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北青报:别让超龄劳动者维权成“老大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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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要让超龄工人维权成为“老大难”。
由于市场谈判价格低,雇佣价格升高,各地有时发生雇佣不足的情况下,高龄工人有力地缓解了部分用人单位的招聘压力。 近年来,高龄员工经常遇到工资劳动难、维权难等。 专家说,应该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保障这个集团的权益,让他们也享受作为合法工人的公平和尊严。
“超龄劳动者”是指即使过了退休年龄也从事劳动者工作的人。 这个小组的人员组成第一包括公司退休归任者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还在打工的农民工两部分。 前者多为工程师、医生等高级工人,后者多集中在饮食、保安、清洁等劳动密集型服务领域。 从任何角度来看,老龄劳动者都是现在职场中值得关注的特殊劳动群体。
超龄劳动者群体的出现,有职场劳动力不足和市场谈判低的外部因素,和身体条件、劳动技能和生活需要引起的自我需求。 他们既然在单位工作,就涉及各种情况下员工的权益保障问题。 但是,由于超龄劳动者的身份特殊,情况较多,工作上的认定困难,工资难以赚取等现实困境越来越突出。 从法律方面保障该集团的权益,能否使他们同样享受作为合法工人的公平和尊严,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秩序、调节劳资关系、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职工接受医疗急救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福利措施,但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职工要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法律关系。 这正是超龄工人维权遭遇“长子难”的核心。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这意味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如果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换句话说,法律意义上不存在所谓的“超龄工人”。 根据老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律空白,发生使用者滥用解除权、强迫退休等就业歧视的情况。
鉴于超龄工人在现实职场中的客观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对其权益保障的有益探索。 例如,最高法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召集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发生雇佣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劳务关系解决。” 但是,对于不享受社会保障的老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没有确定规定。 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几个问题的意见(2)》中指出,符合一定情况的老龄劳动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老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确定。
法律制度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应该适应职场现实,满足劳动者的需要。 鉴于超龄工人的现实存在、职场贡献和维权困境,人们期望通过健全完整的法律设计,比较有效地消除这一特殊群体职场的烦恼,使其具有和其他合法工人一样的劳动权益保障的获得感。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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