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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31阅读:

本篇文章8509字,读完约21分钟

书名: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

作者:沈德勇/主编

ISBN :978-7-5620

定价: 72.00元

出版日期:年4月

出版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介绍:沈德勇,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分为党组书记、主任,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文案简介:

《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共9章,规则全文147条。 本书全面整理了三大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现有证据规定,采用软件升级的方法进行系统编纂,以重复关联性为逻辑主线,以问责和解释标准为两个解释端口,以举证、质量证明和认证为解释过程 本书为人民法院运用证据提供了统一的标准,规范司法解释活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审判质量,并为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发挥了基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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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先驱和基石(代序)

证据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在司法活动中,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需要构建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 证据制度的建设一直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和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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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为司法公正奠定基础。 证据制度是法律上的基本制度,处于诉讼制度的核心地位。 证据对创立任何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来说都是基础。 建立完整的证据规则和证据制度,对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明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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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促进证据规则的科学化和系统化。 证据制度建设不能采取零敲碎打的方法,必须重视基础性、系统性理论体系的构建。 证据制度建设要以关联性为逻辑主线,以正确、公正、和谐和效率为价值基础,构建逻辑自我接触的系统化证据规则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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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规范司法说明活动。 建立比较有效、容易理解和掌握的证据规则,充分体现了司法人员判别证据真伪、提高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切实保障各类案件的审判质量、根本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人为中心的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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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减少不正当行为,提高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完全人民法院的诉讼证据规定,构建具体的举证、质量证明和认证操作程序,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合法收集证据,合理审查评价证据,规范正确运用证据的行为,也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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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证据立法业起步相对较晚,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关联性、可采收性、解释力和可靠性等证据属性还需进一步确定,个别证据法条文的副本和形式有待进一步斟酌,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规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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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如下。

第一,立足于现在,着眼于长期。 本书系统全面整理了中国目前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中的相关证据规定,总结了现有立法和实践中的合理规定和方法。 反复渐进、适度,写入一些积极合理的规定,积极借鉴域外证据制度的迅速发展成果,反映现代世界证据立法和司法的迅速发展趋势。 并且充分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和证据法的迅速发展需要,这将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领先地位的证据制度体系,对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学教育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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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强调共性,兼顾个性。 多次理论联系实践,发挥理论对实践的诱惑作用,用正确的理论推进司法实践,引领证据制度的迅速发展进步。 基于理论,以实践为基础全面推进诉讼证据规定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 根据证据法的基本原理,通过升级现行证据规定软件的方法,系统地整理、编纂现行证据规则,合理总结和整理三大诉讼法中有点重复的副本,凝结为证据法通行规则或通常原理,一体化的证据法 通过合并类项的方法,消除原件清源,明显存在的谬误,比较有效地处理文案重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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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把握诉讼法与证据法的关系。 在按照司法规则更新证据观念、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统一证据法通常原理与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的关系,结合总则和分则,将三大诉讼法通行的证据规则纳入总则,并我国 使证据制度在取证、举证、质量证明、认证等司法说明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作用,致力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领先地位的科学、合理、实务、可行的证据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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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的研究是重大的系统工程,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我们认为这项研究成果为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特别是为制定《统一证据法》发挥前人和铺路石的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效率和权威,为绵薄之力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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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顺序排列。

沈德咏

年2月28日

序言(摘录) [/s2/]

