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严查严管外,还应在服务电商主体上下功夫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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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侯建斌
从年1月1日开始,被认为有前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
4月中旬,电商法迎来了正式实施100天。 电商法实施后,给商家带来了什么变化? 电商法在实践中还面临着那些困惑吗? 如何促进电商法更快落地? 在这样的重要节点中,电商法的实施效果再次成为各方面的焦点。 因此,4月28日,法制日报社主办了促进多样性管理电子商务法执行座谈会,邀请司法实务界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代表和大学专家学者等出席座谈会,与会者就电气商法实施后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积极提出了建议
严格的管理外业者必须自律
对于电商法实施后的一些变化,华北专卖店总经理孙龙江印象深刻。
孙龙江出了“公平”和“自信”两个关键词。 他说电商法为诚实的经营者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过去的刷单、恶意评价和恶意刷评价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抑制,商家之间可以进行公平的竞争。 另外,电商法的发表进一步提出了商家的亮度等要求,商户在经营中更有自信。
那么,对平台方面来说,电商法发表后,他们是如何跟进的? 京东零售平台生态部平台规则和商家提高部总经理王博最有发言权。
“从去年6月开始,我们就在学习电商法。 从草案阶段到正式公布,京东有数百个部门要理解有关电商法的复印件。 ”王博说,电商法的实施是社会和法治的进步,将电商领域从野蛮发展的时代带入了秩序和健康的“以前传人领域”。
“为了落实电商法中的平台责任,京东进行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制度建设。 ”王博表示,为了电气商法真正落地,他们将电气商法纳入京东的规则。 虽然不是所有的商家和客户都能理解电气商法,但是商家会遵守与平台方面的协议。 因为这个京东通过合作协议传播电商法的精神。
王博说,在具体的管理场景中,京东被分为45种细分场景,标题积累,大到违反法律,如果商家违反,则扣分,降级,甚至关店,被驳回。
另外,京东对高危场景进行了分类。 例如,孩子错误地吞下某个玩具,或者某个商品容易食物中毒等,在顾客投诉的第一时间立即放下架子,然后验证商品是否有问题。 其次是“投诉率”。 如果客户对某个商品的质量投诉率指标特别高,则触发商品的下边框进行调查。 这些过程可以迅速解决损害客户权利的情况,从而实现早期的事前判断。
王博表示,严格的调查和严厉的处罚只是平台管理的一个方面,而京东则通过多种服务和管理措施使商家自觉遵守电商法,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 如果京东前几天发布了“考试代罚”系统,商家可以给部分没有故意引起的违规行为一个考试机会,让通过考试的商家抵消相应的扣分处罚,这样商家就可以尽快熟悉规则。 另外,京东今年推出了“京信用”系统,严格的审评实际上反映了商家的信用等级,给商家相应的支持和限制,推动商家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购物体验。
另外,京东发表了一系列技术革新,包括为自然人业者开发票,代替小额交易。 与提供免费注册地址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商标全流程电子化的失落服务,将商标收据的两个月缩短为两个工作日,都给商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加强合作,消灭不正当竞争
当然,在管理中,平台方面也有点困惑。 例如,对现在的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黑灰产业、平台和商家进行大范围的骚扰和攻击,有时有恶意订单、恶意评价和职业假人的商业攻击等如何管理的课题。
对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李3847; 他指出“恶意订单等黑灰产业的问题,实际上是深深的不正当竞争”。 他建议平台和市场监察局应该互相合作,加强合作。 另一方面,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深入恶意行为,将相关数据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将及时跟进,制定案例研究。
“去年11月,商务部等多个部委对跨境电子商务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落地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有EC平台和商家的反馈。 现在典型的问题是,如果跨境商品在中外标签的显示标准不一致,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只要简单翻译这些商品的新闻就行,还是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标准?
根据情况,翻译海外标准会不符合国内标准,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不认为相关的电子商务公司没有忠实地向客户展示吗?
