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虚假流量交易违反商业道德损害公共好处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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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黄洁徐伟伦
5月23日下午,全国第一起暗刷流量事件在北京网络法院公开审理,进行了网络直播。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虚假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绝对无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征收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全部利益。
据原告常某起诉,去年9月11日,被告用微信与她取得联系,约定想让流量变暗。 两人经过信息表达,就暗刷申诉的代码、统计链接、结算方法等复印件达成协议,常某立即开始提供流量暗刷服务。 但在最后结算时,根据双方约定的第三方信息平台统计结果,约定支付某报酬30743元,但拒绝按合同支付,引起了纠纷。
据了解,常某和许某约定的价格最初是0.9元购买一千次点击量,每周结算。 之后,常某从去年9月15日开始向徐某提供网络黑刷服务,双方进行过约3次结算。 履行期间,双方交换了两次代码和统计链接,结算单价也从最初的0.9元/千次uv变更为1.1元/千次uv。 但是,在最后结算的时候,许某提出统计数据的约40%是假的,不同意根据约定平台的统计数据结算,只支付自己同意的“真正流量”部分的报酬。
对常某的起诉,许某提出网络黑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提供者无权要求支付等价报酬,相关服务协议必须认定无效。
在法庭上,关于网络暗刷行为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员出庭提供了支援。 其中,双方所说的“uv”是指一天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顾客数,即一天内同一访问者只访问一次网站。 其刷子流量的手段是利用其他app和广告的点击量,在其中嵌入暗链,通过乘坐其他广告私家车来刷子自己的访问量。 用这种方式,客户不知道自己支持暗刷。
这个案件由北京网络法院院长张雯任审判长与副院长傅贵清、法官颜君共同组成议院,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后在法庭上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网络产品的真正流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和质量的优劣
另外,这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好处,一方面伤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对手的好处,另一方面互联网用户选择了与预期不一致的互联网产品,损害了广大不特定互联网用户的好处。 因此,签订的虚假流量交易合同必须绝对无效。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另外,考虑到此案显示的技术多和杂、“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法院认为有必要通过案例的解决来表明司法对这种行为的否定态度。 这是为了征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其中,经常征收某非法利润16130元,征收某非法利润30743元。
这件事是全国第一次关于暗印流量的审判,审判在网上直播,法院宣布判决,用审判的方法向公众出示互联网行业的秘密潜在规则,使暗印流量技术浮出水面,接受非法利益的惩罚性审判也抑制了这一现象
□本报记者黄洁徐伟伦
5月23日下午,全国第一起暗刷流量事件在北京网络法院公开审理,进行了网络直播。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虚假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绝对无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征收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全部利益。
据原告常某起诉,去年9月11日,被告用微信与她取得联系,约定想让流量变暗。 两人经过信息表达,就暗刷申诉的代码、统计链接、结算方法等复印件达成协议,常某立即开始提供流量暗刷服务。 但在最后结算时,根据双方约定的第三方信息平台统计结果,约定支付某报酬30743元,但拒绝按合同支付,引起了纠纷。
据了解,常某和许某约定的价格最初是0.9元购买一千次点击量,每周结算。 之后,常某从去年9月15日开始向徐某提供网络黑刷服务,双方进行过约3次结算。 履行期间,双方交换了两次代码和统计链接,结算单价也从最初的0.9元/千次uv变更为1.1元/千次uv。 但是,在最后结算的时候,许某提出统计数据的约40%是假的,不同意根据约定平台的统计数据结算,只支付自己同意的“真正流量”部分的报酬。
对常某的起诉,许某提出网络黑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提供者无权要求支付等价报酬,相关服务协议必须认定无效。
在法庭上,关于网络暗刷行为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员出庭提供了支援。 其中,双方所说的“uv”是指一天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顾客数,即一天内同一访问者只访问一次网站。 其刷子流量的手段是利用其他app和广告的点击量,在其中嵌入暗链,通过乘坐其他广告私家车来刷子自己的访问量。 用这种方式,客户不知道自己支持暗刷。
这个案件由北京网络法院院长张雯任审判长与副院长傅贵清、法官颜君共同组成议院,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后在法庭上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网络产品的真正流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和质量的优劣
另外,这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好处,一方面伤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对手的好处,另一方面互联网用户选择了与预期不一致的互联网产品,损害了广大不特定互联网用户的好处。 因此,签订的虚假流量交易合同必须绝对无效。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另外,考虑到此案显示的技术多和杂、“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法院认为有必要通过案例的解决来表明司法对这种行为的否定态度。 这是为了征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其中,经常征收某非法利润16130元,征收某非法利润30743元。
