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从“海瑞定理”看民事判决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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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廉吏海瑞曾总结过解决民事嫌疑案件的一系列做法:“涉嫌诉讼的人,与其弯曲哥哥,不如弯曲弟弟。 与其弯曲叔叔,不如弯曲侄子。 比起弯曲穷人,更弯曲富人。 比起弯曲愚直,宁屈更顽固。 事争产业,但比其屈小民,宁屈乡宦救缺点。 事情争外表,宁屈小民,不如弯曲家乡的宦建。 ”。 (《海瑞集》第一卷《兴革条例》,陈义钟编校,中华书局1962年版)解决这一“疑似诉讼”的民事案件大致作为“海瑞定理”被学者总结,这个定理不仅是正义的,而且总是考虑经济学效率的司法大致(被认为是
海瑞甘冒着渎职浪费法的风险定疑,并不是完全根据法令做出判决,有“葫芦僧判决葫芦事件”的“当然”,可以说是黄仁宇写的“奇怪的模范官员”。 他把判决与“存在体”和“救弊”联系起来,牢记祖国,用自以为是的决疑法寻找无法反驳的理由。 我们不禁提问。 海莉为什么不驳回民事嫌疑案件的起诉? 他多次实践的民事判决法到底是为了什么,其出现的动因是什么?
今天人的观念是,如果民事诉讼有嫌疑就驳回起诉,古人可能也不是。 为什么海莉只是和别人不一样,看起来有道理? 今天人的理由是诉讼有嫌疑,判决和判决没有区别。 判断了。 可能是错误的。 我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不知道,还是有可能不当对待一方。 一般来说,双方都战斗了,结果一方无论如何都有道理。 所以,你为什么不判断呢? 海大人认为,现在人确立的拒绝起诉这一程序性惩罚措施没有充分考虑民事判决的社会功能。 作为“父母亲的官员”,统治下的民众都是其子女。 父母教育孩子不仅是为了明确曲直,也是为了考虑事件的主要原因,正如《论语颜渕》所述,“一听诉讼,就不会发生诉讼了”。 如何避免诉讼? 需要维持长幼秩序,维持锄力强弱社会的不良秩序。 差序必须是差距等合理差距下的平等。 在脸上,小民们不能嗤之以鼻。 允许小民呼吁高级化,已经是皇帝的恩典了。 如果申诉的理由不充分,就有故意犯罪和故意挑战的心。 这是皇恩的父亲和母亲的官员不可割舍的刁难风气。 脸上绅士化已经比小民高,所以财产上不能发财,义后利符合儒家之道。 财产纠纷,证据不足的,应当支持小民。
海瑞拒绝审判的理由与西方理念不同,西方有法谚。 “法官不能拒绝审判。 ’前提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法院是当事人最后的救济途径,如果法官拒绝审判,就会切断当事人唯一的退路。 立法不能全面进行,有延迟性和模糊性。 法官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的缺陷,即《法官释法》或《法官造法》。 现在,经过法院、检察系统的报告批准制度,可以从最高法、最高检查提出意见,也可以直接进行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查也可以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终的立法解释。 释明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最高法、最高检查,不是法官或检察官或下级司法机关,法官、检察官更没有造法权。 这个司法科学层制在古代中国也存在,海瑞有上司,必须面对业绩评价。 对于民事嫌疑案件,他可以以更保险或更妥当的方式咨询上级,转嫁风险,但他没有做出那样的选择。
海瑞对民事嫌疑事件的审理态度,毕竟是古代中国基层行政司法高度整合的。 地方司法只能在行政模式下运作。 否则,单凭一个人的力量很难应付地方诉讼。 海瑞着重从“保存身体”和“拯救缺点”两方面考虑决定怀疑的方法,目的是考虑刑名和钱谷的结果,确保地方管理的长期效果。 这是为了积极介入民事嫌疑事件,从经验主义和理想主义综合考虑审判的社会效果,偏执地追求整体正义而不是案例正义。 也许可以牺牲一些人的名字和利益,以权利恢复和谐,但古代中国的权利也同样依赖于税,这是古今中外司法审判中应该考虑的价格和结果。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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