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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将施行新条例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2-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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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孙立昊洋

□《法治周末》记者马金顺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9月27日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修订通过,公布修订后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月27日在官网上发表了第1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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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第一条山脉保护地方综合立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包括保护秦岭生态安全、维护秦岭生物多样化、维护秦岭涵养水源、维护水土 年1月5日,该条例在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修订通过,自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陕西省第二次修订了这项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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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修订强调“严”和“细”

《条例》修订是我省贯彻执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条例》修订再次进行生态优先和绿色快速发展指导,充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迅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9月25日下午,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在接受采访时宣布,这次修订条例强调了“严”和“细”。 “严格”是指保护的范围和保护的各项规定更严格。 “细”是指各种生态保护和开发建设活动的规范更细化,有利于《条例》的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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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法规三处长田文平说:“陕西省党委书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胡和平高度重视《条例》修改事业,主办了4次特别会议、1次审查会,主题研究修订了《条例》,逐句进行了审查讨论。 听取秦岭6个设区相关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等行业专家的意见,为《条例》顺利发表制定良好的政治关系、政策关系、法律关系,确定方向,求大局,打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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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别会议的要求,陕西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详细调查和专业测绘工作,提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数据和专辑,秦岭范围内三个保护区目前的城镇、乡村、人口、土地、项目等基数和647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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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条例修改过程充分开展党委领导、人民代表大会主导、政府委托、各方参与的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新结构。 ”田文平说,《条例》的修改参加范围广,研究水平高,多征求意见,基数资料细致,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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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拔+区块+生态道路”保护功能

“以前一般说‘这里是秦岭’,具体包括那些地区,不清楚。 《条例》的亮点之一是确定秦岭的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重要区域。 ”田文平说。

《条例》第二条确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所有行政区域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部分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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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组织地理学、地理学等专家的论证,秦岭山系主梁从秦岭山脉西起指陕西甘界,经过玉皇山、鳃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锁岭、华山一线,从东起指陕豫界、渭河流域和嘉陵江、汉江、南罗河流域的分水岭。 然后确定秦岭的主要支流,连接秦岭山系的主梁,指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需要要点保护的支流。 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流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根据投影范围计算。 确定了黑泥支脉、四方台支脉、首阳山支脉等14个主要支脉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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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了强调保护优先,《条例》将原条例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名称对应变更为“核心保护区、要点保护区和通常保护区”。 另外,重新划分了各保护区的范围,扩大了核心保护区、要点保护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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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推算,核心保护区面积为0.81万平方公里,约占秦岭地区面积的14%,比年条例规定的“禁止开发区”面积的0.77%提高了近20倍。 要点保护区面积1.76万平方公里,约为秦岭地区面积的30%; 通常,保护区面积为3.25万平方公里,约占秦岭地区面积的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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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要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通常,保护区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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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变更为核心保护区、要点保护区、通常保护区,将秦岭主梁全部纳入核心保护区的范围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田文平说,在海拔1500米的区域中,根据划分区域的不同,应该属于要点保护区,明确了主梁后,也将其列入核心保护区进行保护。 由于修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模式根据原规定形成了以海拔标准、“海拔+区块+生态廊道”为特色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模式,这也体现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真实性,不产生过去的秦岭保护“孤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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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保护计划体系落实责任。

9月24日下午,陕西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组审议现场,突出的秦岭保护计划分区图、保护单元图“上墙”可供组员审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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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修订,指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托省级专业规划,形成支持设区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划体系,辅助形成省、市、县三级分区保护图,更有利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地执行和精细化管理 ’何少林先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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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三条由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快速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国土空间计划的要求,依法制定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表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计划,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计划的分区保护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根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制作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保护的详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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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的设置标准和方法,设置核心保护区、要点保护区和通常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的设置标准和方法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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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确定专业计划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规定了专业计划的审查、批准和备案。

损害赔偿制度先于国家立法

“《条例》的另一个创新之处是在国家立法之前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没有国家的法律依据,只有国家政策。 这是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结合陕西省实际和保护秦岭紧急性的创新,确定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方法,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秦岭。 ”“条例”专家论证会的成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田义文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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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设有省、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事业,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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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条例》增加了“合同制度”,提高了处罚标准,提高了处罚力度,大幅增加了违法价格。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未实现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就设有有关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合作 咨询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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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负责秦岭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机构的公务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如“未按规定要求制定计划、实施方案,或者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解职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负责辞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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