。 二审判决没有认定产权交易中心获得了不当利益,没有不妥。 铁拉萨分企业认为王某以个人名义竞争购买西方露营酒店不符合2007年7月22日《协议》的约定的,有权要求沃隆梅旗企业或王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铁拉萨分企业提出二审判决的王某匿名代理的认定,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剥夺当事人争议权利的问题。 本案是关于是否构成不当利益的相关诉讼,二审判决认定王某的匿名代理行为,是关于产权交易中心是否构成不当利益的分解和说明,不是判决书,而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款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量证明的再审事由,铁拉萨分企业没有提出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铁拉萨分企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第4款、第6款、第9款、第11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铁大桥局株式会社拉萨分企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纯
代理陪审员谢爱梅
代理陪审员赵岚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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