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和做法,第一,是法条编纂的两个方面。 按照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三大诉讼法、有关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现行证据规则。 运用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方法,构建中国的证据规则体系,处理理念缺失和逻辑混乱的问题。 结合类项处理复印件重复问题的原件是清源以消除清白的立法错误。 要确立有限的目标,先处理有无三证一体型的问题,再处理修订、完整的问题。 第二,实证调查和考试。 证据法是法官审判经验的总结。 在10个试验法院开展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情况调查研究,总结法官的审判经验,反复讨论后形成《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司法解释论文)》。 然后,对这篇讨论稿进行全面的试验,最大限度地验证科学性和比较有效性,认真总结各地法院适用证据规定的经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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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研究过程中,首席专家沈德咏大法官多次强调本项目的研究,以理论为基础,以实践为基准推进诉讼证据规定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制度建设,是立法、司法、执法等行业的重大决定 开展诉讼证据规定项目的研究,必须在发挥大学合作特点、开展实证调查、重复论证、推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本项目的研究必须遵循司法规则,更新证据观念,将现代证据观念与项目研究和制度构建的一贯相勾结。 请放眼世界,追求国际领先地位,全面考察地区外证据制度的迅速发展成果,积极参考,致力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领先地位的科学、合理、实用、可行的证据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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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课题研究的整体设计和研究目标,根据首席专家沈德咏大法官提出的突出要点、处理难点、表现优势,实现取舍的有度、收纳的有度、大小合适的研究思路,本课题组前后8年间,简单地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审查同意,将这一成果明确为《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以下简称《证据指南》),决定正式出版,供全国法院法官审判案件适用证据规则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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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南》共分为九章,全文共147条。 条文复印件首先采取编纂的做法,大部分条款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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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是总则。 确认了几乎成为6条。 明确了统一证据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三大诉讼的宗旨,明确并论证了证据审判的大体、程序法定大体、证据采信的要求等。 在《证据指南》中起总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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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是问责。 问责制是证据规则适用的入口,本章共18条关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问责问题。 由于说明主体和说明对象的不同,本章首先规定了说明对象和免证事由,然后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说明责任、民事诉讼说明责任和行政诉讼说明责任,目的是确定各自行业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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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是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 由于三大诉讼法本身的差异,本章就刑事诉讼证据公开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的规定,提出共计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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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是举证。 首先关于实物的证据提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证据等共计30条。 根据审判的基本程序要求,规定了举证的通常顺序。 然后,规定了实物证据的出示、识别和鉴定、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 考虑到民事诉讼中的不同规定,单独进一步确定了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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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为人民法院调整证据和证据保全。 考虑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有所区别,本章首先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取证和证据保全复印件,共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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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是质量证明。 第一关于质量证明书的对象、复印件和程序的规定,共计6条。 对法庭质量证明书的要求、质量证明书的复印件、质量证明书的顺序、被告人质量证明书、鉴定意见质量证明书和专家辅助人员的出庭、二审和复审程序中的质量证明书作出了确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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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是证据的审评。 首先关于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等复印件的审查评价,共计42条。 首先,对三大诉讼法中证据审查评价的通知性问题作了统一规定。 并对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及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评价进行了比较规定。 最后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技术搜查和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合法性证据等特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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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是解释标准。 第一,关于三大诉讼中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说明标准问题,共计5条。 另外,还规定了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有罪判决的标准和民事诉讼中特殊事实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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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即最后一章是附则。 具体规定了本规定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共1条。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惯例确定了《证据指南》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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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项目的研究过程中,要特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陈光先生、樊崇义教授、总统府建林教授、杨宇冠教授、顾永忠教授、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左卫民教授、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清华大学张建伟 特别感谢美国西北大学的维格莫尔特席教授罗纳德·。 j .艾伦( ronald j.allen )作为本项目唯一的外国咨询专家,就一点条文的具体复印件提出了中肯的改善提案。 特别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大法官(时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应用研究所所长)和上述10个试验法院的指导和法官们,他们在《证据指南》的起草和试验过程中,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建议和中肯意见。 特别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同志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应用研究所所长曹兵同志,他们为推进《证据指南》的编辑出版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然,本书的章节结构、复印件以及存在的任何错误遗漏和不当之处,都由《证据指南》编辑委员会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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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南》编辑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编:

沈德勇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分为党组书记、主任,是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副主编: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任、中国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法庭庭长,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蒋惠岭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时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应用研究所所长

执行主编:

张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李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应用研究所副研究员

编辑委员会委员:

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李玉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应用研究所副所长