这件事是全国第一次关于暗印流量的审判,审判在网上直播,法院宣布判决,用审判的方法向公众出示互联网行业的秘密潜在规则,使暗印流量技术浮出水面,接受非法利益的惩罚性审判也抑制了这一现象 11121
□本报记者黄洁徐伟伦
5月23日下午,全国第一起暗刷流量事件在北京网络法院公开审理,进行了网络直播。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虚假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绝对无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征收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全部利益。
据原告常某起诉,去年9月11日,被告用微信与她取得联系,约定想让流量变暗。 两人经过信息表达,就暗刷申诉的代码、统计链接、结算方法等复印件达成协议,常某立即开始提供流量暗刷服务。 但在最后结算时,根据双方约定的第三方信息平台统计结果,约定支付某报酬30743元,但拒绝按合同支付,引起了纠纷。
据了解,常某和许某约定的价格最初是0.9元购买一千次点击量,每周结算。 之后,常某从去年9月15日开始向徐某提供网络黑刷服务,双方进行过约3次结算。 履行期间,双方交换了两次代码和统计链接,结算单价也从最初的0.9元/千次uv变更为1.1元/千次uv。 但是,在最后结算的时候,许某提出统计数据的约40%是假的,不同意根据约定平台的统计数据结算,只支付自己同意的“真正流量”部分的报酬。
对常某的起诉,许某提出网络黑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提供者无权要求支付等价报酬,相关服务协议必须认定无效。
在法庭上,关于网络暗刷行为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员出庭提供了支援。 其中,双方所说的“uv”是指一天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顾客数,即一天内同一访问者只访问一次网站。 其刷子流量的手段是利用其他app和广告的点击量,在其中嵌入暗链,通过乘坐其他广告私家车来刷子自己的访问量。 用这种方式,客户不知道自己支持暗刷。
这个案件由北京网络法院院长张雯任审判长与副院长傅贵清、法官颜君共同组成议院,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后在法庭上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网络产品的真正流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和质量的优劣
另外,这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好处,一方面伤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对手的好处,另一方面互联网用户选择了与预期不一致的互联网产品,损害了广大不特定互联网用户的好处。 因此,签订的虚假流量交易合同必须绝对无效。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另外,考虑到此案显示的技术多和杂、“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法院认为有必要通过案例的解决来表明司法对这种行为的否定态度。 这是为了征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其中,经常征收某非法利润16130元,征收某非法利润30743元。
这件事是全国第一次关于暗印流量的审判,审判在网上直播,法院宣布判决,用审判的方法向公众出示互联网行业的秘密潜在规则,使暗印流量技术浮出水面,接受非法利益的惩罚性审判也抑制了这一现象
□本报记者黄洁徐伟伦
5月23日下午,全国第一起暗刷流量事件在北京网络法院公开审理,进行了网络直播。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虚假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绝对无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征收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全部利益。
据原告常某起诉,去年9月11日,被告用微信与她取得联系,约定想让流量变暗。 两人经过信息表达,就暗刷申诉的代码、统计链接、结算方法等复印件达成协议,常某立即开始提供流量暗刷服务。 但在最后结算时,根据双方约定的第三方信息平台统计结果,约定支付某报酬30743元,但拒绝按合同支付,引起了纠纷。
据了解,常某和许某约定的价格最初是0.9元购买一千次点击量,每周结算。 之后,常某从去年9月15日开始向徐某提供网络黑刷服务,双方进行过约3次结算。 履行期间,双方交换了两次代码和统计链接,结算单价也从最初的0.9元/千次uv变更为1.1元/千次uv。 但是,在最后结算的时候,许某提出统计数据的约40%是假的,不同意根据约定平台的统计数据结算,只支付自己同意的“真正流量”部分的报酬。
对常某的起诉,许某提出网络黑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提供者无权要求支付等价报酬,相关服务协议必须认定无效。
在法庭上,关于网络暗刷行为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员出庭提供了支援。 其中,双方所说的“uv”是指一天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顾客数,即一天内同一访问者只访问一次网站。 其刷子流量的手段是利用其他app和广告的点击量,在其中嵌入暗链,通过乘坐其他广告私家车来刷子自己的访问量。 用这种方式,客户不知道自己支持暗刷。
这个案件由北京网络法院院长张雯任审判长与副院长傅贵清、法官颜君共同组成议院,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后在法庭上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网络产品的真正流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和质量的优劣
另外,这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好处,一方面伤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对手的好处,另一方面互联网用户选择了与预期不一致的互联网产品,损害了广大不特定互联网用户的好处。 因此,签订的虚假流量交易合同必须绝对无效。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另外,考虑到此案显示的技术多和杂、“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法院认为有必要通过案例的解决来表明司法对这种行为的否定态度。 这是为了征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其中,经常征收某非法利润16130元,征收某非法利润30743元。
这件事是全国第一次关于暗印流量的审判,审判在网上直播,法院宣布判决,用审判的方法向公众出示互联网行业的秘密潜在规则,使暗印流量技术浮出水面,接受非法利益的惩罚性审判也抑制了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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