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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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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猥亵走私罪】以营利或引渡为目的走私猥亵电影、录像带、磁带、照片、出版物或其他猥亵物品情况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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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走私罪】逃避海关监督管理进口国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独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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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犯前两项罪的,对机关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前两项规定处罚。

林某走私废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判决书

( )关于01刑初9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福建瀛润塑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瀛润企业),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江阴集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某。

诉讼代表:林某1,瀛润企业员工。

律师李某、王某、福建省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某被告,高中文化程度,现在住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因涉嫌走私废弃物,于去年10月25日被福清海关通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30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第二天,我在福清海关通缉局接受了审查。 年6月19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年8月22日本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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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黄某、吴某、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榎检察院检察刑事诉讼[]1号的起诉书中,被告单位福建瀛润塑业有限企业、被告人林某涉嫌走私废弃物罪,于去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议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让检察官李隈、代理检察官出庭支持刘维出庭公诉,被告单位福建瀛润塑业有限企业诉讼代理人林某1及其辩护人李某、王某、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来到法院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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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福建瀛润塑业有限企业是以废塑科再生颗粒的生产、销售为主,具有相关环评资格的私营公司。 这家企业主要以从海外进口的废塑料为生产的原材料。 年7月,生产该公司主要原材料乙烯聚合物的废料和下脚料(低密度乙烯聚合物,简称废pe膜)的“固体废弃物进口许可证”的金额几乎已满。 为了处理公司的原材料不足问题,时任瀛润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被告人林某向下属员工假报了从国外购买的本来应该采用上述许可证的废pe薄膜,进口货物品名假报了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和下脚费,该企业还假报了很多额的假 同年8月2日,上述货物在福州保税区海关检查,在中国检查认证集团福建有限企业检查,上述2票货物的主要成分是聚乙烯( 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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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4日,林某被告亲自投票给福清海关,忠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提出瀛润企业于年7月8日以同样方法走私了5箱进口废旧pe胶卷,107.73吨。

与上述指控相比,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并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由被告机关福建瀛润塑业有限企业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采用假报品名的方法,进口473.75吨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2款、第3款、第30条、犯罪事实 林某系瀛润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本案的策划和组织者,其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法》第150条第2款、第3项、第31条,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必须以走私废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性 林某被告犯罪后,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是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请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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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福建瀛润塑业有限企业诉讼代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李某、王某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单位福建瀛润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废物走私罪,但主观恶性小,客观上自愿纳税,且自愿认罪处罚,依法向贵院被告单位罚款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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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被告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自己承认了罪行。

辩护人黄某、吴某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通过法定或酌量减轻处罚情节,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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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一贯服从纪律,表现良好,由这次犯罪系统的紧急性、一时混乱引起,法律意识淡薄也离不开。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1、被告人走私的是pe货物,这是国家允许进口的塑料制品,不是国家禁止流入的产业废弃物,没有毒性和危害性。 而且,大部分走私货物被没收,没有造成危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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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逃避缴纳废税,国家税收没有损失。 3 .走私行为涉及的货物金额只有150余万元,属于非暴力轻犯罪,没有社会危险性。 4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被剥夺了自由,但积极协助海关把废物归还国外,不能归还的,出具委托书出售废塑料,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 5、被告人及其所在企业已经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国内进口类似货物相关事件的解决案例相比,可以给予较轻的处罚。 三、被告人自己从海外回来投票给福清海关,有诚实供述的情节,这种自首情节大大降低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 四、公司经营离不开被告人,一旦被拘留,公司就会陷入群龙无首破产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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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被告人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请议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减轻量刑,适用缓刑。

审理表明福建瀛润塑业有限企业是以废塑科再生颗粒的生产、销售为主,具有相关环评资格的民营企业。 该企业主要以从海外进口的废塑料为生产的原材料。 年7月,生产该公司主要原材料乙烯聚合物的废料和下脚料(低密度乙烯聚合物,简称废pe膜)的“固体废弃物进口许可证”的金额几乎已满。 为了处理公司的原材料不足问题,时任瀛润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被告人林某向下属员工假报了从国外购买的本来应该采用上述许可证的废pe薄膜,进口货物品名假报了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和下脚费,该企业还假报了很多额的假 同年8月2日,上述货物在福州保税区海关被没收。 经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企业检验,上述两票货物的主要成分是聚乙烯( 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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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4日,林某被告亲自投票给福清海关,忠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提出瀛润企业于年7月8日以同样方法走私了5箱进口废旧pe胶卷,107.73吨。 事件发生后,海关通缉部门先出售经审查谈判案的废塑料,拍卖金99.2万元,目前暂时存入福清海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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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出,由审判证据提出,质量证明书的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检查的涉案废pe膜实物(照片)等物证林某利被告通过福建瀛润塑业有限企业,林某被告对下属员工,采用从国外购买的本来废pe膜许可证,进口货物品名假报其他塑料的废料和下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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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被告单位福建瀛润塑业有限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检查合格的相关文件、提取海关部门涉案货物的报关单、装箱单、采购合同、租赁发票、代理报关委托书、纳税证明书、公账户交易明细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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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证: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说明、扣押清单、相关资料等证明被告人林某走私进口废塑料的事实和相关物品已先行出售解决。

4、证某、4、王某、4、游某、4、吴某、4等证词和鉴定笔录:证明被告人林某利通过被告单位福建瀛润塑业有限企业,走私进口废塑料。

5、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企业颁发的《检验证书》、

7、闽中证()数鉴字第10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附鉴定CD1张。

8、案件侦查和证明被告人林某在案件中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是合法的,且可以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确认。

我院由被告单位福建瀛润塑业有限企业逃避海关监管,采用假报品名的方法,进口473.75吨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由被告人林某系瀛润企业直接负责 林某被告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没有颁发乙烯聚合物废碎料和下脚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适用该企业还有很多额度的其他塑料废碎料和下脚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制作虚假的报关用证书。 在本案的审理中,如实供述犯下的事实,亲自认罪,确实具有认罪、忏悔的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关于适用缓刑和罚款的量刑提案 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2款、第3款、第31条、第67条、第7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作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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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单位福建瀛润塑业有限企业犯有废物走私罪,判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罚款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其中,涉案被查封废塑料拍卖金人民币99.2万元,暂时保存福清海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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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林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并科。 (从执行宽限期限制、判决明确之日起计算,罚款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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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原件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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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卢秋华

陪审员张俊

陪审员刘善治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官卢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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