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云贵川司法协作共护赤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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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蒋朝晖通讯员杨帆
在贵州省遵义仁怀市日前召开的长江上游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合作会议上,云南省昭通市、贵州省毕节市和遵义市、四川省泸州市4个中级法院共同发表了《关于建立赤水河全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省域司法合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全面构建红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常态化合作事业机制,进一步提高红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形成红水河流域协同治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新格局,共同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功能的作用
常态化合作机制的构建。
赤水河是长江支流,流经云贵川三省边界的昭通、毕节、遵义、泸州四市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稀有特有的鱼类自然保护区。 着眼于为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云南、贵州、四川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昭通、毕节、遵义、泸州四地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协商,赤水河全流域环境
《意见》认为,合作多次在“赤水河,各方共同保护”的大体上,确立了跨行政区划的整体生态系统司法保护观,实现了从单一分散合作向系统整体合作的转变,从依赖地缘联系合作向依赖制度合作的转变,临时随机 “生态优先、绿色快速发展”大体上正确把握了审判机关在现代环境管理监督管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逐步发挥了司法保障功能,共同推进区域走上了重视生态优先和绿色快速发展的优质快速发展的新路。 “以预防为主,以修复为先”的反复大致重复恢复性司法理念,实行以生态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实行完全的行为保全、先实行等事前事件中救济制度,统一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管理”审判结果
提出二十个合作事项
着眼于赤水河流域系统化、常态化、制度化协同事业机制的构建,《意见》确定了合作组织、合作方法、合作的几个事项。
《意见》建议成立红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合作事业指导小组,建立红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合作事业会议制度,建立红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合作联络制度,建立红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制度。
《意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建设,推进区域间一体化司法合作和多元合作,探索重大环境资源事件的省域管辖,探索环境禁令制度的建立,推进环境资源事件生态修复标准化的规范化开展,推进司法合作生态补偿专业账户的设立
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决定优化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专业审判组织体系。 推进区域内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或“二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
在推进区域间一体化司法合作和多元合作方面,决定加强赤水河流域各法院在起草登记、文件阅读、取证等方面的合作。 建立事件识别系统,推进标准统一的专业司法统计。 建立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整合人才资源,实现专家共享。 建立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样品库,统一司法理念和审判标准。 推进培育专门用于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加强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联系。
在探索重大环境资源事件的省域管辖方面,四地法院确定可以根据侵害行为地或者结果发生地管辖规定进行管辖。 对于重大环境资源事件,法院认为由沿岸其他法院审理更合适,可以协商后移送管辖。
决定在推进环境资源事件生态修复标准化、规范化开展方面,探索建立统一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管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探索了与生态修复相关的规范化量刑模型,把行为人的生态修复状况作为主刑调节、缓刑适用、罚款金额的明确重要考虑因素。
在推进红水河流域司法合作生态补偿专业账户的设立方面,确定将流域内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收到的生态修复补偿金及社会捐款列入资金池,管辖法院受理的红水河流域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可以申请采用该专业金。
全流域系统保护
三省四地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合作的方法推进赤水河全流域的保护,对如何处理赤水河流域的全面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普遍称赞。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馀红梅指出,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环境司法合作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三省四地法院确立了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 通过不定期举办合作行业会,会商跨越区划的重大敏感或困难事件,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合作平台,加强审判,执行事务合作,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共享专家库,建设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定期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法庭庭长、现任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鲁军认为,“意见”符合赤水河流域的优势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实绩,具有很强的对比性和可操作性。 有助于进一步统一赤水河流域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标准,适应人民法院的统一审判标准,防止该案的不同判决。 《意见》提出重大环境事件试行省域管辖,突破行政区划审理流域事件的弊端,将更有利于赤水河全流域的系统保护。
三省四地人民法院理解根据“意见”,尽快牢牢把握,调查、统一赤水河流域相关事件的审判标准,发表典型事件,推进赤水河流域司法服务和保障标准的统一。
大事记
●年6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表云南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白皮书时,确定提交,探索集中管辖制度,稳步推进环境资源法庭的建设。 统筹试行法院、成立或即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和损害结果跨越行政区域的事件和其他类型的环境资源事件,省高院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一些中,探索由基础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年1月全省试行的“云南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试行)”,是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昆明、玉溪、曲靖、红河、大理、迪庆6个中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基础上,这6家医院跨越行政区划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年11月16日,在最高检察院的组织下,贵州检察机关首先提出并提出的渝川滇黔四省市检察机关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保护联合会议在遵义市赤水召开。 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四省市共同签订了《关于赤水河乌江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合作体制的意见》,四省市检察机关开辟了统一管理“两河流域”的先河,集中检察合作构筑了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壁垒。
●年4月25日,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市区检察机关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合作联合会议在大理市召开。 会议签订了《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间检察合作体制的意见》。 《意见》建立了线索转移和通报反馈机制,建立了调查取证合作和区域间生态环境事件的合作处理机制,相邻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建立了区域间生态司法修复合作事件机制,建立了区域生态修复和同治的新模式
●在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中,云南省首次在地方立法中实践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要求。 《条例》起草小组多次赴宁蒗实地调查听取意见,反复论证研究,征求四川省凉山州和盐源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将川滇两省共治共治建设泸沽湖体现在立法环节,推进了“一湖一策”、“一湖一标”新格局的形成 川楚两省合作,实现区域间立法、执法一体化,各占阵势,有效消除各取所需的不利影响,推进共同保护泸沽湖的合作,建设了区域间立法的“川楚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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