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公益 >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1阅读:

本篇文章6012字,读完约15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

林某和谢某的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北京02民终5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北京市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

上诉人林某确认被上诉人谢某物权和纠纷的案件,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民初字第34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 本院于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议院,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在审理结束。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林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再审支持我一审时的所有诉讼请求。 2 .命令上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我的举证可以说明我和林某1系父子关系。 2 .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以dna鉴定作为说明父子关系的唯一证据,损害我的合法权益。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谢某同意一审判决,主张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1、上诉人上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驳回。 2 .上诉人一审起诉的案件系物权确认纠纷不是继承纠纷,本案不得直接确认上诉人的继承权问题,其上诉要求必须超出审理范围,予以驳回。 3 .上诉人提出的证据不能说明其系林某1和安某的孩子,父子关系的唯一可靠依据是dna亲子鉴定,亲缘关系鉴定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上诉人和林某1没有父子关系已经通过生效法院的判决确认。 4 .切片不是诉讼证据,其破损也不是恶意的,申诉人可以在林某1住院期间完全进行dna鉴定,但没有进行鉴定。 5、林某1去世前没有表明过有孩子,死的时候,有儿子的遗言也不留下,要证明林某没有儿子,尊重死者的意志。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林某诉一审法院:1.林某1去世后,确认孔雀图和祭坛瓶是为了林某、谢某的共享而留下的。 2、谢某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是事实:林某系事件的局外人安某的孩子。 林某曾经用过张某、马某这个名字。 谢某和林某一系的夫妇关系。 2010年10月24日,林某1死亡。

