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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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是指具有专家信息或专家资格,在法庭上提供专家意见的人,刑事诉讼法关于专家证人的法律条款比较简单,司法实践对专家证人的诉讼极强,为了应对司法实践的诉讼, 《规章》和《规定》比较有效地弥补了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保障性不足的问题。
首先初步确定了专家证人的资格标准。 专家证人不得作为鉴定人参加案件。 这是因为专家证人必须协助法庭证明双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是对鉴定人知识的补充,显然与鉴定人不同。 通过禁止条款限定专家证人的准入门槛,取消被鉴定人的资格,违反相关职业道德,确定不具有相关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回避情况的相关主体,不得作为专家证人参加案件。 另外,出庭专家的证人人数受到确定限制,除了提出很多鉴定意见外,通常出庭专家的证人不得超过2名。
其次,仔细探索了专家证人出庭的作用范围。 专家证人出庭的任务仅限于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的质量证明和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出庭专家证人不是与某种具体的鉴定意见进行比较,而是提出某种犯罪行为的优势、规则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大量出现的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以外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时,例如将出示专业问题的证据资料等纳入规定,期待在严格适用法律和满足案件诉讼之间取得平衡
最后,对专家证人出庭审查程序施加了严格的限制。 辩护双方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但批准权在法庭上。 辩护双方在证明申请理由的基础上,可以向法庭提出专家证人出庭的请求。 法庭审查后判断必要时,必须通知相关专家证人出庭。 因此,专家证人能否出庭完全取决于法庭的审查,有效避免不合格的专业知识影响法庭的负面效果。
当然,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新生制度还有很多不足,因此在今后制度的完整过程中,结合现在中国司法实践的诉求,要点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确定专家证人的资格标准。 专家证人是就某行业的专业性问题向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的人,因此作为专家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 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出庭的专家证人多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鉴定机关的鉴定专家及大学教授等。 但是,在诉讼中,专家证人本质上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其职责是说明和证明案件中的专业问题。 这是因为对专家证人的素质要求不太严格,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接受高等教育。 在相关行业有很多经验、特殊技能或知识储备的人也可以赋予专家证人的作用。 对此,可以参考《规定》进行细分,通过禁止条款基本上限定专家证人的准入阈值。 不是简单列举满足专家资格的条件,而是具备事件所需学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就专业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是进一步确定专家证人出庭意见的解释力。 刑事诉讼法和两种较高的司法解释正式确认和扩展了专家证人参与案件的方法,但专家证人关于出庭意见的解释力的规定依然模糊,司法实践中关于专家证人出庭意见的解释力的认定产生了不统一。 另一方面,辽宁省的《刑事案件专家辅助者出庭若干问题的联合议事录》和浙江省的《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的出庭规定(试行)》等地方性规定似乎积极解读了专家证人出庭意见的说明力。 另一方面,江苏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座谈纪要》明确限制了专家证人出庭意见的说明力,以补充检方的申诉意见或辩护方的辩护意见 各地司法机关解读专家证人出庭意见解释力的大小差异,在司法实践中,有专家证人的出庭意见解释力很强,认为推翻原来的鉴定意见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司法机关,也有专家证人的出庭意见解释力很弱,单独确定方案的 理论界对专家证人出庭意见的解释力有很多争论,司法实践中对专家证人出庭意见的相关解释力的正确认定有紧迫的诉讼,因此笔者回到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制定了英美证据法的有限可使用规则(有部分证据
是进一步决定专家证人出庭审查程序。 为了比较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对专家证人出庭手续进行分类规定。 刑事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范围非常广,不仅生物、化学、法医学等以前传入专业行业,还有电子等高新技术新兴领域,专业性多,杂音标准不同,因此应对不同专家证人的出庭采取不同的审查步骤 诉讼中,在比较简单、争议少、不存在百家争鸣情况的专业问题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简便迅速且比较缓慢的审查程序,允许专家证人出庭进行解释和证明,排除合理的怀疑。 对多而杂、难、非黑即白的专业问题,可以采取综合慎重和比较严格的审查步骤,由专家证人出庭提供意见,接受咨询,将其意见作为定罪的重要参考。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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