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篇文章500字,读完约1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用发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院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离庭的,可以根据解约解决。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北京中潮投资有限企业商业快速发展分企业与李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2012 )顺民初字第12735号
原告北京中潮投资有限企业商业迅速发展分企业,居住地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被告,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
我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潮投资有限企业商业快速发展分企业和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原告北京中潮投资有限企业商业快速发展分企业在我院发票上被传唤,因此没有正当理由无法向法院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通过解约解决。
二、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京顺劳动仲裁字( 2012 )第4147号裁决书即日生效。
事件受益费10元,原告北京中潮投资有限企业商业迅速发展成为企业负担(已交付)。
评委罗旭华
人民陪审员赵光玉
人民陪审员杨凤利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官郭治宇
标题: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329/44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