在审判中,林某被称为其系林某1的儿子,为该林某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10年11月18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制作了公证,在此基础上: … … 申请人谢某继承了继承人林某1的遗产,因此于2010年11月11日向我处申请了继承权公证。 一、明确被继承人林某1于2010年10月24日死亡。 二、继承人林某1生前结婚过,配偶是谢某,两人没有生孩子。 谢某在和被继承人林某1结婚之前结婚过。 谢某及其第一个配偶王某生了三个孩子。 王某1,王某2,王某3,谢某和王某于1975年10月22日离婚。 谢某和被继承人林某1结婚时,谢某和前夫所生的三个孩子都上了年纪独立生活,与被继承人林某1没有扶助关系。 三、继承人林某1的父母都先于其死亡。 四、申请人确认继承人林某1没有生前遗言,没有签订遗赠扶助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 五、林姓名登记的在北京市×。 ×; ×; 3栋号码是1、2、3、4平房10室(房屋全票号码:京房票西私人xx**号),上述不动产的房屋全票和相关证据资料是上述不动产在被继承人林某1和配偶谢某结婚的存续期间取得的,上述不动产是被继承人林 六、现谢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林某1的上述遗产。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位于北京市×。 ×; ×; 3号楼1、2、3、4的平房10间(房屋全票号码:京房票西私字第xx**号)为继承人林某1和配偶谢某夫妇共享财产,其中一半产权份额为林某1的遗产,依法由林某1的配偶、父母、孩子共同继承。 林某1的父母都比其先死亡,林某1终身未生孩子,其继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继承人林某的上述遗产被配偶谢某人继承。 后谢某在北京市×; ×; ×; 三栋号码是一二三四的平房十间的所有权利。 林某提供这个公证,说明谢某使用欺诈方法骗取公证处发行公证。 谢某对林某提供的这个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与这个公证有关的北京市×; ×; ×; 三号不动产案件已经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因此这个公证与本案无关。 2 .广东杰思特音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该鉴定意见书委托马某,将几个事项委托给信物证图像同一性鉴定,检查材料是落款日为2010年10月12日签名林某1和手写笔迹、文案相关财产处分的私信复印件2张,鉴定意见是落款日为2010年10月12日签名林某1和手写笔迹, 谢某不同意这份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 鉴定委托人是林某个体,说明力不足,发送检查资料是林某1私信的复印件,不符合鉴定要求。 林某没有林某1手写的其他书面相关资料,无法说明林某与林某1之间有父子关系。 3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该鉴定意见书委托方为林某2,部分事项为dna亲缘鉴定(是否为同一父系),鉴定意见基于dna基因标记分类结果,不排除林某与马某有同一父亲亲缘关系。 林某提供了这一证据,表明林某和林某一兄的子林某2被鉴定为同一个父系的亲缘关系。 谢某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不足以说明林某和林某1之间有父子关系。 4、林某1和林某的照片。 说明林某和林某1的生理特征比较相似,是林某系林某1的孩子。 谢某对此认为,照片的来源是林某自谢某从哪里偷来的,照片本身无法说明父子关系。 5、两张照片,复印件由林某、林某1及古董收藏家在林某1家欣赏文物。 谢某不同意这个证据的真实性,而且对来源的合法性提出疑问,林某主张确认的标的物不能和林某1全部说明。 6 .照片3张是林某的母亲和林某1的照片、林某1的照片、林某的母亲安某在林某1的父亲林某1的家四合院的照片,用于说明林某和林某1之间有父子关系。 谢某不同意照片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 7、林某1是北京中关村医院和北京宣武医院的病历材料,说明林某1死亡前进行了病理切片检查,谢某取病理切片后废弃。 谢某在生效的法律文件中认定宣武医院没有林某1的病理切片,谢某确实准备向北京中关村医院借林某1的病理切片到解放军307医院检查,但林某1相信宣武医院,不同意转院治疗,因此谢某欠 8、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交通口派出所出具的说明书,林某的曾用名和真正的出生年月日是1957年1月21日。 谢某不同意这个证据的真实性,说明与户籍资料新闻不一致。 9、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dna亲子鉴定意见书说明林某与母安某之间存在父子关系,谢某认为该鉴定系林单方面委托,没有公共说服力,林某出生于安某与马某结婚关系的存续期间,林某出生于安某、马某 9、林某1家族照片、林某1和姐姐、大嫂照片、林某3和林某1照片、林某3和姐姐、林某1照片、林某1和亲属照片、林某1和母亲谢某、侄子林某2照片、林某提供上述照片说明,只有家人才能保存上述照片。 谢某不同意照片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 10、胡某出具的说明说明林某1与安某的婚姻关系,以及林某知道因历史原因改姓。 谢某不同意这个证据的真实性,说明是个人写的,出庭不参与质量证明,不符合证据规则。 11、刘某出具的说明说明刘某知道林某和林某1之间有父子关系。 谢某不同意这个证据的真实性,说明是个人写的,出庭不参与质量证明,不符合证据规则。 12 .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周某写给民革中央主席的信表明周某知道林某和林某1之间有父子关系。 谢某不同意这个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说明是个人写的,不是法院写的,父子关系不能用证人的证词明确。 13、石嘴山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发行的说明显示,1989年的户籍资料保管不完整,不能再查询。 谢某不同意这个证据的真实性。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生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1 )西民初字第5096号民事判决书中,在原一审程序中,林某申请司法鉴定林某1和林某之间是否是父子关系。 后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和林某的申请,依法向林某1生前治疗的中关村医院和宣武医院采购相关病历和病理切片。 法院对中关村医院进行了调查,中关村医院的恢复林某1没有住院,只是门诊治疗,因此没有病历。 林某1在那家医院做过支气管镜检查,该医院留下病理切片和蜡块,但林某1家人谢某于2010年7月27日借给了该病理切片和蜡块,至今未归还。 法院对宣武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宣武医院向法院提供了林某1的相关住院病历,但由于住院病历中没有病理报告,医院没有林某1的相关病理材料。 后谢某向法院陈述如下复印件:林某1的肺部病理切片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气管镜手术取得,通过蜡封、染色解决。 中关村医院确诊后,抗炎治疗效果不佳。 后来转到宣武医院接受治疗。 第一次化疗后,白血球下降过快,因此在出院随访期间,谢某计划于2007年7月27日向中关村医院借切片到307家医院进行靶向治疗,林某1了解情况后,宣武医院给予新的抗炎药物,拒绝靶向治疗,。 2010年8月3日左右,谢某向林某1想切片回来,林某1说把切片放进包里时把药瓶压碎扔了。 上述切片和切片破损到2010年8月初为止,当时林某健在,切片本身不是法律证据,谢某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目前,满足鉴定机构要求的林某病理切片没有作为这次鉴定的检查材料,法院依法结束鉴定程序,一审判决,林某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其系林某1的孩子。 关于林某申请的亲子鉴定,林某主张谢某借林某1的病理切片,切片破损,不能鉴定,谢某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谢某并不是在诉讼期间借切片,林某也在诉讼期间因谢某的原因而切片破损 林某在诉讼期间提出鉴定亲缘关系的申请时,亲缘关系的鉴定不足以说明林某与林某1的关系,因此法院对此申请不予许可。 关于林某、谢某同意的林某1生前立的遗言,这个遗言确定了争论家被谢某继承了。 因此,无论是对纠纷房屋进行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林某系林某1的儿子为前提,林某主张继承林某1留下的纠纷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原告马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马某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 )一中民终字第1626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马某不服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申字第00839号民事裁决书裁定驳回马某的申诉要求。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诉讼中,法院向北京中关村医院取出了林某1进行病理检查的病历资料和切片借给的相关记录。

