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第一案”在案发地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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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丁国锋
长期以来,长江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化不仅受到沿岸城市污水、公司超标排放的“夹击”,而且受到反复禁止的各种非法捕鱼行为的持续伤害。 其中,被称为“软黄金”的鳗鱼苗在人工繁殖培育技术上有瓶颈,靖江等长江江段非法捕获的野生苗成为非法交易的“非常受欢迎的商品”。
10月18日上午10点,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靖江市法院开庭审理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59名王小朋等特大非法捕鱼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件。 这是该法庭自去年6月公布以来的第一次事件。
当天,江苏省实行长江大保护战术,作为自呼应年起10年禁止捕获长江全流域的重大决定,江苏法院表示了生物多样化保护的司法态度,对环境资源审判社会有很大影响的重要措施,全省6个生态功能区环资法庭当天有20多件
年4月,泰州靖江警察破坏了特大非法捕鱼长江鳗鱼苗犯罪组织,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以来,长江流域发生了首次从渔业、收购到销售实施“全链”打击的非法渔水产品事件。 根据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的审理,禁止捕鱼期间使用“绝户网”等渔具非法捕捞鳗鱼苗的丁林根等34人,非法收购销售鳗鱼苗的王小朋等19名被告人,分别隐瞒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罪名和罪名,隐瞒了罪名。
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以王小朋等人实施的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除了被刑事判决的被告外,6名情节轻微、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参加者也在这次公益诉讼中作为被告担任被告
检察机关对被告实施的非法捕捞、销售、收购行为形成了破坏长江鳗鱼苗的好处链,主观上对侵犯长江鳗鱼资源利益有共同认知,客观上捕捞、销售、收购行为互为原因或条件,相互结合长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要求59名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要求被告对由此造成的鳗鱼资源损失和其他生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鳗鱼资源损失按30元/条计算,其他生态资源损失按鳗鱼资源损失的1.5倍到3倍计算,其中王小朋等13人对116999只鳗鱼苗造成的生态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相关被告对鳗鱼苗销售额造成的生态损失承担相应的
审判以生态资源损失为中心,讨论了如何认定、本案中渔业者、收购者、销售者构成共同侵害、各被告收缴的违法所得是否应扣除赔偿金额等三个焦点问题。 被告代理律师首先就渔业行为和收购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鳖苗资源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等发表了代理意见。
“不钓三月鱼,不打四月苗。 》检察官陆红梅在审判期间,以照片文字的形式,关于被告渔法的毁灭性、危害性,长江生物的完整性指数已经达到“无鱼”的等级,被告用网眼为“针尖”大小的“绝户网”捕鱼,引起刀鱼等其他罕见鱼类的损失 收购和销售行为相互作用,收购者和渔民设定保留价格刺激捕捞鳜苗的行为,知道捕捞鳜苗必须禁用渔具,继续反复收购,两者不是单独实施危害长江生态资源的行为,而是连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的周彦锋副研究员作为专家的辅助出庭者作证,接受了被告律师的提问。 “近30年来的过度捕捞直接影响长江物种的衰退和灭绝,导致经济资源枯竭,鱼类捕捞减少,渔民越来越贫穷。 ”周彦锋说,渔民不仅捕获了珍贵的鱼类,还捕获了很多野生虾贝蟹、鱼卵浮游生物。 这是江豚等长江生态食物链的一部分,对生态资源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由于事件的严重性,南京环资法庭为此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在7人制大议院审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多个中央、省市媒体对审判进行了全媒体广播,一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旁听了审判。 审判还以技术专家的身份旁听了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汉旗、江苏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义松、江苏省水产学会常务理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胜宇等的审判。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代理律师分别代表被告,在法庭上对捕鱼销售行为深表歉意。 审判长陈迎做了审判总结,但法庭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江苏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义松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江鳗鱼越来越少,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将其纳入了去年7月更新的“濒危物种红名单”。 使用“绝户网”捕捞禁捕期、禁捕区高频多网和鳗鱼苗,切断鳗鱼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给鳗鱼种带来毁灭性破坏,给长江生物多样化带来难以修复的破坏,相关行业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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