对此,李3847; 先生用中文标签翻译的复印件是否满足国家的要求,一个基本上只是相关标准高于国家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的标准。 这是底线的要求。 “如果低于国家标准,平台方面需要自动拆除,放下同样的产品。 》李3847; 他进一步指出,关于翻译的复印件,涉嫌违反广告法或虚假普及,必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修改。
关于标签标准问题,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法制处处长李朔进一步补充,标准问题比较多复杂,国内外情况大不相同,是否有可比性是法律问题,是专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关于平台的管理,李朔非常感慨。 北京市场监察局推进立法项目,将20多个相关问题分为五大类,其中一个是第三方信息平台的责任,罗列一章。 由于上级法规被修改,这个立法业现在被搁置。 当时的想法是法规为第三方信息平台设置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平台,平台管理内部经营者,从而整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电商法公布后,许多复印件发生了变化。 这个立法项目启动后,相关的内容需要重新考虑与电气商法的标记表。
李朔认为,公司遇到问题时,必须进一步研究如何处理,提出处理对策和具体的立法建议。 其中必须知道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中可以处理的问题和在立法层面可以处理的问题。
实质性价值和好处的平衡过程
近年来,网上上传“二选一”越来越严重,从具体的电子商务扩展到服务,甚至扩展到其他行业。
那么在实践中,这样的“二选一”应该怎么认定呢?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教育部长江学者赵旭东维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对客户权益的正当保护,并且充分尊重EC平台经营者,实际上是价值和利益平衡的过程
关于“二选一”的具体认定考虑的要素或标准,赵旭东认为,反复严格的标准和低调大体上应该对平台进行尊重和促进。
赵旭东表示,“二选一”的认定需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二选一”的行为除了受到其他平台经营的限制外,是否有具体、实质性的限定或解决办法。 没有措施,上传到平台上的商家必须在那个平台上经营,没有其他的。
其次,经营者的潜在利益可能被损害或实质性利益可能被损害是重要的认定“二选一”的衡量要素。
第三,平台的市场地位必须考虑到平台的市场份额和整体上市场是否具备充分的竞争条件,来认定为“二选一”。
另外,客户的选择权是否受到影响也可以作为判定“二选一”时的考虑事项。
个人新闻保护理念需要更新。
除此之外,现在平台面临着个人新闻隐私保护和自然人网店新闻公示的困境。
电商法规定自然人网店也要进行新闻公示,但由于个人新闻的隐私保护越来越严格,现在大部分平台的方法都是不公示和登记。 如果这些网店没有公示和注册,是否有与平台相关的责任不会导致监督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追加责任吗?
“关于个人新闻的保护,必须从理念上更新,从绝对的私人利益保护转向有条件的限制,从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转向风险事前预防。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朱晓娟指出,事前风险防范比发生个人新闻侵害时的救济价格、效果更好。
朱晓娟进一步从加强个人新闻主体的控制向必要的权利转让过渡,需要尊重其私利性,另外考虑个人新闻具有的公共属性,需要相应的权利转让,实际上参考知识产权中著作权法这样的合理采用规则
朱晓娟说,现代个人新闻保护法的目的是双重的,不仅要保护个人新闻,还要观察保护个人新闻的合法流通和采用,发挥新闻采用中的商业价值。
关于个人新闻的保护,朱晓娟多次认为应该做四件大事。 一是个人新闻的正常保护和分类保护之间的平衡。 二是个人新闻保护与维护业务优势的平衡。 三是行政权力规制与经营主体自治的平衡。 四是国内立法完整性与国际规则借鉴的平衡。
据此,朱晓娟提出了一些建议:从宏观上完善立法规则,强调商主体的个人新闻保护义务,明确个人新闻范围,区分非经营自然人和自然人经营者的个人新闻,针对非经营自然人的个人新闻, 在中观方面,通过领域自律和信用惩戒机制,加强经营者或商业主体对个人新闻的保护。 从微观上来说,加强公司治理,把个人新闻保护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副本。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审判长尚晓茜认为应该在新闻保护和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中进行均衡保障。
