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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电商征税与刷单治理:各行各道网络法治频道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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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与刷餐厅管理:各行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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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人工智能高速发展,出现万物互联,数字货币落地……新技术在产生新行业的同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冲击了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监管秩序。 如何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应对新的挑战是重要的时代课题。 因此,从今天开始,“声音”版发表了“e法之声”栏,邀请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互联网行业的法治事、热点话题。 请关注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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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军

最近,电子商务行业的两个事件引起了热会议,而且以一种特定的方式相互关联。 一个事件,面对热烈的电子商务直播,知情人士表示,美丽的数据中水分太多,以前在电子商务中非常猖獗的刷单现象,在直播电子商务中也同样存在,更严重。 另一个事件是有关部门强调对电商工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有人认为把这两个事件联系起来,加强征税的目的是打击票据这样的数据伪造现象。 伪者由此陷入困境:如果不承认自己的复印件,就有可能面临远远超过自己实际经营额的税负。 如果批准书信,对相关法律信件的制裁措施正好可以使用。 这个说法成立吗? 我们应该怎么理解电子商务行业的这两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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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认这两个事件之间不是普通人理解的那样,而是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打击刷垫现象。 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11条提前确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纳税的义务。 根据线上线下一致的大体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在履行纳税义务问题上是公平的。 从事网上活动的经营者因其交易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承担纳税义务,不承担进一步的纳税义务。 各种市场主体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平等是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基础要求。 因此,国家强调加强对电商经营者的税收征收管理,其实是实行电子商务法及相应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这是基本前提。 电子商务征税的目的是不与所谓的电子商务刷行为直接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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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列出现象,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已经受到关注,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用虚构的交易、制作顾客评价等方法进行虚假或引起误解的商业推广,欺骗和误解顾客。 这里所说的虚构交易是指列出行为。 写发票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客户知情权的行为,专业组织通过写发票,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人和组织,有构成不正当经营罪的嫌疑。 可以说我们建立了比较严密的对比书法律规制体系。 从这个立场来看,国家现在才意识到发票的危害性。 这是用电商征税的方法管理的,所以好像是相关措施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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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该如何理解电商征税和刷收据管理的关系呢? 一点也没有疑问,首先必须意识到两者是不同层次的问题,各自为不同的目的服务。 电商征税的目的不是为了制裁。 依法纳税是各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有无写收据的行为并不必然与是否有必要履行纳税义务有关。 其次,书信的法律管理有多重途径,需要许多主体共同参与,只有多种手段进行管理,才能建设公平竞争的电子商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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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比较刷单的许多管理手段中,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在间接效果意义上也有可能抑制刷单等经营数据的伪造行为。 这是因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8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向税收部门提交关于纳税的交易新闻。 如果相关新闻是经营者写的,有很大的水分,除非经营者自己亲自暴露相关数据是真实的,否则平台经营者提交给税收部门的数据是任何“表面”数据,相关数据也是征税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票据等数据伪造行为的经营者必须为自己的票据行为买东西。 考虑到这个,涂书信的人可能需要测量自己数据伪造行为在税收水平上的结果。 但是,尽管如此,只是发票人交税,并不表示该发票行为的性质得到了合法性。 这仍然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相关法律对从事抄写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依然适用,交税不能洗掉抄写行为的违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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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建议是否构成有这种状况形态的“重复处罚”? 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 因为履行纳税义务本身不是处罚,根据当事人交易的表面数据征税是税收的基本逻辑,征税机构没有评价或排除其中属于虚构交易的部分的法定义务。 而且法律从保护顾客、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立场开始越来越多。 电子商务的征税和票据管理在这个意义上是各自的道路,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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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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