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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梅生
原标题:防止交友圈购物维权诉讼难
利用微信账户通过WeChat的力矩销售商品是现在的销售模式之一。 但是,微信卖方因为没有接受实名认证等理由,微信买方有很多纠纷,有时会以“三难”败诉。
主体很难确认起诉不受理
【例】
爱称“我喜欢天边”通过“摇晃”,和朱先生成为微信的朋友后,有时会通过朋友圈发布人气商品的销售新闻和购买屏幕。 而且,价格比别人便宜得多。 朱先生去年1月2日转账了9900元买了包。 但是,之后,被朱先生多次催促,“我喜欢天边的红漆”是延期发货,让朱先生变黑。 但是,朱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退款说:“我喜欢天边的涂成红色。” 意外的是,以被告身份不明为由没有被法院受理。
【分解】
法院的做法并不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确定的被告(三)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被指控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确定的被告”意味着需要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地址等新闻,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等新闻。
小朱只知道对方的昵称,不能提供对方的身份证号码,甚至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和地址,法院当然不接受。 这件事的警告是,购买者第一次购物时,应该要求销售者提供身份证照片和微信支付管理页面上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新闻截图。
证据难以留下,请驳回
【例】
年2月11日,谷先生向法院起诉,向在朋克圈做生意的谢先生以3980元的价格购买了手机。 居然谢先生送来手机,自己按约定货到付款后,发现送来的只是几百元的“老年机”,是次品。 法院经过审理,双方的买卖合同通过微信聊天达成,但谷先生错误地删除了与谢先生的聊天,承认无法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职业生涯,谢先生否认彼此有过交易,最终要求谷先生退货退款
【分解】
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反驳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说明。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说明其事实主张的,由举证问责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谷先生不能提供说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比较有效的证据,肯定只能是“导致不利的结果”。 本案具有聊天记录难以表现、容易丢失的优点,因此购买者不仅适当留下,而且在卖方的信息表现时要求尽量发送复印新闻,或者自己向对方确认与复印重复相关的内容,向卖方发送声音和照片新闻。
事实很难明确地否定要求
【例】
年3月1日,黄先生根据向法院提交的诉状,通过朋克圈向微商曾先生购买过笔记本电脑。 但后来我发现笔记本不是正品,而是完全拼凑在一起的。 因此,法院命令曾先生根据《客户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赔偿9600元,是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费用的三倍。 但是,曾先生后来主张,只是通过微信聊天交易自己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不是专业的路商,不是《顾客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因此不能适用该法律。 黄先生的请求最终被法院否定了。
【分解】
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专门生产、经营或提供商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此相对应,朋友圈的卖方不一定是《顾客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比较经营者的法律并不完全适用于微信卖方。
如果不能确认曾先生是否是经营者,当然不能支持黄先生的3倍赔偿要求。 这件事要求微信买家在付款前向卖方提供营业执照,关于售后服务的条款,例如7天的无故退货、假货赔偿、逾期发货合同违约金等,清楚地显示在聊天记录上,卖方收款时,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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