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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以下寻找受害者的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有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1)随便殴打他人,情节不好的情况(2)追踪、监听、辱骂、胁迫、情节不好的情况(3)强迫或任意 (四)在公共场所捣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张某、陈某集团暴行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判决书
( )下巴10刑终62号
原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于去年12月9日因故意破坏财物被刑事拘留,于去年1月14日被捕。 现在被关押在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赦某,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因涉嫌于年1月17日故意破坏财物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接受了保候审。 年1月19日因涉嫌集体暴行被荆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该22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 现在被关押在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因涉嫌于年2月10日故意破坏财物而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年1月19日因涉嫌集体暴行被荆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该22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 现在被关押在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黄某因涉嫌于年12月30日故意破坏财物而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年1月14日被监视居住。 年1月19日因涉嫌集体暴行被荆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该22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 现在被关押在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
律师李某,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邹某因涉嫌于年1月19日故意破坏财物而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年1月19日因涉嫌集体暴行被荆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该22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 现在被关押在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
律师陈某,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原审被告张某、黄某、陈某、姜某、邹某集体暴行罪的案件,于去年1月23日作出()鄂1003刑初176号刑事判决。 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张某、陈某、姜某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院审理本案。 经过阅卷核实所有案件的证据,依法分别审问上诉人张某、陈某、姜某及原审其他同案被告人,听取各自的上诉和辩解意见,审查上诉人张某、陈某及原审被告黄某、邹某的辩护人各自提出的书面辩护意见,并 这件事经过议院评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审理结束了。
原审判决是去年6月29日丁某和龙某乘坐左某1驾驶的苏A×; ×; ×; ×; ×; 小型轿车向张某两家商谈工程的最后一笔钱。 张某(张某2的孩子)被告人黄某、陈某、姜某及廖某、强某(另案解决)、陈某邀请被告人邹某和樊某(另案解决)、廖某邀请赵某,共计9人分别有预先准备的长柄刀、斩刀等器械。 张某被告看见张某2和丁某等人无法就工程结算进行协商,请陈某等人插手(指打人),张某2见状,开苏A×。 ×; ×; ×; ×; 小型轿车计划送丁某、龙某、左某1,被告人张某等9人分别武装拦住这辆轿车,张某、黄某、姜某、邹某等武装打这辆轿车,左某1人指持枪打车的人、黄某、姜某。 龙某损伤程度为两处轻微伤,左某1损伤程度为两处轻微伤,苏A×; ×; ×; ×; ×; 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是9255元。
事件后,被告人陈某、邹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黄某被告、姜某被告来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原审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一审审判中举证、质量证明的公安机关案件和逮捕、案件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李某、张某1、丁某、王某等人的证词、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陈某、姜某、邹某武装遭到集体暴行,车辆受损,两人轻微受伤,其行为均构成集体暴行罪,必须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可以在该法庭上亲自认罪,酌情受到从轻处罚。 黄某、陈某、姜某、邹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另外陈某、邹某有自首的情节,黄某、姜某在事件后忠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可以受到轻微的处罚。