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加固虚拟财产“防火墙”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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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已经被承认,但关于其法律属性是物权还是债权,还是其他类型的权利,学术界一直有很大的争论。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新的概括权利,其特征之一是“新”,在互联网时代的不同阶段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其“新”的特征很难完全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则。 因此,为了保护虚拟财产,法律工作者需要消耗更大的力量解决具体的纠纷和事件。
●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最大难点是如何明确价值。 因为现在缺乏判断虚拟财产价值的专业判断机构。 另外,如何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也是法律上的课题。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杜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杨美杰
网络时代、社会交流账户、游戏账户、购物账户等虚拟财产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年12月全国第一个微信公众平台分割方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断公众号价值为340万元4人平分,这使虚拟财产再次爆发了舆论。
很多人不知道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背后隐藏的许多杂乱的法律关系。 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虚拟资产受到重视的多个课题越来越突出
年11月,25岁的女孩因在自己生日时立下遗言而受到关注。 这个女孩的遗言中,除了证明了动产和现金存款等现实财产以外,还证明了拥有的微信和支付宝( Alipay )等网络账户的继承问题。
据中华遗嘱仓库的工作人员介绍,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签订遗嘱的“90后”达到236人,白领较多。 很多年轻人把手机支付中的电子钱包和游戏账户等写入遗言,很多还没有成家,所以财产的继承人大多是父母。
进入网络时代,虚拟财产逐渐受到重视。
全国第一个微信公众平台分割方案,本来由赵某等4人约定,共同运营、写作,除稿费、招商费等费用外平均受益。 但是,如果代表4人申请账号的1人未经其他3人同意变更公众号码和银行卡等密码,则“合作”关系将破裂。 3人在宣布账户被盗后,共同起诉其他人,要求“分割”公众号的财产。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该公众号综合评价值340万元,该公众号创始人赵某考虑向其他三位创始人各支付85万元折扣补偿金,根据各方确认的分配部分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的稿费、红利及平台收入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微信公众平台分割方案并不是虚拟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首次进入公众视野。
律师李静遇到过来自南京的“90后”夫妇王某和陈某在游戏边缘进入结婚殿堂的例子。 两个人结婚后也沉迷于网络游戏,意见分歧越来越大,吵架增加,最终结束了婚姻。
离婚时,夫妇对实物财产的分割意见不多,王某要求陈某分割游戏账号、游戏装备、游戏。 如何分割这些虚拟财产成为了他们最大的分歧。
李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结婚后陈某在游戏上投资了10万元以上。 现在这个游戏账户包括游戏装备和奖牌,在游戏平台上的销售价值不高。
对此,李静建议,通过协商处理,游戏账户具有唯一的属性,因此只能通过出售进行改变,或者获得所有虚拟财产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离婚,王某放弃了虚拟财产,陈某给予了10万元的折扣补偿。
李静说:“解决这种虚拟财产纠纷最大的难点是价值如何明确。 现在由于专业的判断机构缺乏判断虚拟财产的价值,对于这样的案件,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议无法处理时,可能暂时搁置不解决。 关于游戏账号,属于哪一方,里面的游戏装备属于谁,其实双方没有什么争议。 ”。
李静认为游戏账户包括内部装备等,一定有财产属性,但因为不能可靠地确定房子和车等的价值,所以很难评价。 另外,如何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也是法律上的课题。
虚拟财产很难确定法律属性
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孟强介绍,年发布实施的民法总则承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持应该保护的肯定态度,并对其具体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民法总则第127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法制日报》记者于年观察了民法总则草案1审查第140条的规定。 “东西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对象的,依照其规定。 》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对象。 之后,鉴于物权属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争论很大,民法总则草案2审查将网络虚拟财产从物权对象中删除,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排成一列。 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继续二审条文,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独立成为第127条,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孟强认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承认,但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物权还是债权,还是其他类型的权利,学术界一直有很大的争论。
