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洪水巨灾保险制度有必要尽快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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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帆
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农业保险、汽车保险等包括洪水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把洪水灾害风险分散到多个保险中,实际上把洪水灾害作为通常风险进行管理,把巨大灾害保险责任分散到各种险种中,最终的理赔比率当然很低。 要通过更现代化的手段和机制建立洪水巨大灾害保险制度,政府救济和商业保险相结合。
最近南方地区持续强降雨,引起内湿、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随着防洪和防灾行动的紧急启动,巨大灾害保险的相关话题也再次高涨。 最近,在银保监会召开的年度实务座谈会和纪检监察实务(电视电话)会议上,“强化保险在灾害防护系统中的作用,加速巨大灾害保险的迅速发展”的复印件备受瞩目。
建立巨大灾害保险,特别是洪水巨大灾害保险制度的声音由来已久,由于各种各样的理由还没有确立。 但是保险业从未放弃对洪水保险的各种尝试。 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农业保险、汽车保险等包括洪水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身保险产品也有洪水造成的人身伤亡等保险赔偿责任。 这些保险产品在救济政策的支持和保险理赔绿色渠道的合作下在灾后重建中可以发挥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农业保险在保障洪水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方面的作用比较明显。
但是,将洪水灾害风险分散到多个保险中的方法显然有缺陷。 这实际上是把洪水灾害作为通常的风险来管理,把巨大灾害保险责任分散在各种险种上,所以最终的理赔比率当然很低。 这已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 与洪水灾害给经济社会带来的损失相比,保险补偿的风险比例非常有限。 以1998年洪水为例,总损失2500亿元,保险支付约30亿元,仅占1%多。
要改变这种不自然的局面,需要尽快建立洪水巨大灾害保险。 我国是多河流大国,洪水风险始终是社会风险的重要组成,也是巨大灾害风险的重要副本,加强洪水巨大灾害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很多专家建议应该比地震保险更优先地建立和宣传洪水保险。 地震对中国来说发生概率相对较低,影响方面也相对狭窄。 洪水灾害完全不同,不仅发生概率高,影响也大,所以当然要尽快建立洪水巨大灾害保险制度。
事实上,在1997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自然灾害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国家建议鼓励开展洪水保险。 但是,目前中国开展的唯一几种形式的洪水保险实践处于摸索阶段,而且只在一点地区、一点行业发挥作用,洪水每年给中国带来的巨大财产损失和杯水车薪一样。 另外,由于各种原因,开展洪水保险事业还缺乏具体规定和相关政策的支持,洪水等巨大灾害保险立法方面尚属空白,流域区和行政区管理上存在矛盾,为了处理这些问题对我国洪水保险系统 也就是说,相关的顶级设计必不可少,迫在眉睫。
从国际上看,国家级巨大灾害保险制度的设计已经有了成熟的经验。 例如,美国的一点州有洪水保险制度。 或者,根据巨大灾害保险制度补偿洪水损失。 目前我国抗洪灾的风险越来越多是防洪工程建设、政府救济或民间捐赠等几种有限的方法。 这些方法更有中国特色,但为了建立更高效的洪水风险分担体系,显然需要进一步创新,通过更现代化的手段和机制构建洪水巨大灾害保险制度,将政府救济和商业保险结合起来。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防灾减灾和经济补偿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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