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非法捕销一条龙买家卖家均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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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法制日报通讯员李晴
渔夫出海捕鱼,怎么被抓住的? 渔夫被抓了,怎么买鱼的人也被抓了? 最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因水产品非法捕鱼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以掩盖、掩盖犯罪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款3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款1万元,禁止李某在缓刑试炼期从事捕鱼活动。 陈某被告奉命在全国媒体上公布道歉,道歉复印件必须由法院审查。
年8月12日至24日,陈某乘船出海,采用尺寸38毫米的网包,在福建、浙江海域进行单引作业,非法捕获2500箱左右的小带鱼、鲱鱼等渔猎物。 陈某把这些渔获物卖给江某和李某,价值47000元。
江某是福建渔船的股东,李某是这艘渔船的船长,他们用船收购了非法捕鱼的渔获物而受益。 年9月6日下午,江某和李某的船在海上被渔政执法人员没收,没收了非法收购的渔获物71827公斤,拍卖计入人民币44796元。
今年8月14日,此案在椒江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向陈某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 据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陈某已经退出违法所得47000元,因此依法支付生态恢复费用共计141000元,酌情从轻处罚。 江某被告、李某被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捕捞物而收购,价值91796元,其行为构成掩盖和隐瞒犯罪的罪行。 江某在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李某作为从犯,亲自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所以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的辩解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采用禁止渔业区域、禁止渔业期或无效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罪的一种。 本案中陈某在属于东海海域的福建浙江海域进行拖网渔业,年东海海域拖网类禁渔期间为5月1日12点到9月16日12点,拖网类渔船采用的网具网囊最小尺寸为54毫米。 陈某在禁渔期使用禁止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 非法捕鱼行为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害责任。
隐蔽、隐蔽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隐瞒、转移、收购、代理销售、用其他方法隐瞒、隐瞒。 在本案中,江某、李某明知道是非法捕捞物,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犯了进行收购,掩盖犯罪,掩盖犯罪的罪。 所以在生活中,想要小利,收购赃物,代理销售是违法的,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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