尚晓茜坦白说,在实践中,在对个人新闻泄露的维权中,个人举证能力确实有点弱。 因此,在案例评价中,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个人和电商之间的举证能力和举证复印件进行认定。
□本报记者侯建斌
年1月1日起,被认为有前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
4月中旬,电商法正式实施100天。 电商法实施后,给商家带来了什么变化? 电商法在实践中还面临着那些困惑吗? 如何促进电商法更快落地? 在这样的重要节点中,电商法的实施效果再次成为各方面的焦点。 因此,4月28日,法制日报社主办了促进多样性管理电子商务法执行座谈会,邀请司法实务界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代表和大学专家学者等出席座谈会,与会者就电气商法实施后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积极提出了建议
严格的管外业者自律
对电气商法实施后的一些变化,使人联想到华北专卖店总经理孙龙江。
孙龙江提出了“公平”和“自信”两个关键词。 他说电商法为诚实的经营者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过去的刷单、恶意评价和恶意刷评价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抑制,商家之间可以进行公平的竞争。 另外,电商法的发表进一步提出了商家的亮度等要求,商户在经营中更有自信。 在
中,对平台方面来说,在电气商法发表后,他们是如何跟进的? 京东零售平台生态部平台规则和商家提高部总经理王博最有发言权。
“从去年6月开始,我们正在学习电商法。 从草案阶段到正式公布,京东有数百个部门要理解有关电商法的复印件。 王博表示,电商法的实施是社会和法治的进步,将电商领域从野蛮发展的时代带入了秩序和健康的“以前传人领域”。
“为了履行电商法中的平台责任,京东进行的重要事业之一是制度建设。 ”。 王博说,为了电商法正式落地,他们将电商法纳入京东的规则。 虽然不是所有的商家和客户都能理解电气商法,但是商家会遵守与平台方面的协议。 因为这个京东通过合作协议传播电商法的精神。
王博表示,在具体的管理场景中,京东被分为45种细分场景,标题积累,小到违反法律,如果商家违反则扣分、降级,甚至关门、退出。
另外,京东对高危场景进行分类。 例如,孩子错误地吞下某个玩具,或者某个商品容易食物中毒等,在顾客投诉的第一时间立即放下架子,然后验证商品是否有问题。 其次是“投诉率”。 如果客户对某个商品的质量投诉率指标特别高,则触发商品的下边框进行调查。 这些过程可以迅速解决损害客户权利的情况,从而实现早期的事前判断。
王博说,严格调查和严厉处罚是平台管理的一个方面,而京东则通过多种服务和管理措施促使商家自觉遵守电商法,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 如果京东前几天发布了“考试代罚”系统,商家可以给部分没有故意引起的违规行为一个考试机会,让通过考试的商家抵消相应的扣分处罚,这样商家就可以尽快熟悉规则。 另外,京东今年推出了“京信用”系统,严格的审评实际上反映了商家的信用等级,给商家相应的支持和限制,推动商家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购物体验。
另外,京东还推出了一系列技术革新,包括为自然人商家零星的小额交易开发票。 与提供免费注册地址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商标全流程电子化的失落服务,将商标收据的两个月缩短为两个工作日,都给商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加强合作消灭不正当竞争
当然,在治理方面,平台方面也对现在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黑灰产业、平台和商家进行广泛的骚扰和攻击,恶意订单、恶意
对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处处长李3847; 先生指出了。 “恶意订单等黑灰产业的问题,实际上是深深的不正当竞争。 ”他建议平台和市场监察局应该互相合作,加强合作。 另一方面,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深入恶意行为,将相关数据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将及时跟进,制定案例研究。
“去年11月,商务部等多个部门委员会发出通知,关于跨境电商有全面的规定,但落地过程中也有一些问题。 ”。 有EC平台和商家的反馈。 现在典型的问题是,如果跨境商品在中外标签的显示标准不一致,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只要简单翻译这些商品的新闻就行,还是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标准?
根据情况,翻译海外标准会不符合国内标准,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不认为相关的电子商务公司实际上没有向客户展示吗?
