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警惕大数据“杀熟”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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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大数据的运用越来越普遍,我们随时随地享受到大数据的便利,但其负面作用也在继续。 最近,网络购物、交通工具、网上购票等很多行业的EC平台都处于“杀熟”的状况。
大数据“杀熟”是经营者使用大数据收集顾客新闻,分解其费用偏好、习性、收入水平等新闻,以不同价格将相同的商品和服务销售给不同的顾客,从而获得越来越多的利益的行为。 “杀熟”的形式多样,第一有三种表现:一是价格因客户采用的设备而异,比如苹果客户和安卓客户制定的价格不同。 二是价格因客户收费的地方而异。 例如,对远离百货商店的客户定价更高。 三是价格因客户使用频率而异。 通常,使用频率越高的客户对价格的耐性越高。
目前,中国的顾客权益保护法还没有确定将大数据的“杀熟”行为纳入限制范围。 但是,根据客户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客户有权知道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实际情况。 然后第二十条确定经营者有真实的全面告知义务。 在大数据的“杀熟”中,客户很难知道商品和服务的实际价格,只能看到经营者分解个人新闻特别规定的支付金额最多的价格,严重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
客户权益保护法第10条还规定客户有权根据公平的交易条件获得公平的交易结果,首先客户有权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利用大数据“杀戮”,经营者不是根据商品本身的性质功能,而是根据分解顾客心理和行为的结果对商品进行定价,使处于同样交易条件的顾客面临的价格不同,这种行为大大违背了公平交易权的内在精神和实质内涵,
另外,根据客户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必须以显著的方法促使客户观察样式条款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复印件,同时对客户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因此,即使客户在《服务合同》中同意经营者采用其个人新闻,经营者也必须承担保障客户个人新闻安全的义务。
与实践中的大数据“杀熟”现象相比,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管制这一行为,为受损的客户提供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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