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某犯有集体暴行罪。 二、被告人黄某犯集体暴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三、被告人陈某犯集体暴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姜某犯集体暴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五、被告人邹某犯集体暴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张某提出上诉理由:对方一行首先持枪向我家砍刀具绑架了我父亲,我才停下车来呼吁救出我父亲,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其辩护人主张,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张某没有集体暴行的犯罪动机,关于原判定性不完备、枪支鉴定意见的事实错误,因此要求将案件送回一审法院再审。
上诉人陈某提出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对其量刑畸形严重,要求适用一年徒刑或缓刑。
其辩护人主张,本案由债务纠纷引起,双方不追究互相殴打的责任,陈某的行为不符合集体殴打的犯罪构成,本案故意破坏财物罪,原判必须规定认定罪名错误 陈某角色小,从犯,有自首情节,应该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原判太重。
上诉人姜某提出上诉理由:事先不知道张某叫什么来帮忙,事后知道是工程价款的事件。 一审法院对那个量刑太重了。
原审被告黄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辩护意见:本案发生在社会公共场合,黄某的行为不是集体暴行罪,而是故意破坏财物罪,原判不当。 黄某是本案从犯,事件后认罪态度良好,请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邹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辩护意见:本案由民事纠纷发生,双方互无协议,不能互相吵架,邹某的行为不构成集体吵架罪,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据审理,2012年12月下旬,上诉人张某父亲张某2承担了公安县人李某分包的公安县毛家港镇新农村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完成后,李某多次向张某2结算工程款100余万元,直到年1月,李 在这期间,张某曾帮父亲要工程最后的钱和李某争吵。 年6月28日,张某2和李某再次在电话上争论工程最后一笔钱,李答应第二天去张某2家商量工程最后一笔钱的事,张某2告诉儿子张某去那家。 上诉人张某害怕李某带人报复其家,立即给上诉人陈某、姜某、原审被告黄某、廖某、强某(另案解决)等打电话,通知其父亲工程款与人之间发生纠纷,并于第二天向上述人员请求其家支援。 因此,张某事先在家里准备了钢管、菜刀、斧头等凶器,请人打了几把刀。 年6月29日上午,张某再次给陈某、黄某、姜某及廖某等人打电话求助,陈某随后邀请原审被告邹某和樊某(别案解决),廖某邀请赵某(绰号黄帅,别案解决)向张某求助。 之后,张某车连接了陈某、黄某和廖某、赵某等,中途与赶到纪某安家岔路口附近等待的邹某、樊某和姜某等汇合。 张某到家不久,强某拿着菜刀赶到了张某家。 张某与上述邀请的人员合作,每9人拿着预先准备好的凶器在张某两家等待李某等人的到来。 当天上午,李某有事去不了张某两家,那位任命项目经理丁某和员工龙某向张家商量工程的最后一件事,龙某请左某一辆开那辆苏A×。 ×; ×; ×; ×; 轿车离开公安县开往张某两家。 龙,左某2在荆州站附近接丁某后,3人于当天中午到达荆州区纪南镇枣林村3组张某2家。 之后,丁某就工程最后的钱和张某2商量了一下,张某2请丁某、龙某等人在家吃饭。 这时,上诉人张某过去把龙某手里的碗倒过来抓在桌子上。 两人马上发生冲突,旁边的黄某、陈某等人全副武装包围了。 张某2怕事情变大,打算亲自开龙某的车送丁某、龙某、左某13人。 张某2启动车辆准备送丁某3人时,张某指示黄某等人停下那辆车打。 之后,邹某、黄某、姜某、赵某等人先后拿着关某刀打轿车,张某也拿着刀打车,砍了龙某的左手。 左某1见状马上从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取出模拟手枪,警告弄坏车的人,张某、黄某、姜某、邹某等人四散奔向见状。 龙某从左某1接过枪后,与左某1、丁某下车分别逃跑,张某、黄某、姜某、邹某及张某2随后追上龙某和左某1·2人,追上水田边,张某、黄某、姜某、邹某及樊某分别拿刀向龙某。 之后,龙某和张某两点分别用电话报警。 经过鉴定,被破坏的苏A×; ×; ×; ×; ×; 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是9255元。 龙某、左某1损伤程度分别为2处轻微伤。
而且事件后,公安机关从左某1的背包中没收了冰毒5.03克、猎人1支、龙某车内1支银色发令枪、2发军用手枪等,从张某2手中提取了黑色模拟手枪1支。 提取的这个模拟手枪系龙某以4200元从网上购买,事件当天由左某1携带采用。 后来鉴定发现,这把枪不具备任何性能,没有被视为枪。 没收的两颗子弹是国产92式9毫米方式的手枪弹,被认定为直接弹药。
另外,龙某、左某12人因吸毒中毒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事件后,经公安机关对龙某、左某1进行甲基安非他命尿检查,检查结果为阳性,后两人分别被迫戒毒。
陈某被告和邹某被告于事件发生后的年1月17日和1月19日投票给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黄某被告、姜某被告在审判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案件、逮捕、案件经过等书证。 现场调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扣押品清单笔录和识别照片的证人张某2、李某、丁某、龙某、左某1、张某1、王某等的证言通话日志相关联破损的汽车价格认证意见书龙某、左某1的损伤检查司法鉴定相关枪、弹药鉴定及其他鉴定 相关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由法庭出示,经质量证明,在本院依法全面审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一事实和所列证据。