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房保国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吴丹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李训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吴洪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楚福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张南宁湖南省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尚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冯俊伟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樊传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郑飞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配备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院副教授

蒋毅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课程的学生

李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课程的学生

编辑

年3月1日

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先驱和基石(代序)/ 001

前言/ 004

创建具体示例证书/ 011

现行立法中的证据规则及本《证据指南》的采用情况统计/ 013

缩写表/ 015

第一章总则/ 001

第一条[宗旨]/ 001

第2条[证据关联性]/ 003

第3条[证据种类]/ 005

第4条[证据审判大致]/ 007

第5条[程序法定大体]/ 008

第6条[证据采信的要求]/ 010

第二章问责/ 013

第1节说明对象和免证事由/ 013

第7条[刑事诉讼说明对象]/ 013

第8条[民事诉讼说明对象]/ 015

第9条[行政诉讼说明对象]/ 016

第10条[司法认识和推定]/ 017

第11条[当事人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自认]/ 020

第12条[撤销和无效自认]/ 023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问责/ 025

第十三条[不得自行证实罪行]/ 025

第14条[刑事诉讼问责的分配]/ 026

第15条[民事诉讼问责分配]/ 027

第三节民事诉讼问责/ 028

第16条[民事诉讼的问责]/ 028

第17条[民事诉讼问责分配的通常规则]/ 030

第18条[合同纠纷代理权纠纷的举证责任]/ 031

第19条[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032

第20条[劳动争议事件的举证责任]/ 035

第21条[执行异议申诉的问责]/ 036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问责/ 037

第22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通常规则]/ 037

第23条[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039

第24条[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 041

第三章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 043

第1节刑事诉讼证据披露/ 043

第25条[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阅卷功能]/ 043

第26条[辩护人披露无罪证据]/ 046

第27条[举行审前会议的情况]/ 047

第28条[关于审前会议证据的一些事项]/ 048

第2节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 050

第29条[民事诉讼举证通知]/ 050

第30条[一般程序举证期限]/ 052

第31条[简易程序举证期限]/ 053

第32条[延长举证期限]/ 055

第三十三条[重新明确举证期限]/ 057

第34条[逾期证据提交的结果]/ 059

第35条[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的举证]/ 061

第36条[开始证据交换]/ 062

第37条[交换证据的时间]/ 063

第38条[重新交换证据]/ 064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笔录]/ 065

第40条[交换证据的效力]/ 066

第41条[提交和登记证据材料]/ 068

第3节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 069

第42条[行政诉讼举证通知]/ 069

第43条[行政诉讼举证期限]/ 070

第44条[延长举证期限]/ 071

第45条[举证延期和证据补充]/ 073

第46条[逾期举证的结果及其例外]/ 074

第47条[开始证据交换]/ 076

第48条[交换证据的效力]/ 076

第四章举证/ 078

第一节通常规定/ 078

第49条[举证的通常规定]/ 078

第50条[举证顺序]/ 080

第51条[证人鉴定人作证的方法]/ 081

第五十二条[问题的要求]/ 082

第53条[证人退庭]/ 085

第54条[保护证人]/ 086

第二节实物证据的出示/ 088

第五十五条[出示物证]/ 088

第56条[出示书证]/ 090

第57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提示]/ 093

第58条[出示外语书证或视听资料]/ 095

第三节实物证据的鉴定和鉴定/ 096

第59条[物证的识别]/ 096

第60条[识别书证]/ 098

第6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和法院根据职权委托鉴定]/ 101

第62条[再鉴定申请]/ 103

第63条[申请再鉴定的理由]/ 104

第四节证人出庭作证/ 106

第64条[证人资格]/ 106

第65条[证人出庭作证义务]/ 108

第六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 110

第67条[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 112

第68条[证人出庭例外]/ 113

第69条[证人身份确认和保证书签名]/ 115

第七十条[证人作证的方法]/ 117

第七十一条[人民警察或侦查事务人员出庭作证]/ 119

第五节鉴定人出庭作证/ 121

第七十二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121

