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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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新闻,行政机关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了答复。
区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粤行终端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男,身份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迟某、苏某均为黑龙江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街*号快速发展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方某,局长。
上诉人区某在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政府新闻公开行政纠纷案件中,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行第8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理本案,现审理结束。
原审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企业)发行了《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新闻进行自我调查的通知》,并对相关方面提供的消息 2004年12月4日,科龙企业向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交了《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新闻自我检查报告》,咨询广东快速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城市广场分行(原广东快速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第二营业部),2004年11月 这份自我检查报告中没有广东快速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城市广场分行出具的科龙企业未结算保证书新闻和科龙企业在这一行出具美元保证书,现附上该行没有2.769147亿美元未结算保证书的证明。 年6月29日,原告区某与上述《自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企业担保新闻的通知》第一项相关的未结算保证书引起了与之相关的7.29项目,造成人身自由、经济利益、名誉声誉等重大损失,报道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年6月30日收到上述申请,于年7月17日向原告区某某发行了广东证监函[]653号《关于申请延期回答监督新闻公开的一些事项的信》,原告区某某申请公开的新闻相关资料截止到2004年底 年8月4日,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编制了广东证监书[]745号《申请公开监督新闻若干事项答卷》。 文案如下:一、该局从未取得与上述“自检广东科龙电器株式会社保证新闻的通知”相关的未结算保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复印件。 也没有得到。 二、2004年11月,该局收到了反映科龙企业关系状况的资料。 这份资料显示科龙企业在广东快速发展银行的第二营业部有未结算保证书27691.47万美元。 对此,该局上市企业监督管理2于2004年12月1日向科龙企业发出了《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几个事项自查通知》,要求科龙企业自查是否有上述未公开担保的几个事项 根据科龙企业的自我检查报告和广东快速发展银行发行的说明资料,该局没有发现科龙企业存在未结算保证书27691.47万美元。 三、原告区某在新闻公开申请书上提交上述未结算保证书引起7.29项目,根据国务院颁发给原告区某的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07]17号,18号),国务院通过行政复议认定,中国证监会对科龙企业 年8月10日,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原告区某邮寄了这份答卷。 原告区某对这个回答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被告于年8月4日编写的广东证监书[]745号《申请公开监督新闻的一些事项答卷》; 二、被告履行政府新闻公开的法定义务,立即向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新闻( 2004年12月1日被告向科龙企业颁发了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企业担保新闻关于自我检查的通知》第一项相关的未结算保证书,金融机构:广东
此外,国务院国复[2007]17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是原告区某不服中国证监会,维持该会证监察处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证监会复议决定[2006]27号行政复议决定,应向国务院申请最终 这个行政复议裁决书反映了中国证监会对原告区某进行行政处罚是科龙企业从2002年到2004年没有按规定发布新闻等违法行为。 该行政复议裁决书中存在上述科龙企业27691.47万美元的未结算保证书,中国证监会对原告区某进行行政处罚没有反映与该保证书相比较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区某在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并留下科龙企业27691.47万美元的未结算保证书的政府新闻与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有关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认为,经过审计,没有获得过上述政府新闻及原告区某申请取得的与该政府新闻相关的消息,原告区某因不存在上述政府新闻而无法提供原告区某申请取得的政府消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被告在回答中表示,对科龙企业自我调查27691.47万美元的未结算保证书新闻的经过,科龙企业27691.47万美元的未结算保证书新闻不存在的理由,原告区某申请取得政府新闻时相关的事项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在诉讼中提供的《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企业担保新闻关于自我检查的通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企业担保新闻自我检查报告》、广东快速发展银行深圳市广场分行发行科龙企业同行的“未结算担保” 原告区某诉讼提供的国务院国复[2007]17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无法说明存在科龙企业27691.47万美元未结算保证书消息的事实。 因此,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原告区某申请得到政府新闻的答复,也证明了有相关事实依据、不能提供的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第24条的规定办理延长答复期限的手续。 原告区某认为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隐瞒了政府新闻未公开的主张,不会根据不足录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政府新闻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区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向本院上诉:一、一审法院认定科龙企业27691.47万美元无未结算保证书新闻错误。 二、一审法院不允许拿出证据违法。 三、一审法院不允许证人出庭,手续违法。 四、请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的复议决定。 综上,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上诉人编制的广东证监书[]745号《撤销监督新闻公开申请的一些事项答卷》三、要求上诉人履行政府新闻公开的法定义务。 四、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二审答辩称,一、不存在未结算保证书。 1、我局从未取得上诉人所说的未结算保证书原件等相关情况。 2 .根据科龙企业的自我检查报告和广东快速发展银行发行的说明资料,科龙企业没有未结算保证书金额为27691.47万美元的情况。 3、上诉人提供的国务院国复[2007]17号《行政复议裁决书》,调查的案件不是未结算保证书问题。 二、我局允许法制部门的两名员工出庭应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三、上诉人申请有关文件资料的调动和有关人员出庭作证的需要不符合法律规定。 1、上诉人申请人调动的消息与本案无关。 2 .对不存在的未结算保证书问题不负举证责任。 3、我局通知上诉人未取得未结算保证书,确定提交相关证据佐证,相关人员无需出庭作证。 以上驳回上诉,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过审查,依法确认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还明确表示,一、年11月25日,原审法院向区某制作了()穗中法行第826号《通知书》,不允许区某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二、年11月25日,原审法院决定区某编制()穗中法行首字第826号《决定书》,不允许区某调查相关证据的收集申请。 三、年12月1日,原审法院向区某编写了()穗中法行第826号《复议决定书》,复议维持不允许区某调查要求收集相关证据的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政府新闻公开行政纠纷。 二审争论的焦点是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编写的广东证监书[]745号《监督新闻公开申请几个事项答卷》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新闻,行政机关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回答: … …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或者不存在该政府新闻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对于可以确认该政府消息的公开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法。 … … 在本案中,上诉人区某向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申请公开政府新闻,要求公开科龙企业27691.47万美元未结算保证书的保证人印章、被保证人新闻、保证书复印件、保证书来源和保证书发行时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经过审计回答不存在上述消息,2004年11月收到的情况反映资料证明科龙企业在广东快速发展银行第二营业部只有未结算保证书27691.47万美元 该局曾经对涉案未结算保证书的几个事项向科龙企业进行了调查,根据科龙企业提交的自我检查报告和广东快速发展银行出具的说明资料,该局没有发现涉案未结算保证书,某某也存在涉案未结算保证书 因此,无法说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取得了涉案未结算保证书。 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区某提交本案被指控的广东证监书[]745号《监督新闻公开申请若干事项答卷》,告知区某不能提供公开申请的消息,并非不当。 区某认定一审法院无科龙企业涉案未结算保证书新闻错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录用。
关于区某在一审期间向原审法院申请提取相关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原审法院向区某分别提交了不许可的通知书、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写明了不许可的理由,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区某一审法院不允许证据调动,不允许证人出庭,手续违法,理由不成立,本院不录用。
如上所述,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必须依法维持。 某上诉要求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的,本院依法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的受益费为50元,照顾上诉人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红梅
带评委庆海
评委方丽达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董妈妈青
书记官朱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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