将上诉人张某、陈某、姜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上诉人张某、陈某和原审被告黄某、邹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比较,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解评价如下。
上诉人张某关于对方一行先持枪向我家砍刀绑架父亲的事,我才停下车来呼吁救出我父亲。 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和辩护律师对本案枪的鉴定意见提出的事实错误的辩护意见。
调查发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上诉人张某的父亲张某2和李某之间在工程的最后结算上有争议,但两人之间没有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李某没有表明拒绝这项工程的最后一笔钱,对张某2及其家人进行暴力和威胁 但是,龙某等人在和张某2商量工程款的过程中,首先不是当场枪械对张某2及其家人施加暴力威胁,对张某2的人身自由施加限制,而是在张某2与龙某发生冲突后,张某2亲自开车送丁某等人,张某说的父亲张某2 相反,上诉人张某为了报复对方,事先准备好了他人凶器,首先引起事件,让同伴伤车,显然有报复他人的犯罪意图,其行为完全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所具备的正义、合法性的本质属性不同 另外,对本案涉案枪的鉴定意见是事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发送检查,鉴定机关依法作出的客观科学结论,上诉人张某在搜查阶段没有对该鉴定意见依法提出再鉴定申请,辩护人也辩驳了这一鉴定 因此,申诉人张某认为其行为是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和辩护律师提出本案涉案枪支鉴定结论错误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用。
上诉人陈某及上诉人张某的辩护人及原审被告黄某、邹某及其辩护人每人平均提出本案双方集体暴行的协议,本案不得规定集体暴行罪,不得提出原判性不恰当的辩护意见。
调查发现,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首先,事件当天,丁某、龙某等三人去张某家,接受李某的任命和张某的父亲张某2商量工程的最终结算,没有互相殴打的主观故意和目的性。 其次,丁某等3人没有准备就工程最后结算与张某2进行协商时,张某等立即冲进去打破龙某的车辆,丁某、龙某等也没有实施与张某等互相吵架的行为。 其三,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暴行必须追究双方发生争吵的刑事责任,但原判只追究原审被告张某一方的刑事责任,没有追究另一方丁某、龙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原判以集体暴行罪追究原审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判有罪。 因此,上诉人陈某及上诉人张某的辩护人及原审被告黄某、邹某及其辩护人辩论的本案不得规定集体暴行罪,原判定性不当的辩护意见成立并通过。
在本院,上诉人张某、陈某、姜某及原审被告黄某、邹某等什么都没发生,互相纠缠,放置社会公共秩序,用暴力方法任意破坏他人车辆,财物损伤价值九千余元,情节严重,武装擅自殴打他人 本案的相对方丁某、龙某等人没有集体暴行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互相殴打的行为,因此原判以集体暴行罪将本案的各被告人定罪,定罪不当,本院予以修正。 因此,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原判被不当定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并被采用。 上诉人张某起初邀请许多人武装殴打他人,指示同伴破坏车辆,在共同犯罪中发挥首要作用,是本案主犯,而且事件后拒绝认罪,主观恶性很深,必须依法受到重罚。 上诉人陈某、姜某及原审被告黄某、邹某等人应邀后,积极参与犯罪实施,捣毁车辆,擅自殴打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从犯,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邹某有投票自首的情节,黄某、姜某 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一个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由于适用法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鄂1003刑初17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犯寻找死者发生事件,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1日延期至刑期1日,即年12月9日至年7月8日。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犯找死者闹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1日延期至刑期1日,即年1月22日至年7月21日。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犯找死者闹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1日延期至刑期1日,即年1月22日至年8月21日。
五、原审被告黄某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1日延期至刑期1日,即年1月22日至年8月5日。
六、原审被告邹姓犯有牺牲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1日延期至刑期1日,即年1月22日至年7月21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军平
陪审员张愿
陪审员曹磊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官田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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