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银团贷款中代理行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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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是指一个或多个银行牵头(牵引行),多个银行参与(参与行)构成银行集团,根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以及贷款条件,通过一个代理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整理银团贷款中参贷银行和代理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有助于加强参贷银行的贷款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借款人在违约时明确相应的救济措施。 本文重点分析了纽约法对银团贷款中代理商责任的定义,仅代表个人观点。
一、受托人责任
根据以前传达的代理理论,代理人必须对委托人承担受托人的责任。 一般来说,受托人的责任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奋义务。 关于银团贷款,法院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明确代理人的责任,而不是根据代理人理论认定代理人的责任。 银团贷款合同一般决定排除代理商的受托人责任。 常见条款规定代理商除了在贷款合同下确定规定的责任外,不承担包括受托人对贷款人的责任在内的其他责任或义务。 年kirschner在摩根大通事件(以下简称摩根事件)中,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确定支持通过贷款合同排除代理商的受托人责任。
另外,贷款合同一般决定对每个贷款人继续独立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不能依赖代理人和其他贷款人。
代理商的合同义务除了决定简单的行政功能(新闻的传达、移交的安排、质押登记的安排等)、简单的请示银行根据参贷比率投票决定重要事项(是否开始对借款人的强制执行)之外,代理商还决定了某种程度的自由裁撤 从以往的判例来看,法院不是对代理商的自由裁量适用更高的审查标准,而是假设代理商的评价是合理的,除非可以说明代理商的评价是武断的、任意的或反复的,否则法院通常支持代理商的评价 也就是说,对于代理商的评价,法院一般不进行再推测。 另外,贷款合同中一般也规定了代理商假定特定事项的权利、信任特定陈述的权利、根据专业建议行动的权利等。
二、银团贷款合同中的具体义务分析
监督借款人履行贷款合同的义务
银团贷款合同一般确定代理人不对任何贷款人或借款人的陈述保证负责,即不负责咨询或监督贷款人或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的满足及其他合同责任的履行。 实际上,代理银行可能知道借款人不能满足贷款条件,但除非规定贷款合同,代理银行通常不警告他们加入贷款银行,也不阻止贷款银行继续贷款业务。
通知义务
代理商的通知义务也同样由贷款合同严格规定。 例如,根据贷款合同,代理商有义务在收到借款人的违约通知后通知参贷银行。 借款人没有发出任何通知,但实际上是违反合同的,如果代理人知道该违约,法院一般也会判断代理人没有将该已知借款人违约的情况通知参加贷项。 此外,贷款合同一般规定代理商除了从签约者那里收到正式通知外,无论实际上是否知道,都不知道相关事实的发生。
疏忽引起的错误陈述
在银团贷款交易中,代理商很可能在与参加贷款的交流中参与借款人的事实陈述。 如果事实陈述错误,代理商根据错误的事实陈述决定造成损失,代理商能追究粗心引起的错误陈述责任吗?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通常尊重合同代理商责任的限定。 也就是说,参贷银行对借款人有独立的尽职调查和独立的持续监督的责任,不能依赖代理人的陈述。
应该观察的是,在少数例子中,贷款合同有关于代理人责任的通常限定,但代理人的陈述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无关,代理人没有陈述的义务,但选择自己陈述(例如陈述特定事项审查贷款合同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隐含义务
在银团贷款合同中,法院一般除了根据合同确定约定的责任外,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大体上不希望在合同中追加确定约定的隐含义务。
在摩根案中,代理商可能实际知道借款人可能不能满足借款条件,但正在安排移交,法院不同意代理商就此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隐含义务。 法院认为,即使是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隐含义务,也必须基于具体的合同条款,但代理人已经判断不承担借款条件及合同人陈述保证方面的责任的,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隐含义务作为借款条件及合同人的
免责条款
银团贷款合同中,一般也加入了对代理商的免责条款。 这种免责条款排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以外引起的任何责任。 从以往的判例来看,法院往往支持免责条款的效力。 也就是说,参贷银行必须追究代理银行的责任,不仅代理银行没有违反合同的具体条款履行特定的义务,还必须进一步说明相应的责任是代理银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评价标准很高,通常很难达到。 在实践中,代理商经常举出充分的证据,说明其善意履行合同义务。 这是因为,即使由于疏忽而发生违约,也不容易判断出这种疏忽达到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 当然,每个例子都有各自例子的具体情况,但一般来说,参加信用行很难突破免责条款对代理行的保护。
三、证券法中的责任
在少数例子中,参贷银行有时试图向代理银行提交基于证券法的诉讼请求,但迄今为止,法院在大部分例子中认定银团贷款不构成证券。 据美国最高法院称revesv.ernst&; young事件规定的证券标准是银团贷款的参加途径比较窄,一般只有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而不是公众开放。 另外,作为银团贷款投资者的参贷银行普遍理解银团贷款是借款而不是证券。 最后,银团贷款通常由货币监理局等专业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这是因为保护公共投资者也不需要被视为证券。
有趣的是,美国法院不是直接认定银团贷款不构成证券,而是在案例中具体评价是否构成与reves事件相关的证券的多因素分解,这给了银团贷款的各参加者一定的不明确性。 但是,事实上,法院认为银团贷款被认定为证券的概率极低。 因此,代理店也几乎不承担证券法上的责任,例如不真实的披露等。
四、原因及总结
纽约法下法院似乎特别尊重银团贷款合同下代理商义务的限定和责任免除,可能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银团贷款的参加者是有专业信息和经验的银行,不是通常的社会大众,法院有理由认为参贷银行和代理银行有能力在合同中通过协商达成各自义务的正确规定。其次,银团贷款市场在纽约非常 如果法院越过贷款合同增加代理商的责任,代理商就会相应提高收取的费用来涵盖风险。 这可能是银团贷款的市场参与者不想接受,但法院应该保护通过这种市场竞争达成的经济比较有效的状态,而不是一个人介入。 最后,银团贷款交易受到专业的金融监督,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比法院对银团贷款更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如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不介入代理银行的义务(例如通过行政法规和意见指导等方法),法院就会同意当事人的意见
有兴趣的是,纽约法院对银团贷款中代理银行责任的定义与其他发达资本市场法院对银团贷款中代理银行责任的定义一致。 例如,在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torreassetfundingltd&; 在anorv.theroyalbankofscotlandPLC事件中,英国高等法院同样支持银团贷款合同中代理商的责任限定和免责条款,同样拒绝增加合同确定规定以外的代理商的义务,同样对许多复杂的金融交易具有隐含意义 这种银团贷款中代理银行对责任规定的不谋而合,在侧面似乎证实了我们对其背后原因的分解,为其他法域处理银团贷款中代理银行的责任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纽约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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