“虚拟财产与沿袭物债二分法以前传入大陆法系民法的以前传入的权利对象各不相同,依赖的顾客协议也不同,因此不应该简单定性地认为物权和债权。 最终公布的民法总则中,不把虚拟财产列入物品种类,而是单独列入第127条规定,以免引起争论。 ”。 孟强说。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虚拟财产的说法不正确。 “民法总则也说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对虚拟财产的认识差异还很大。 ”。
“对于与当前虚拟财产相关的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并不是新的问题。 例如,被视为虚拟财产的qq号码、web信道公众平台、email地址等在各种互联网上采用的id账户,其本质是通过采用顾客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互联网服务的证书, ”刘德良说。
刘德良认为这些账户可能会混淆存储在账户中的消息。 “例如,混合邮箱中存储的各种文件和相关新闻。 像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一样,没有装备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前者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后者是依赖硬盘记载的计算机程序代码,而且该程序代码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因此,游戏机相对于游戏程序整体,本质上只是构成游戏整体中的一部分计算机程序。 如果游戏机在版权上有独立的意义,就和以前文学作品中流传的人物形象一样。 ”刘德良说。
刘德良说,如果网络上真的存在所谓的虚拟财产,更正确的称呼应该是“新闻存储空间”。
“计算机内存、邮箱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EC平台出租等,本质上与物权法保护对象的“空间”相同。 但是,现有的理论和法律不承认独立产权的地位,被视为服务,或被视为计算机或服务器本身的一部分。 ”刘德良说。
刘德良认为,未来的立法理论在物理上依赖于某种有形物体(服务器、计算机等),但应该承认具有独立存储功能的“新闻存储空间”的独立产权地位。 物权法中,通过扩大“物”的外延可以覆盖新闻存储空间,服务器租赁、EC平台租赁、采用电子邮箱空间等可以视为利用物权。 这样,如果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商家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有利于保护客户和电商的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于法律为什么不确定虚拟财产,孟强认为从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立法机关对虚拟财产的态度是开放积极的。 民法总则的规定证明了立法机关对虚拟财产的重视态度。 尚未确定对此进行定义是虚拟财产本身的特征和第一个原因。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新的概括权利。 虚拟财产的特征之一是“新”,在网络时代的不同阶段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虚拟财产的“新”很难完全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则,因此为了保护虚拟财产,法律工作者需要消耗更多的力量解决具体的纠纷和事件。 ”孟强说。
明确关系的安全保护观念的普及还需要时间
孟强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虚拟财产的保护取决于解决具体相关案件的法官而不是立法者,法官正确理解立法意图,认真明确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对案件中相关的虚拟财产给予法律上的合理解释, 这对案件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案件法官有一定的创造性,而不是用简单的机器适用法律条文。
在全国第一个微信公众平台分割方案中,一审法院在出资的种类、经营方法、收入结构等方面是特别的,但各方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用文案等劳务方法出资,共同运营、收益共享,合作特征
上海二中院经过审理,赵某准备与尹某、袁某、张某协商设立涉案微信公众平台,共同或单独制作复印件公布涉案公众号专用账户密码,共享收入分配方法,进行部分收入的实际分配,
“如全国第一个微信公众平台分割方案中一审二审发行的审判,首先明确几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通过鉴定机构合理判断微信公众平台的价值,微信公众平台具有独立性、支配性和价值性 更宝贵的是,法官结合微信公众平台需要不断运营更新的现实情况,允许单纯地在诉讼中继续运营,在价值分割时照搬鉴定机构的结论。 孟强说。
孟强表示,目前虚拟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两个行业,一个是网络游戏行业,包括游戏账户和游戏装备等。 二是电子商务行业,包括网络店铺权利的确认、转让、继承等。 “许多虚拟财产涉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许可采用和保护等多方面的问题,具有综合性。 解决相关纠纷,必须明确各种法律关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使审判结果合法合理。 ”孟强说。
孟强还说,有必要进一步普及虚拟财产的概念。 如果法律工作者不了解这个行业,很难理解虚拟财产的价值和保护重点。 这也是运用法律保护虚拟财产面临的问题。 因此,在解决关于虚拟财产的案件时,审判员必须保持开放的心情,不要拒绝当事人的一点新主张。 即使不熟悉虚拟财产的特征,也必须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灵活适用现有的法律条文,得出安全合理的审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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