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牡丹江:完整地方性法规 夯实消防从业基础
本篇文章709字,读完约2分钟
东北网9月3日从牡丹江市消防救援队获悉,6月18日,我省充分考虑了消防体制改革、消防执法改革的要求,编纂了原来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新编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处理了原《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强了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性法规体系,更好地发挥了对全省消防工作的指导,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 ,新编纂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根据原《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编纂了10条,删除了7条,增加了1条。 第6条:任何单位和个体都有权通报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并有权控告和维持消防安全。 任何单位和成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事业的义务。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者,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组织,制定和执行防火安全条约,开展消防推进,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公民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常识和避难技能,安全使用火,用电,用煤气,增强自我防卫、自助和相互救助能力。 第二十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所实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防火知识、防火避难避难教育,制定火灾应急避难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 上述场所住宿使用的房间禁止使用明火,使用电器时必须严格监督。
而且,新编纂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调整并完善了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助机构、公安机关、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的部门和铁路、航运、民航消防职责。 调整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确定了可以开展消防推进教育的消防工作职责。 删除公共凝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时,必须保证避难通道畅通、楼梯间、公共通道保管物品、法律责任的一致性等。
标题:热点:牡丹江:完整地方性法规 夯实消防从业基础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330/44712.html
下一篇:热点:文旅部举办优秀剧目展演展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