第七十三条[鉴定人身份确认和保证书签名]/ 122

第六节新证据/ 123

第74条[刑事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123

第七十五条[刑事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125

第七十六条[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证据]/ 126

第七十七条[民事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 127

第七十八条[行政诉讼中的新证据]/ 129

第五章人民法院证据和证据保全/ 131

第一节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131

第79条[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权]/ 131

第80条[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要求]/ 134

第81条[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136

第82条[取证申请的解决]/ 139

第83条[根据人民法院职权取证]/ 140

第84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方法]/ 143

第85条[勘查现场]/ 146

第86条[委托检查]/ 149

第87条[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提取证据]/ 150

第八十八条[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证据]/ 151

第89条[司法合作中的调查取证]/ 152

第90条[未成年被告人状况的调查]/ 153

第二节证据保全/ 155

第九十一条[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155

第九十二条[提交和解决证据保全申请]/ 156

第九十三条[维护措施]/ 159

第六章质量证明/ 161

第94条[法庭质量证明要求]/ 161

第95条[质量证明书的复印件]/ 163

第96条[质量证明的顺序]/ 165

第97条[被告人对质]/ 167

第98条[鉴定意见质量证明书和专家辅助人员出庭]/ 168

第九十九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质量证明]/ 172

第七章证据的审评/ 174

第一节通常规定/ 174

第100条[证据审查评价的通常要求]/ 174

第100条[证据相关性的审查评价]/ 176

第102条[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评价]/ 180

第130条[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评价]/ 183

第140条[对证据的异议及其解决]/ 185

第105条[对证据管理者不利的估计]/ 186

第106条[采纳或排除证据的理由证明]/ 187

第2节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 190

第107条[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 190

第108条[排除非法取得的重复供述及其例外]/ 193

第109条[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其审查]/ 195

第110条[启动和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97

第110条[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说明]/ 200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面证词和书面合法性说明]/ 203

第一百一十三条[二审程序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 204

第一百一十四条[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 207

第三节物证书证审评/ 209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证书证审评]/ 209

第一百一十六条[说明书的审查评价]/ 212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文书证的审评]/ 213

第一百一十八条[事件证明资料的审评]/ 215

第一百一十九条[被告人年龄说明资料的审查评价]/ 216

第120条[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说明资料的审查评价]/ 217

第四节证人证词和当事人陈述的审评/ 218

第一百二十一条[证人证言的审评]/ 218

第120条[书面证词审查评价]/ 222

第120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评价]/ 224

第124条[被告人翻译的审评]/ 227

第125条[供述和实物证据的相互确证]/ 229

第126条[受害者陈述的审查评价]/ 230

第127条[民事当事人陈述的审评]/ 231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评/ 232

第120条[鉴定意见的审查评价]/ 232

第120条[检查报告的审查评价]/ 236

第六节笔录的审评/ 237

第130条[勘查笔录的审评]/ 237

第130条[识别笔录的审评]/ 240

第132条[现场笔录的审评]/ 243

第7节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审查评价/ 244

第130条[视听资料审评的副本]/ 244

第140条[视听资料审评后排除]/ 246

第135条[电子数据审查评价]/ 247

第八节其他规定/ 250

第一百三十六条[技术搜查措施收集证据的审查评价]/ 250

第一百三十七条[行政执法证据、监察证据的审查评价]/ 252

第一百三十八条[不能用于说明行政行为的合法证据]/ 253

第130条[行政程序中未提供的证据的审查评价]/ 255

第140条[审查为达成调解或和解而商定的事实]/ 256

第140条[审查海外证据资料]/ 257

第八章说明标准/ 259

第140条[刑事诉讼的说明标准]/ 259

第143条[使用间接证据定罪的条件]/ 263

第140条[民事诉讼的说明标准]/ 265

第145条[民事诉讼中特别事实的说明标准]/ 266

第146条[行政诉讼的说明标准]/ 267

第九章附则/ 269

第147条[生效]/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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