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尾款人”的定金不退是否违规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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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了从“最后的人”那里支付最后的钱。 而且,到“云养猫赚红包”为止,认真计入购物津贴,今年的“双十一销售节”战线拉得很长,很多客户对令人眼花缭乱的网购规则感到疲惫。 随着网络购物的新形式不断出现,各种侵犯客户好处的话题相继出现,如退货的难度、虚假普及、规则坑等。 那么,存款不退款违反法律的规定吗? 虚拟发货,不退货是合法的吗?
1忘记或后悔支付最后的钱,能否退还存款
今年“双十一销售节”战线延长的重要理由之一是,很多网购平台设置了早期支付定金的环节,“冲啊,尾金人”等话题也进行了数次热搜。 几年前顾客支付了定金,但在正式支付结束时反感,想和商家协商返还定金,但由于发生了很多麻烦,今年在支付定金的页面上,对网购平台进行了“支付定金” 那么,存款不退款违反法律的规定吗?
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向对方支付存款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必须货款或收回。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领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加倍返还定金。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也基本沿袭了定金的作用和违反约定后定金的解决方法的规定,可见定金起着保证债务顺利履行的作用。
在此规定下,“双十一销售节”定金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支付货款,如果客户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最终款项,商家不退还定金是合法的,但根据规定,商家返还定金,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在商品发生缺货和质量问题等情况下,客户必须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联系商家将存款返还两倍,要求返还最终款项。
另外,在定金金额的设定中,现在的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是:“定金金额由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基准额的20%。 ”。 民法典第586条也据此进一步确定了超过一部分的效力问题:“存款的金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超过一部分不产生存款的效力。 ”因此,客户在支付定金之前,必须确认要求支付的金额是否超过商品货款的20%,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购物平台的预售活动中,大部分商家都明确表示要支付“订金”而不是“订金”。 事实上,还有客户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和商家闹事的问题。 实际上,“订金”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其作用主要由合同双方约定。 没有约定的话,可以把它理解为预付款。 这与定金不同,因为在客户支付了最终款项后,如果不想购买,或者因为商品有问题而需要退货等情况下,可以申请包括定金在内的全额退款。
2虚拟发货,不退货换成“不”
和往年相比,今年的“双十一销售节”的物流状况大不相同。 考虑到电商、物流公司的技术升级和成熟,“想早点起床退款,发现发货了”等在最终支付日领取货物的情况也不少。 但是,还有一点是商家为了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需要商品定制,所以不能及时发表,所以设定了“虚拟出货”的选项。 除此之外,许多网络购物平台和小程序为了提高顾客的粘度,设计了“寄存闪存购买”、“商品券”、“预约券”等网络形式,某鞋专业平台设计了“鞋券”等形式
现在的法律没有“虚拟发货”等问题的具体规定,但如果商家没有按时发货,或者到了平台上设置的自动收货期限客户还没有收到商品,可以依照客户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书或者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客户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向网购平台、客户协会和相关部门反映。
在“双十一销售节”物流量急剧增加的时间段,商家在商品之后明确记载“特价/大促销商品销售后,不退货”。 这样的条款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答案是需要根据商品的具体类型来看。 客户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运营商有权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邮寄等方法销售商品,客户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且无需证明理由。 但是,下述商品不包括顾客制作的。 除了生动、容易腐败的网上下载或客户开封的音像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前项中记载的商品以外,根据商品的性质,确认了客户购买时不应该退货。 》本规定使用法定排除和约定排除相结合的模型,限制“7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的商品范围。 约定排除适用的商品时,必须根据化妆品、内衣等交易习性、商品的性质等进行测量。 对于上述不应该退货的商品,商家在订单画面的显示位置提示,没有客户的点击确认不能继续购买。
3请注意贪婪小利拼单代购不要被骗
为了进一步折扣商品价格,有些网购平台还设置了“拼写/拼写”模式。 但是,如果选择此模式,通常发运接收周期比未拼写模式长,很容易遇到拼写检查失败或拼写检查后长期不发货的问题。 因为选择这样的模式时,一定要选择官方自营店或旗舰店,店内有“拼写检查失败,费用在××天内返还”等确定的提示条款。 商家在客户下订单后,因自己的原因单方面取消订单或延期发货的问题时,现在的合同法中没有网络购买合同的具体解决办法,通常根据第107条,“当事人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第491条第2款对此表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新闻网络发表的商品或服务新闻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当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出现上述情况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可以一律按照商家的合同违反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可以用各种方法进行维权。
除了在平台上检查拼写外,很多年轻人还流行通过代购购买海外产品。 但是近年来,媒体频繁发表“代购销售假货”“代购卷轴后失踪”等例子,引起了顾客对代购的信任危机。 年发布的电子商务法,无论是大型代购组织还是个人代购,都需要申请相应的营业证据,因此如果客户需要代购海外产品,建议尽量选择免税店、海外授权直营店或有营业证据的代购。 客户需要说明在费用纠纷中与商家交易支付了货款。 这需要注意在交易中留下证据。 首先是聊天记录,支付证明书。 我建议您在付款时添加注释,以更好地说明这笔支出的用途。 总之,在代购海外商品时,为了不发生不必要的费用问题,请不要廉价地选择无证经营者。
另一个网购平台为了逃避责任,认为买卖关系只发生在客户和商家之间,在页面上随便显示“霸王条款”,客户向商家索取货款时,看不到对客户的需求。 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顾客的合法权益,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的规定确定了网购平台的监督管理责任,当客户和商家发生购物纠纷时,平台必须为客户提供商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比较有效的联系方法
在网购的手机纠纷中,李某在某个平台上廉价购买手机,在店铺的网站上宣称绝对是正品商品,但到货后被验证为高仿。 李某不知道卖方的真实姓名等消息。 这个联系平台要求提供,但回复晚了。
网购平台不仅要在冲突后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在费用流程的前段实行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履行资格审查义务或者对客户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商务法进一步确定了网购平台在不同阶段的责任,因此在平台页面上显示“平台进行商品检查,是平台保证或保证卖方的资质和商品的质量或真伪。
其实,除了“双十一销售节”,在平时的网购中,客户必须擦亮眼睛,选择有资格的平台和商家购物,以留下相应的订单交易新闻为证据进行观察。 一旦发生的购物纠纷,无法与商家协商,可以通过多种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客户协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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