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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表达权的法律边界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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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审理案件的场面。

□陈灵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德国法学家一直以来严格基于条文的所谓“拜占庭大体”,但20世纪以来,德国宪法法院判决中的“基本法”的解释和运用,在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具有非常强的参照效果。 1958年“永远的情侣”事件的判决是德国宪法法院判例的代表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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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土重来的纳粹名导

《永远的情侣》是50年代的德国电影,由纳粹名导法依特哈尔伦执导。 哈尔伦在纳粹推进部长戈培尔的亲信中拍摄过臭名昭著的反法电影《科尔贝克》、极端反犹太电影《犹太人休斯》、歌颂纳粹实业家公正无私的电影《黄昏》,是极右势力的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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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德国战败,哈尔伦被捕,在盟军法庭受审。 在随后的五年里,他一直沉默到1950年复活。 《永远的情侣》是他卷土重来的第一部作品,于1958年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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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活了的哈尔伦已经不是纳粹了,言行也没有被纳粹化,复印也转移到了侦探电影。 但是,在反纳粹情绪的激励下,人们没有被他原谅。 公开前,汉堡市公共关系主任埃里希·吕斯宣布,哈尔伦是前纳粹政府的首席领导人,为纳粹杀害犹太人而降旗。 吕斯呼吁所有电影制造商合作,拒绝放映这部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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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的情侣》的制造商当然不想看到电影被封杀。 向汉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吕斯禁止电影制造商抵制“永远的情侣”的言行。 这个索赔请陆续得到汉堡地法院、上诉法院的支持。 吕斯愤怒地向联邦德国宪法法院起诉,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五条规定中认为“所有人都有权以口头、书面、绘画等形式自由表达和传达自己的意见”,地区法院、上诉法院的禁令侵犯了他的表达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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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进取的宪法法院

1958年,德国宪法法院作出判决,吕斯胜诉。 宪法法院的法官充满了开放进取的精神,吕斯呼吁抵制电影《永远的情侣》的联合有基本法上的依据。

根据判决,吕斯呼吁电影制造商抵制“永远的情侣”的言行,说“为了得到正确的理解,必须置于现实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沉浸在痛苦中的德国人最害怕的是纳粹的复活。 他们知道世界上什么都没有,比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更扫德国的脸。 哈尔伦的复活给人留下了德国自纳粹以来没有改善的印象。 因此,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对吕斯约束了自己的表达权,尊重哈尔伦的导演职业和电影制作企业的商业好处,不再呼吁抵制“永远的情侣”,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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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有根据个人好处发行的,也有根据公共好处发行的。 德国宪法法院认为,在对公共利益重要的言论面前,个人特别是商业利益必须让步。

这并不表示个人好处没有保障。。 因为在不同见解以相同自由度表现的过程中,舆论形成,社会个人间的各种权利可以在相互作用中取得平衡。

表达权的法律边界

“永远的情侣”事件判决的最精彩部分是关于表达权边界的论述。 这个论述是关于基本法权、私法和其他部门法权利的关系的阐明,关于其理论的深度,关于其适用的广度,以及其论证的流畅度,表现的简洁,理论的导出和冷静,美国1803年的“玛丽贝利对麦迪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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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指出,只为影响思想而表达意见是自由的,但如果侵犯他人的法律权利,其法律权利的保护必须超过表达权的保护,那种侵害是不能仅仅用意见表达的。 在这些相反的法益之间,法院必须发挥其折衷功能,根据事件的事实,评价如果价值高于某私法保障的(超过意见表现价值的),表达权也应该受到限制和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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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吕斯胜诉了,但德国宪法法院没有停留在支持吕斯的表达权上,而是精致地划出了有根据的边界。 判决并没有将吕斯主张的“以任何形式约束表达权都自由地给予不正当的限制”绝对化,而是指出“为了赋予意见表达者的法权而不是谋求私利,尊重基本法权是极其重要的。 但是,如果表达权只用于保护私人利益的话,保护它的程度一定比任何对思想交战有用的言论的保护都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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