对此,李3847; 是用中文标签翻译的复印件是否满足国家的要求,一个基本上只是相关标准超过国家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的标准。 这是底线的要求。 “如果低于国家标准,平台方面需要自动拆除,放下同样的产品。 》李3847; 他进一步指出,关于翻译的复印件,涉嫌违反广告法或虚假普及,必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修改。 关于
标签标准问题,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法制处处长李朔进一步补充,标准问题比较多复杂,国内外情况大不相同,是否有可比性是法律问题,是专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关于平台的管理,李朔非常感慨。 北京市场监管局曾经推进立法项目,把20多个相关问题分为五大类。 其中之一是第三者信息平台的责任,排了一章。 由于上级法规被修改,这个立法业现在被搁置。 当时的想法是法规为第三方信息平台设置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平台,平台管理内部经营者,从而整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电商法公布后,许多复印件发生了变化。 这个立法项目启动后,相关的内容需要重新考虑与电气商法的标记表。
李朔认为,公司遇到问题时,必须进一步研究如何处理,提出处理对策和具体的立法建议。 其中必须知道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中可以处理的问题和在立法层面可以处理的问题。
实质性价值和好处的平衡进程
近年来,网上的“二选一”越来越严重,从具体的电商扩展到服务,也扩展到其他行业。
那么,在实践中,这个“二选一”应该怎么认定呢?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教育部长江学者赵旭东维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对客户权益的正当保护,并充分尊重EC平台经营者的自主权,实现价值和利益的平衡
关于二选一的具体认定考虑的要素或标准,赵旭东认为,反复严格的标准和低调大致上应该对平台进行尊重和促进。
赵旭东表示,“二选一”的认定需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二选一”的行为除了限制其他平台的经营以外,是否有具体、实质性的限定或解决办法,如果没有措施,在平台上
其次,经营者的潜在利益可能被损害或实质性利益可能被损害是认定重要的“二选一”的测量要素。
第三,平台的市场地位必须考虑到平台的市场份额和整体上市场是否具备充分的竞争条件,从而认定为“二选一”。
此外,确定“二选一”时还需要考虑客户的选择权是否受到影响。
需要更新个人新闻保护理念
除此之外,目前平台面临着个人新闻隐私保护和自然人网店新闻公示的困境。
电商法规定自然人网店也要进行新闻公示,但由于个人新闻的隐私保护越来越严格,现在大部分平台的方法都是不公示和注册。 如果这些网店没有公示和注册,是否有与平台相关的责任不会导致监督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追加责任吗?
“关于个人新闻的保护,必须从理念上更新,从绝对的私人利益保护转向有条件的限制,从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转向风险事前预防。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朱晓娟指出,事前风险防范比发生个人新闻侵害时的救济价格、效果更好。
朱晓娟进一步从加强对个人新闻主体的控制向必要的权利转让过渡,需要尊重其私益性,另外考虑到个人新闻所具有的公共属性,需要进行相应的权利转让,实际上在知识产权中是著作权法这样的合理采用规定
朱晓娟表示,现代个人新闻保护法的目的是双重的,不仅要保护个人新闻,还要保护个人新闻的合法流通和采用,观察其在新闻招聘中的商业价值。
关于个人新闻的保护,朱晓娟多次认为应该做四件大事。 一是个人新闻的正常保护和分类保护之间的平衡。 二是个人新闻保护与维护业务优势的平衡。 三是行政权力规制与经营主体自治的平衡。 四是国内立法完整性与国际规则借鉴的平衡。
在此基础上,朱晓娟提出了一些建议:宏观上完善立法规则,强调商主体的个人新闻保护义务,明确个人新闻范围,区分非经营自然人和自然人经营者的个人新闻,非经营自然人的个人尼 在中观方面,通过领域自律和信用惩戒机制,加强经营者或商业主体对个人新闻的保护。 从微观上来说,加强公司治理,把个人新闻保护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副本。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人民三庭副审判长尚晓茜认为应该在新闻保护和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中进行均衡保障。
尚晓茜坦率地说,在实践中,在对个人新闻泄露的维权中,个人举证能力确实有点弱。 因此,在案例评价中,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个人和电商之间的举证能力和举证复印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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