在本案中,林某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法院及鉴定机构取出北京中关村医院保管的林某1病理切片蜡块进行司法鉴定,确认林某与林某1之间存在父子关系。 法院与北京中关村医院病理室及医务所取得联系,本院表示林某1病理切片蜡块存放在本院,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即可调整,但调整时需要林某1的妻子谢某、林某、法院承包人、鉴定机构承包人, 谢某表示同意在办理应诉手续时取出北京中关村医院的蜡块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的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取出蜡块前谢某同意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与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联系,该鉴定中心回答: 1、进行司法鉴定的蜡块面积小,进行鉴定可能会导致蜡块破损和灭失。 2 .鉴定的蜡块有其他化学成分的包,因此会影响鉴定结果。 3 .利用钎料进行亲子鉴定的技术含量较高,因此很可能无法做出肯定的鉴定意见,只能提出倾向性的鉴定意见或只能提出鉴定意见。 4 .关于蜡块呈现的微细病理切片组织,由于病理切片是癌变组织,其内部基因有变异的可能性,对鉴定结果有一定的影响,而且该鉴定过程中需要林某的生母安某参与。 谢某诉讼过程中同意以前进行司法鉴定的,由于拒绝司法鉴定,法院不能根据双方协议一致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抽签确认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接受法院委托后,于去年4月10日向法院发出了不受理信。 理由是中关村医院2010年6月30日发行的林某1病理检查结果显示,当时采集的是少量支气管粘膜组织,被认为是分化不好的癌,扁平上皮癌的可能性很高,没有腺癌和小细胞癌成分。 法医学鉴定采用的str基因标记在癌变组织中有很高的变异概率,不应该作为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的样品,因此事件中需要鉴定的检测材料超过了我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因此不受理这个事件。 林某收到这封不受理信后,要求法院继续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林某父子鉴定申请的司法鉴定,谢某确定不同意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上述事实包括林某、谢某陈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1 )西民初字第509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 )一中民终字第1626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申字第00839号民事审判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发行的鉴定意见书、林某1北京中关村医院及北京宣武医院的病历资料、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发行的dna亲子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发行的说明书2份、胡某发行的说明书、周某发行的信、刘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反驳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说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林某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解释该系林某1的孩子。 关于林某申请的亲子鉴定,鉴定机构以无法鉴定蜡块样品为由,向法院出示了不接受鉴定的信,但由于无法得出亲子鉴定的结论,林某与林某1之间存在父子关系,林某诉讼在物权共享的前提是林某与林某1之间存在父子关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二审中,各方平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在本院审判过程中,林某除了在起诉书中提出对事实的异议外,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林某上诉主张的孔雀图和坛瓶其实是印有孔雀图的坛瓶,是林某1去世后留下的。 对此,谢某表示不同意。 谢某说林某1去世后家里有瓶子,但不是林某主张的祭坛瓶,林某主张的祭坛瓶是别人寄存在家里的,现在被拿走了。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林某主张在林某1去世后留下的孔雀图和祭坛瓶的相应份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林某上诉关于林某1及其父子关系,经本院验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1 )西民初字第5096号使民事判决生效,由于满足鉴定机构要求的林某病理切片没有作为检查材料,因此无法开始鉴定程序,林某提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 )一中民终字第1626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上述判决。 林某不服上诉,最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申字第00839号民事裁决书裁定驳回。 在本案中,林某再次要求鉴定与林某1是否有父子关系,但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鉴定机构以蜡块样品无法鉴定为由向法院出示不接受鉴定的信,无法得出亲子鉴定的结论。 另外,林某提出的相关证据并不完善,确定的说明林某与林某1之间有父子关系,也不能确定投诉的孔雀图和祭坛瓶的存在。 综上,林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很清楚,如果适用法正确就必须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的受益费为70元,由林某承担(已交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广辉

评委宋光

评委任淳艺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云霞

书记官毕文华

标题: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1/45261.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